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红桥国资发〔2020〕7号
关于印发《红桥区国有企业办公用房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企业:
为加强国有企业办公用房的科学管理,促进企业办公用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各企业实际,制定《红桥区国有企业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请各企业深入学习,抓好落实。
2020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红桥区国有企业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红桥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和管理的企业办公用房管理,合理确定各企业办公用房的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1)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2)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门卫)室、计算机房、储藏室、茶水间、卫生间、后勤(物业)人员用房等。
(3)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制冷机房等。
(4)附属用房,包括食堂、车库等。
第三条 根据对红桥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各企业直接出资或管理情况,对各企业分为一类企业和二类企业。
(1)一类企业为红桥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直接出资或管理的企业。
(2)二类企业为一类企业出资或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 各类办公用房标准:
(1)办公室用房
按照企业分类,企业办公室用房使用面积标准制定如下:
序号 | 职级(职务) | 一类企业办公室 用房标准 | 独立办公二类企业办公室用房 标准 |
1 | 公司正职 | 24㎡ | 18㎡ |
2 | 公司副职 | 18㎡ | 12㎡ |
3 | 部、室、科负责人 及以下工作人员 | 9㎡ | 9㎡ |
二类企业的总经理系一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且在一类企业和二类企业都设有办公室的,2处办公室总面积不能超过应享受办公室用房最高标准。企业领导人员抽调、借调到其它单位工作期间,在抽调、借调单位配备的临时办公用房,不计算在其应享受的办公室用房面积。
二类企业与一类企业在一处办公的,二类企业领导人员按9㎡计算。
(2)公共服务用房
每人6-8平米,100人以下的企业可取上限,100人以上的单位取下限。
二类企业独立办公的,办公用房单独计算。一类企业在计算人员时不能将二类企业职工人数重复计入一类企业的总人数内。
(3)设备用房
根据房屋建设时的标准设置。
(4)附属用房
食堂:食堂餐厅及厨房面积按应就餐职工人数计算,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为3.7平方米;职工人数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 平方米。
车库:车库标准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五条 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办公室面积:
(1)企业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一肩挑,按照企业正职配备办公用房;不是一肩挑的,按照其应享受的标准,配备办公用房。
(2)企业党组织班子成员,书记、副书记按企业正职、副职配备办公用房,委员按照其行政级别和工资级别配备办公用房。
(3)企业职工包括:无固定期限职工、合同制职工、劳务派遣职工。不包括临时工。
第六条 各类办公用房装修均采用基本装修,装修材料:地面可选用普通PVC地材、地砖、水泥砂浆等;墙、柱面选用普通涂料;天棚刷普通涂料或普通饰面板吊顶;门采用普通复合木门。保密部门和财务部门可安装防盗门、防盗窗。原则上对于租赁期限短的办公用房,不做装修,却有需要的,应经公司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本规定出台之前,已经租赁的办公用房,可不对租赁的办公用房结构进行更改。对于重新租赁办公用房的企业,应按照该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国资委出资或管理的国有企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