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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对接受到的公文负有“主要受理”之责。如何正确标注主送机关,事关公文能否及时、有效、准确办理。现结合工作实际,并参考有关资料,将遇到的主送机关使用误区梳理如下。
【误区1】以为所有文种都需标注主送机关。公文一般需标注主送机关,如通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7种。但也有一些文种,如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等7种,通常用于大范围或针对不特定对象宣布重要事项、重大决策、法定事项,因此不必标注主送机关。例如:选用公告文种的公文,用于向社会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一般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电台、网络向国内外公开发布和传播,所以不用标注主送机关。
此外,还应当注意的是,对于向下一定范围内周知性的通报,既可标明主送机关,也可结合实际省略主送机关。
【误区2】指令性公文的主送机关为平行机关。根据《条例》等有关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平行的本级党委、政府部门以及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平行的本级党委、政府部门以及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向平行的本级党委、政府部门相关的内设机构以及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我们在推进公文减负工作中发现,一些部门和单位不遵守公文处理有关规定,未经授权以本部门本单位名义向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发布指令性公文或提出指令性要求,所布置的一些工作未经充分统筹、授权、推敲,给基层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经提示提醒,一些部门和单位进行了认真整改,将公文主送机关由部门单位严格限定为所在的内设科室,对症解决了因主送机关不当,造成的工作落实责任混乱、公文处理失序乃至基层负担加重等问题。
【误区3】上下级无隶属关系间行文、越级行文。根据有关规定,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上行文和下行文的发文机关与主送机关之间必须是隶属或领导、管理、指导关系,且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例如:(1)上级政府与下级党委(党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因此不能以下级党委(党组)名义向上级政府报送请示、报告。(2)某地市政府与所辖乡镇政府之间,一般不直接行文,即使在特殊情况下行文的,也应当抄送受文乡镇政府的上级—区县政府。
市属委办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