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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0〕62 号)对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部署,按照《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的具体工作要求,红桥区对民法典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报告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民法典涉及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规定。
二、清理方式
红桥区对照清理标准,在全区范围内下发工作通知,做到无遗漏、无死角。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提出清理意见;以各职能部门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发单位提出清理意见;部门联合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制发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
三、清理结果
经梳理汇总,红桥区不存在民法典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
特此报告。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8日
市属委办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