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一级预算单位: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持续优化我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现将《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津财采〔2020〕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防范抵制腐败具有重要作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二、强化主体责任。各级预算单位要认真履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主体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妥善安排项目实施时间,按要求做好本单位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各主管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安排部署,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督促和指导,确保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三、严格公开时间。各单位务必于2021年1月1日起,按规定全面实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具备条件的单位可提前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采购意向应当按照集中公开、季度公开和分散公开三种方式实行。
(一)集中公开。各一级预算单位应该在部门预算批复后60日内,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本年度准备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概况,予以集中公开。
(二)季度公开。因年中追加或调整等原因未在年度采购意向中公开的项目,各一级预算单位应于每年2月、5月、8月、11月底前公开本部门、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的下一季度政府采购项目。
(三)分散公开。因采购活动开始时间早于年度采购意向公开时间的项目以及年度采购意向公开后30日内需组织实施的项目,其采购意向报经各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由预算单位自行予以分散公开。分散公开的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四、加强督导检查。区财政部门将加强采购意向公开的日常督导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定期对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情况进行通报。
在采购意向公开工作中,各采购单位需政策咨询的,请联系区财政局会计科(政府采购科),联系人:李梓宁;联系电话:86516038。
附件: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红桥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