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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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6000160995k/2022-0000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局
发 文 字 号 :
红桥教发〔2022〕6号
主    题 :
教育\基础教育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红桥教发〔20226



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育局机关各科室

为营造我区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将《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


真贯彻落实。



2022418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教育局机关各科室: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近年来,各部门不断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执法中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和政府公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天津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作出了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为指导教育局机关各科室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现就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1. 指导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

面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办事的条件、环节等负担,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

(二)坚持执法为民

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贴近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及时获取执法信息、便捷办理各种手续、有效监督执法活动,防止执法扰民、执法不公

(三)坚持务实高效

确保统一、规范的基础上,聚焦教育局机关执法实践需要,着力解决各科室行政执法工作中实际问题,注重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便于执法人员操作,切实提高执法效率,防止程序繁琐、不切实际,更好地服务保障“教育兴区”发展举措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

(四)坚持统筹协调

筹推进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建设,加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项制度有机衔接、高度融合,防止各行其是、重复检

三、重点任务及工作安排

教育局法制科具体牵头并指导教育系统行政执法工作。遇到重大行政执法任务,法制科有权统一调度各科室行政执法人员参与执法工作。机关各职能科室严格按照2016年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官网公布的19项教育系统责清单,执行各类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处罚(具体见附件一)。19项权责清单内涉及的科室行政执法检查数量每月不得少于3条,各职能科室应确定一名行政执法管理员,负责各科室行政执法检查录入工作,并适时与法制科对接录入数据,确保数据和信息准确。(工作机登录OA系统,输入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网址:http://10.152.16.23:8080/eLaw/main.htm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教育局法制科具体负责在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及时通过政府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各职能科室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录入执法数据,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各科室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完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红桥区教育局行政执法检查记录(附件二)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2.规范音像记录。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各科室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对于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处罚(简易程序除外),各科室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经过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处罚决定。

(四)法制审核机构

教育局机关法制审核机构设在法制科,法制审核人员为代超建和张长泰。

(五)各科室执法人员数量

目前教育局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总共42人,具体办公室2党建工作科2人事科3小学教育科2中学教育科3学前教育科2校外监管科2督导科2财务科4监督科2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科2体美劳教育科2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科3宣传科3干部科3安全稳定科1审计科1法制科1处级执法人员李艳同志及借调社区段双双同志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对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有关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教育局法制科要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指导,强化行业规范和标准统一,统筹协调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开展培训宣传

教育局法制科及时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宣传科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通过政府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号、新媒体等方式,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

三项制度”推进情况已经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纳入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今后,法制科将建立行政执法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坚持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相结合,充分调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加强队伍建设

高素质的执法人员是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取得实效的关键。要重视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建设,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红桥教育执法队伍


附件:1.红桥区教育系统权责清单

2.红桥区教育局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表

附件1

红桥区教育系统权责清单



职权名称

实施机构

责任事项

行政检查

对学校体育工作监督检查

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局(体美劳教育科)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
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
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
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

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局(安全稳定科)

  1. 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
    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
    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
    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

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局(安全稳定科)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
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
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
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工作的检查

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局(体美劳教育科)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
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
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
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行政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局(中学教育科、小学教育科)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
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
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
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监督实施情况

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局(法制科、中学教育科、小学教育科、人事科、监督科)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
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
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
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监督实施情况。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者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局(人事科)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
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
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
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监督实施情况。


对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
标准,妨碍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对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处罚

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局(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科、学前教育科、人事科)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
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
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
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监督实施情况。


对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处罚

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局(审计科)

审计科没有对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权。审计科的责任事项如下:
1.
对幼儿园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2.
通过审计对幼儿园经费使用情况提出审计建议;
3.
督促幼儿园对审计科提出的问题建议进行落实整改;
4.
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向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如有违纪违规情况移交教育局纪检部门处理。

行政奖励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局(中学教育科、小学教育科 )

1.发布方案;
2.
接受申报,告知受理与否;
3.
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4.
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须调查核实);
5.
实施奖励。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局(体美劳教育科)

1.发布方案;
2.
接受申报,告知受理与否;
3.
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4.
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须调查核实);
5.
实施奖励。


对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局(体美劳教育科)

1.发布方案;
2.
接受申报,告知受理与否;
3.
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4.
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须调查核实);
5.
实施奖励。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的奖励

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局(人事科)

1.发布方案;
2.
接受申报,告知受理与否;
3.
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4.
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须调查核实);
5.
实施奖励。

对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局(人事科)

1.发布方案;
2.
接受申报,告知受理与否;
3.
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4.
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须调查核实);
5.
实施奖励。


对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保育教育工作、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奖励

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局(学前教育科)

1.申请人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2.
受理、汇总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材料是否齐全;
3.
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本级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核准;
4.
符合奖励条件的,报请教育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审核同意后,作出行政奖励决定;
5.
公示
6.
奖励,归档。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局(体美劳教育科)

1.发布方案;
2.
接受申报,告知受理与否;
3.
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4.
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须调查核实);
5.
实施奖励。

其他类别

对教育质量进行监测

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局(督导科)

1.根据市教育督导室和市质量监测中心工作安排,上报相关学校信息;
2.
根据市质量监测中心抽取样本学校结果组织样本校上报相关信息;
3.
按照市质量监测中心监测实施工作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区级二次培训;
4.
按照市质量监测中心监测实施工作流程组织区样本学校实施质量监测。


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局(校外培训教育监管科、中学教育科、小学教育科、学前教育科)

1.制定统一的评估标准;
2.
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相关机构逐校进行评估;
3.
将评估结果进行汇总;
4.
将评估结果告知评估对象。

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局(督导科)

1.制定督导评估标准或督导工作计划,告知相关学校督导的目的、内容、时间等;
2.
安排专兼职督学根据督导评估标准或督导工作计划实施督导;
3.
督导结束后,向学校领导进行口头反馈;
4.
根据督导记录,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反馈意见。


附件2

红桥区教育局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表

承办科室(盖章)


检查内容


检查时间

检查类型

日常检查计划检查

检查对象

特定对象区域对象(

检查人员1


执法证号


检查人员2


执法证号


检查人员3




检查人员4




被检查单位信息

检查单位名称(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单位联系电话


检查情况

检查情况简述:





无违法情形教育整改(进入行政处罚(

是否需要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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