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芥园街道办事处2012年招商引税
工作奖励办法
依据《红桥区招商引税工作暂行规定》、《红桥区招商引资办法》、《红桥区关于促进中心城区加快发展楼宇经济的若干意见》、《红桥区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到芥园街域内投资,进一步提升芥园街地域的综合经济实力和竞争力,充分调动全街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参与引进税源工作的积极性,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发展壮大实体经济,促进西站城市副中心建设,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税收奖励为手段,通过设置奖励范围、奖励标准、奖励程序,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二、奖励范围
(一)、于2012年引进到我街纳税的各类企业。有关部门、科室、社区及个人为企业的引进人,引进人可以为数人。
(二)、引进企业的责任人需经企业确认后与街办事处经济部门对企业进行全程跟踪服务。
三、奖励标准
(一)、对2012年1月1日后新引进的企业按年纳税的留区部分,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可享受60%-70%的奖励。
(二)、对2012年1月1日后投入使用的亿元楼宇,完成区政府确定的阶段性税收目标的,连续三年分别将楼宇新引进企业(须符合楼宇发展定位)年纳税留区部分的80%、70%、50%奖励给楼宇责任部门,由楼宇责任部门对新引进企业进行二次奖励。楼宇责任部门所占奖励比例不得超过政府税收奖励总额的20%。从本区迁入亿元楼宇的企业实现的税收不计入奖励基数。
(三)、对2012年1月1日后新引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连续三年给予企业年纳税留区部分70%的奖励。
(四)、对2012年1月1日后在我区注册的餐饮、娱乐、住宿类企业,首个纳税年度纳税留区部分,给予年纳税留区部分50%的资金扶持,以后年度按区有关政策执行。
(五)、对引进企业或税源产生税收做出贡献的个人,按所引进企业首个纳税年度留区税收的6%-12%(含个人所得税)给予奖励。
(六)、对在我区注册、区外经营,或不在我区注册,已在我区缴纳税收的企业,按年纳税留区部分的60%-70%给予奖励。对该项税收的引进人给予年纳税留区部分6%-15%(含个人所得税)给予奖励。
(七)、企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奖励的,不重复享受,按最高标准奖励。
(八)、凡涉及突破本意见所规定的奖励范围、奖励标准等重大或特殊奖励事项,须经领导班子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奖励程序
(一)、凡符合本奖励规定的企业,需经申报、资格认定、日常统计、奖励兑现等工作环节,由街道办事处统计办核对汇总,上报区政府办、发改委、财政局(税源办)进行审核认定,并立卷归档备查。
(二)、留区税收部分经有关部门划拨办事处后,经引进企业责任人(各科室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办事处主任审批,由街财政科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兑现奖励。
本意见自芥园街党工委、办事处通过之日起施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如遇国家、市、区税收政策调整,本意见做相应调整。)
芥园街道党工委
芥园街道办事处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