IE版本过低,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建议使用ie11及以上的版本 x
关爱版

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  >  解读回应

关于《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区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3-03-20 15:22
政策原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关于《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2023年,全国将进行第五次经济普查,国务院、市政府分别于2022年11月17日、2023年1月11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津政发〔2023〕2号),就全国、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专门进行了安排部署。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津政发〔2023〕2号)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区政府印发了《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阐述了开展普查的目的和意义,明确了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内容、普查时间等总体安排,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辖区各级普查机构职能职责进行了明确,对普查工作的开展提出了要求。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本次普查工作,摸清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家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中心城区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

对我区经济普查的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内容和普查时间作了规定。一是普查对象是在全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二是普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三是具体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实施

我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遵循“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成立由区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的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全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统计局,负责具体开展普查工作。二是明确领导小组所有成员单位及各自职责分工。三是压实属地责任,要求街道参照成立相应普查机构,做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四是明确经济普查工作经费保障,按照满足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确保普查顺利完成的原则,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普查工作要求

一是坚持依法普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二是确保数据质量,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严肃普查纪律,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三是创新手段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四是强化宣传引导,要求全区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为我区顺利实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关于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主办: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060001
ICP备案编号:津ICP备10201451号
津公网安备:1201060212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