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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关于对《红桥区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等级评定考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关于《红桥区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等级评定考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物业管理住宅小区日常监督考核工作,红桥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在充分征求采纳全区各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红桥区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等级评定考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广泛接受监督。

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箱反馈意见,电子邮箱:hqqzjwwyglk@tj.gov.cn 。征集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19日

红桥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2025年11月10日


草案正文

红桥区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等级评定考核办

(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红桥区物业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物业管理服务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全面提升我区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提高物业服务企业履约能力,提升广大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依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在红桥区行政区域内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二、考核内容

评定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物业管理项目服务情况、物业服务企业与社区党组织配合情况、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满意度情况。

(一)物业管理项目服务情况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电梯、智能系统等设备的运行服务;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绿地、树木、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的服务、管理;物业资料的查询服务和管理;安全管理;双方约定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二)物业服务企业服从社区党组织情况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组建项目党组织情况、创建“红色物业”情况、落实街道、居委会两级物业管理联席会议情况、物业企业进驻退出项目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利用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情况、机动车停车位分配等重大事件向社区党组织报告情况、每季度向社区党组织报告物业服务工作情况、每年年底向社区党组织述职情况。

(三)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满意度情况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在项目上开展综合管理、投诉处理、公开公示、公共收益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业主满意度情况。

三、考核设置

红桥区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等级评定主要采取月度考核、季度排名、年度最终评分的方式综合确定。

(一)月度考核:在属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居民委员会对其管理的物业住宅小区依据考核内容(前两项)开展评定。

(二)季度排名:区住建委每季度对各物业住宅小区依据考核内容(前两项)开展评定,并结合居委会月考核结果,每季度公布各住宅小区得分情况,按照得分进行季度排名。

(三)年度综合评定:依据各小区每季度得分情况,结合业主满意度得分情况,按照一定权重比例确定各物业住宅小区年度综合得分结果。

(四)根据年度综合得分结果共分成五个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A”级项目(90分以上)、“B”级项目(80-89分)、“C”级项目(70-79分)、“D”级项目(60-69分)、“E”级项目(60分以下)。

四、考核方式

(一)月度考核方式

由居民委员会每月对其所管辖的物业管理住宅小区进行一次考核,居民委员会在属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按照《红桥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情况月度考评表》(附件1),落实考核工作。居委会成立考核小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可以邀请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代表共同参与考核工作。考核小组依据检查标准,逐项进行检查评分,同时留存影像资料。考核结束后经考核小组和物业项目负责人核实无误后,双方签字确认。每月25日前各居民委员会将本月考核结果填写《红桥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情况月度评定得分表》(附件2)上报属地街道办事处和区住建委。

(二)季度考核方式

由区住建委每季度对全区物业管理住宅小区进行一次考核,按照《红桥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情况季度考评表》(附件3),落实考核工作。区住建委成立考核小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考核小组依据检查标准,逐项进行检查评分,同时留存影像资料。考核结束后经考核小组和物业项目负责人核实无误后,双方签字确认。每季度25号前将本季度考核结果综合各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月考核结果,并填写《红桥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情况季度评定得分表》(附件4),形成季度得分并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名,排名结果将在“红桥住建”公众号上公布,同时抄送各街道。

(三)年度考核方式

每年12月25日前居民委员会组织小区全体居民按照《红桥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情况居民满意度年度调查表》(附件5)进行问卷调查并将结果报送属地街道和区住建委。转年1月份区住建委将各小区四个季度得分情况结合居民满意度情况,按照“A-E”五个等级,填写《红桥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年度等级综合评定表》(附件6),形成每年各小区最终等级情况。

(四)业主满意度计算方式:业主满意度每年测评一次,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按照《红桥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情况居民满意度调查表》对全体业主进行问卷调查。调查结果设置五个档次分别为:满意度在90%以上年度评分加10分;满意度在80%以上年度评分加9分;满意度在70%以上年度评分加8分;满意度在60%以上年度评分加7分;满意度在60%以下年度评分不加分。

五、评分方式

(一)月度评分(百分制)

以居民委员会依据《红桥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情况考评表》评分结果为准。

(二)季度评分(百分制)

以居民委员会月评分结果取各小区平均分,按照70%权重比例计算各小区季度评分,区住建委依据《红桥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情况考评表》进行评分,按照30%权重比例计算各小区季度评分,每季度各小区最终得分以居民委员会和住建委评分合计为最终结果。

(三)年度评分(百分制)

以四个季度各小区最终得分的平均值,加上每年各小区业主满意度得分情况,作为年度最终得分结果。

六、一票否决事项

考评年度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发生下列情况的,年度评价综合得分结果直接评定为“E”级:

(一)未委托有资质单位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或委托后未履行监督检查责任而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电梯逾期未进行年检的;

(二)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而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消防系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未按时移交资料的;

(四)因物业企业责任被媒体公开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因物业服务事项被市、区行政部门处罚的;

(六)在本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七)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挪用维修资金的;

(九)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退还装修保证金及其应退还费用的:

(十)被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问题通报后未按规定时限整改的;

(十一)未定期公示公共收益收支的,擅自利用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经营的,未按规定程序使用公共收益的;

(十二)物业管理用房被挪作他用的;

(十三)超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的。

七、结果运用

(一)优秀项目认定标准

季度考核项目得分在90分以上的或年度考核项目评为“A”级。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由红桥区物业行业党委通报表扬,在“红桥住建”公众号上公示,服务企业在全区范围内优先推荐为小区候选物业服务企业。

2、相关部门在日常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二)不合格项目认定标准

季度考核项目得分在60分以下,年度考核项目评为“E”级,年度居民满意度在60以下的,以上条件满足之一即认定为不合格项目,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由红桥区物业行业党委点名通报批评,在“红桥住建”公众号上公示,并抄送相关街道办事处;

2、区住建委联合属地街道共同约谈企业、项目负责人;

3、限制物业服务企业在红桥区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和参加政府采购;

4、由项目属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委员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5、增加项目日常检查频次,督促物业企业整改到位。

2025年×月×日

附件1:《红桥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情况考评表》(居委会评价)

附件2:《红桥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情况月度评定得分表

附件3:《红桥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情况考评表》(区住建委评价)

附件4红桥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情况评定得分表

附件5:《红桥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情况居民满意度调查表》

附件6:《红桥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年度等级综合评定表


附件1:

红桥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情况考评

居委会评价

小区名称                   所属镇街:           所属社区:             

检查日期:        

序号

评价因素

分值

扣分

1

综合管理情况

未设置“物业服务意见箱”、“业主委员会工作意见箱”、“政策法规宣传栏”、“管理规约公开栏”和“项目事务公示栏”。未在显著位置公示项目经理名字、联系方式,公示24小时接待电话。

2



2

未按照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公示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未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等事项。

2



3

未公示各岗位服务人员配置情况,各岗位服务人员配置情况与项目实际管理不符。

2



4

接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关物业服务的咨询、投诉和报修时,态度不好,处理问题不及时。

2



5

未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5



6

共用部位、共用设备
设施维修养护

未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利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的(包括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或未按照有关规定向业主公布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利用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情况和使用情况的。

3



7

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电梯日常运行服务;未委托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负责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验。

5



8

未对共用机电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做好记录,并按照相关部门维修养护规定进行日常养护,做好检测。

2



9

对项目房屋外檐、楼内外公共部位巡查时,发现损坏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维修。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无明显标识,发现损坏未及时修补。

5



10

未按照规定申请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并建立维修资金使用档案,且档案保存完整。

3



11

清洁卫
生与绿
化养护

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频次做好清扫保洁工作。

2



12

未按照《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配置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收集容器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未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配备。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不进行劝告、制止。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3



13

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绿地、树木、绿化设施进行养护管理,树木花草出现大面积枯死现象。

2



14

公共秩
序维护

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时间门岗值勤,无交接班记录,对外来机动车未实行询问登记。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时间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2



15

未引导机动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非机动车停放不整齐,未保持道路通畅。

2



16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违法建设、占用或破坏园林绿地、拆窗改门、违规养犬、私拉电线等违法违规行为未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未及时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3



17

安全
管理

未与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面告知房屋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禁止行为。未对装饰装修项目进行现场巡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及时劝阻,要求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未向属地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



18

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未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2



19

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维护管理,未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未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报告。未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5



20

未制止在高层住宅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行为,制止无效,未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的。

5



21

开展党建工作情况

不断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建引领物业管理服务。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形成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联动工作模式,合力参与矛盾排查、纠纷调解工作,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5



22

加强社区党组织对辖区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重大事项向社区党组织报告及向社区党组织述职等制度,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及时建立党组织,规范党组织建设,积极参与社区党组织活动情况。

5



23

积极参加街道、社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街道、社区党组织的各项决议、切实落实纠纷调解机制。

5



24

创建“红色物业”工作落实情况,将加强自身党建工作写入企业章程,企业(项目)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5



25


守法诚信经营、及时受理业主投诉、及时落实信访事项的整改工作。

5



26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应急预案齐全、定期组织安全演练。

5



27

物业企业进驻退出项目情况,履行退出义务。

5



28

日常工作中配合区住建委、属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工作情况。

5



合计

100



实际分值(合计×70%)




居民委员会(盖章):                     业主委员会(盖章):

员:                            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


附件2:

红桥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情况

月度评定得分表

所属街道                          填表日期:                

序号

属居委会

物业项目

物业服务企业

评定得分

备注



























































































附件3:

红桥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情况考评

区住建委评价

小区名称                   所属镇街:           所属社区:             

检查日期:        

序号

评价因素

分值

扣分

1

综合管理情况

未设置“物业服务意见箱”、“业主委员会工作意见箱”、“政策法规宣传栏”、“管理规约公开栏”和“项目事务公示栏”。未在显著位置公示项目经理名字、联系方式,公示24小时接待电话。

2



2

未按照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公示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未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等事项。

2



3

未公示各岗位服务人员配置情况,各岗位服务人员配置情况与项目实际管理不符。

2



4

接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关物业服务的咨询、投诉和报修时,态度不好,处理问题不及时。

2



5

未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5



6

共用部位、共用设备
设施维修养护

未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利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的(包括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或未按照有关规定向业主公布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利用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情况和使用情况的。

3



7

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电梯日常运行服务;未委托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负责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验。

5



8

未对共用机电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做好记录,并按照相关部门维修养护规定进行日常养护,做好检测。

2



9

对项目房屋外檐、楼内外公共部位巡查时,发现损坏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维修。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无明显标识,发现损坏未及时修补。

5



10

未按照规定申请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并建立维修资金使用档案,且档案保存完整。

3



11

清洁卫
生与绿
化养护

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频次做好清扫保洁工作。

2



12

未按照《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配置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收集容器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未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配备。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不进行劝告、制止。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3



13

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绿地、树木、绿化设施进行养护管理,树木花草出现大面积枯死现象。

2



14

公共秩
序维护

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时间门岗值勤,无交接班记录,对外来机动车未实行询问登记。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时间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2



15

未引导机动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非机动车停放不整齐,未保持道路通畅。

2



16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违法建设、占用或破坏园林绿地、拆窗改门、违规养犬、私拉电线等违法违规行为未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未及时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3



17

安全
管理

未与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面告知房屋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禁止行为。未对装饰装修项目进行现场巡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及时劝阻,要求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未向属地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



18

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未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2



19

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维护管理,未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未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报告。未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5



20

未制止在高层住宅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行为,制止无效,未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的。

5



21

开展党建工作情况

不断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建引领物业管理服务。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形成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联动工作模式,合力参与矛盾排查、纠纷调解工作,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5



22

加强社区党组织对辖区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重大事项向社区党组织报告及向社区党组织述职等制度,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及时建立党组织,规范党组织建设,积极参与社区党组织活动情况。

5



23

积极参加街道、社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街道、社区党组织的各项决议、切实落实纠纷调解机制。

5



24

创建“红色物业”工作落实情况,将加强自身党建工作写入企业章程,企业(项目)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5



25


守法诚信经营、及时受理业主投诉、及时落实信访事项的整改工作。

5



26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应急预案齐全、定期组织安全演练。

5



27

物业企业进驻退出项目情况,履行退出义务

5



28

日常工作中配合区住建委、属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工作情况

5



合计

100



实际分值(合计×70%)




居民委员会(盖章):                     业主委员会(盖章):

员:                            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


附件4

红桥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情况

评定得分表

所属街道                          填表日期:                

序号

物业项目

物业服务企业

月度平均得分(居委会)

季度得分

(区住建委)

季度评定得分






























































附件5:

红桥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情况

居民满意度调查表

小区名称:                   所属镇街:               所属社区:                 

       

尊敬的×号楼×业主:

您好!为全面了解本小区物业服务工作情况,激励物业服务企业不断提升服务整体水平,现对本小区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业主满意度调查,征求您的宝贵意见建议

序号

调查内容

选项

1

共建

共治

您对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社区党组织批复意见、落实联席会议决定内容的评价

非常满意()、基本满意()、

不满意()、非常不满意()

2

您对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社区管理、参与社区服务的评价

非常满意()、基本满意()、

不满意()、非常不满意()

3

综合

管理

您对物业服务企业人员使用维修资金效率及维修效果的评价

非常满意()、基本满意()、

不满意()、非常不满意()

4

您对物业服务企业处理业主的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时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等情况的评价

非常满意()、基本满意()、

不满意()、非常不满意()

5

您对小区公共收益收入、支出公开公示情况的评价

非常满意()、基本满意()、

不满意()、非常不满意()

6

维修

养护

您对小区电梯、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情况的评价

非常满意()、基本满意()、

不满意()、非常不满意()

7

您对小区的植被种植、绿化养护等情况

的评价

非常满意()、基本满意()、

不满意()、非常不满意()

8

环境

卫生

您对小区垃圾清理、公共区域卫生清扫、楼梯走廊保洁等情况的评价

非常满意()、基本满意()、

不满意()、非常不满意()

9

秩序

维护

您对公共秩序维护人员门岗执勤及出入登记管理等情况的评价

非常满意()、基本满意()、

不满意()、非常不满意()

10

您对小区车辆停放管理及日常巡逻情况的评价

非常满意()、基本满意()、

不满意()、非常不满意()

其他意见建议:

最终得分

备注:

1.每户填写一张《满意度调查表》,请在选项栏里四个选项中任选一项;

2.计算方式:非常满意(5分)、基本满意(3分)、不满意(2分)、非常不满意(0分);

3.满意率:每户得分相加合计÷(总户数×100分=满意率%


附件6  :

红桥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年度

等级综合评定表

小区名称                          所属镇街:          所属社区:

序号

分类

分值

得分

权重

加权

得分

1

物业管理服务情况评价

(居委会)

100


70%


2

物业管理服务情况评价

(区住建委)

100


30%


4

业主满意度情况评价

根据满意度得分情况




综合得分


                             


背景介绍

背景介绍

   2025年国家监察委员会将“整治物业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纳入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16件具体实事之一。为提高全区物业服务水平,增强物业企业履约意识,规范物业行业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天津市扎实开展物业服务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推动物业服务水平提升落实举措》及区政府要求,红桥区住建委结合工作实际,起草编制《红桥区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等级评定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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