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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关于生态环境部环督函〔2020〕14号文件 涉及“竹山雅苑项目未落实六个百分之百”问题的办结报告
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3-27 11:18

  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3月10日收到生态环境部环督函〔2020〕14号文件,其附件《天津市红桥区督办问题清单》编号为TJ-201918-114。按照区领导要求,由我局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确保落实到位。下面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督办问题基本情况

  反映的主要问题是“2020年1月2日,生态环境部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组,在我区西于庄街竹山路富利建设集团承建竹山雅苑项目现场检查时,该工地部分施工,部分道路破损积尘严重,大量黄土、建筑垃圾露天堆放未苫盖。存在建筑工地未落实‘六个百分之百’要求。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处罚,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加强工地扬尘开控制。

  二、督办问题办结情况

  2020年1月2日晚7:30,区住建委接到市生态环境局转来的《重点区域大气强化督查情况表》,立即组织质安支队工作人员连夜赶到现场进行核查。经查,“竹山雅苑项目”承建单位是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区住建委质安支队执法人员立即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施工现场于当晚整改完毕。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适用范围和内容、处罚金额等均相同,该案件的行政处罚,区住建委使用地方法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施工现场未采取设置围挡、苫盖、道路硬化、喷淋、冲洗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未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由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2020年1月14日,区住建委经过调查核实、依法取证,对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对其处罚一万元。2020年1月21日该处罚案件所有程序履行完毕,罚没收入已上缴国库。

  区住建委质安支队认真总结,对该项目持续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同时举一反三,对全区建筑工地加大扬尘管控工作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将扬尘管控“六个百分之百要求”落实到位。该问题已办结。

  红桥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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