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版本过低,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建议使用ie11及以上的版本 x
关爱版

当前位置:

红桥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天津市红桥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后评估的报告
来源: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12-30 14:57

红桥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天津市红桥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后评估的报告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和红桥区司法局下发的《关于印发<红桥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区生态环境局采取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工作座谈会方式,组织相关专家对该文件实施情况进行了后评估。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原则和目标

(一)评估原则

全面深入了解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社会群众以及相关专家的意见建议,在科学分析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做出客观的评价结论,提出公正的评估意见,做到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科学合理、注重实效。

(二)评估目标

通过开展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建立公众参与机制,深入了解《天津市红桥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广泛听取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专家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在今后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开展中加以吸收、实现,有效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二、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为文件《天津市红桥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红桥政办规20224)在制定、执行、社会反响、存在问题等方面相关情况。

三、评估方法

红桥区生态环境局积极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成立领导小组,确定后评估方案,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以及召开工作座谈会的形式,广泛收集意见建议,以实际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为基础形成评估结论。

四、评估过程

为深入了解此项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确保深做好此文件的制定后评估工作,区生态环境局成立领导小组,由执法综合室负责具体工作。

制定方案

制定了《关于开展<天津市红桥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后评估的工作方案》,明确了总体思路、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及实施步骤。

实施评估

1118,区生态环境局面向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和社会群众就《天津市红桥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征集,未收到任何意见。129日,组织相关专家召开了《天津市红桥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后评估工作座谈会,对《天津市红桥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实施以来具体情况做了分析梳理,形成初步评估意见,确保后评估工作有规、有矩、有序展开,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形成结论

评估小组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讨论评估报告,提出修改完善意见。经过修改完善后形成正式评估报告,经区生态环境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审议通过,形成评估结论。

五、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合法性评估

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按照《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红桥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区实际,红桥区生态环境局拟定《天津市红桥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经区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221230印发

合理性评估

《天津市红桥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范了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进一步提高了防范化解核与辐射风险的能力,能够有效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具有合理性。

可协调性评估

《天津市红桥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分为“总则”、“组织体系”、“预防与预警”、“应急处置”、“后期处置”、“应急保障”以及“附则”七章内容。评估期间,区生态环境局通过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征求相关专家意见,对《天津市红桥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施行以来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评析与说明,认为该文件与《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相协调,不存在明显抵触。

可操作性评估

《天津市红桥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规定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职责,主体分工较为明确切合本区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对于应急管理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技术性评估

该文件内容逻辑结构严密、文字表述准确,自实施至今未发生因文件表述产生的异议。

(六)绩效性评估

该文件印发后,对我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有效的指导作用。

六、后评估结论

《天津市红桥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红桥政办规20224)经过评估,该应急预案内容合法、适当,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以继续适用,予以保留。

红桥区生态环境局

20241211


关于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主办: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060001
ICP备案编号:津ICP备10201451号
津公网安备:1201060212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