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局关于2019年红桥区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红桥教发〔2019〕30号
各单位: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88号)精神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职称评审工作部署会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2019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评审范围
(一)本区所属在编在岗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的教师以及教研室等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二)在本区注册的民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的教师;
(三)坐落在本区的市教委直属或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主办的同类单位的教师。
二、评价标准
职称评价标准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水平评价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27号)执行。
三、评审组织
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关于下放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权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91号)文件要求,本区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会、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具体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加强职称评委会建设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66号)执行。
四、评价方式
职称评价方式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29号)执行,原则上采取以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高、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不同级别分别对推荐人选进行专业水平能力测试或说课答辩、随机听课考察、材料评审等综合考察,在业绩量化评审的基础上,通过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五、评审数量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设置方案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24号)的规定,在不超过相应结构比例上限范围内,自主确定所属各单位高、中级的具体数额。民办中小学校不受结构比例数额限制。
六、评审程序
评审工作程序按照我市职称工作现行规定进行,具体包括: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主管单位呈报、评委会评审颁证。
(一)区属中小学校在核定的空岗数额内开展推荐,报送区教育局审核,经区人力社保局复核后,由我区中小学高、中级职称评委会开展评价。
(二)民办中小学校由本校开展自主推荐,报送申报人员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核,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管单位复核后,由学校注册地的区中小学高、中级职称评委会开展评价。
(三)市教委直属或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主办的中小学校,在核定的空岗数额内开展推荐,经主办部门复核后,由坐落地的区中小学高、中级职称评委会开展评价。
(四)市人力社保局将会同市教委对我区中小学高级教师评审委员会收取材料情况进行抽查;市教委将对我区中小学一级教师评审委员会收取材料情况进行抽查。
七、有关政策的说明
1.根据《天津市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设置方案》(津人社局发〔2016〕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单位实际,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分类设置、总量控制、上限设置、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各单位的结构比例方案和本年度高、中级教师职务的使用职数,区属中小学校建议提高1-3%。
2.中小学教师高、中级教师职务的评审条件按《市人社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水平评价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27号)文件执行。
其中高级教师职务评审条件中的“城镇教师须有在农村校或薄弱校工作一年的经历”要求义务段学校教师必须有满一年的交流经历。非义务段学校、市直属学校、民办学校的教师,赴西藏、新疆、甘肃等地区执行支援任务的教师,原则上有满一年的交流经历。
教育业绩条件中对班主任年限的要求可用年级组长、学科组长、专职德育干部(德育校长、德育主任、德育管理岗人员)、专职团委书记、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助理班主任、副领的任职年限替代但不重复计算年限。
教学业绩条件中“任现职以来,所培养的青年教师(须有师徒合同)取得区级以上优秀成绩。”要求被指导青年教师须与申报人员学科一致或相近(班主任徒弟只能申报德育学科),所取得的成绩须为学科教学教研方面的成绩。
幼儿园园长(副园长)每学期须参加听课、评课、教研活动各不少于五次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教育教学研究条件中“任现职以来,在区县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或交流会议上交流教育教学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两篇(农村教师一篇)以上;或参与编写出版专著一部。”要求至少有一篇学科论文,区级及以上获奖论文视为符合要求。
3.中小学教师高、中级教师职务的评价办法按《市人社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29号)文件执行。继续坚持和完善高、中级教师职务“考评结合”的评价办法。完善定性为主、定量为辅,定性与定量、业绩与成绩相结合,综合量化的评价方法,申报高、中级教师职务的人员均要参加“水平测试”。
4.2019年度参评人员范围为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仍在职在岗的中小学教师。任教年限和任职年限均计算到2019年12月31日。
参评人员近三年来应参加年度或学年度考核,其考核结果应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凡在任现职期间,年度或学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不称职)的,其任现职年限应相应延长。受到党纪、行政处分并在处分期、影响期内人员不在参评范围之内。
在任职期间缓聘、低聘、解聘以及办理了“退休”和“内退”手续的人员,已达到离退休年龄应退未退的人员不在参评范围之内。
5.职称取得和岗位聘任时间。2019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取得时间按照各级评审组织评审通过时间计算,岗位聘任按照各单位实际聘任的时间计算。
6.参评人员的学历必须是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后取学历为职称评审要求最低学历的当年不能参评。高级中学的教师和完中校中的高中教师应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中学中在本校国办初中任教的教师其学历原则上为大学本科学历)。申报中学实验系列的教师原则上为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申报条件及论文要求以原文件为准。
7.申报学科必须是国家或我市《中小学课程计划安排》所规定的学科课程;申报学科原则上应与所教课程、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因布局调整或工作需要任教学段、学科发生变化不满一年的可按原学段、学科申报,也可按现学段、学科申报。任教学段、学科发生变化满一年的,按现学段、学科申报。
8.参评人员须具备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教师资格可向下融通)。
9.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且成绩合格。
10.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专职团委书记及主管少先队工作和共青团工作的校级领导,按照津人社办发〔2013〕5号文件精神,参照《市人社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水平评价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27号)文件要求按德育学科进行申报。
11.列入我市“实施支援农村教师队伍建设项目”范围且在受援学校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员和自愿接受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委派赴西藏、新疆、甘肃等地区执行支援任务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评。
八、工作步骤
1.教育局召开专项会议,部署职称评审工作。部署会后,各单位及时召开本单位全体会,组织学习我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会议精神。
2.各单位成立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建议不少于7人,由学校领导、中层干部、教代会代表等组成),制定本单位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部署推动本单位职称工作;组建职称工作监督小组(建议不少于3人,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等人员组成),负责本单位职称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工作;组建不少于9人的推荐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和中层干部代表、教代会代表、业务骨干代表等组成),其中学校领导人数不超过推荐委员会人员总数的1/3,负责本单位职称推荐工作。
3.进行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数额核定,经教代会通过,报教育局审核、人社局审批。
4.本单位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经教代会通过,本单位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数额核定表经人社局审批通过后,召开全体会,公布本单位职称工作领导小组、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推荐委员会、本单位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拟报数额,组织本单位符合评审条件人员进行个人申报。
5.学校人事部门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经推荐委员会采取个人述职、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从师德、能力、业绩、贡献等方面对申报人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并在核定的拟报数额内确定推荐人选。推荐票数超过全部参会人数1/2的方可推荐。
6.推荐人选在学校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统一要求做好网络平台填报和个人评审材料装订成卷工作,按规定时间上报职称评审档案材料。
7.评审工作原则上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抽取高、中级评审委员执行评委,组成本年度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高、中级评审委员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推荐人选进行专业水平能力测试,结合专业水平能力测试、材料评审等综合考察因素,在业绩量化评审的基础上,通过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参会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通过。
8.经核准的评审通过人员,颁发相应级别的天津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电子证书。(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电子职称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职称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申报人可登录职称系统查询评审结果,通过评审人员可在职称系统直接打印电子职称证书。)
九、工作要求
1.各有关单位在工作中要优先推荐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师德高尚、勇挑重担、满工作量或超工作量的一线骨干教师;在班主任工作、学科德育和学科教学中勇于创新,做出突出成绩的一线教师;执行支援交流工作,在推进均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一线教师;努力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提高师能和专业化水平的一线教师。
2.在推荐和评审工作中要注重考察参评人员的师德表现,对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从事有偿家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资格;对正在调查处理期间未有调查处理结果的人员实行缓报;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一经查实,坚决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停报(考)三年。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人员要按照《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试)纪律〉的通知》(津人专〔2000〕22号)的文件精神,严肃处理。
3.各有关单位在推荐工作中要做到“四公开”即,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要严格执行结果“双公示”,主要包括单位推荐结果公示和评审机构评审结果公示。要在学校公示栏对申报人员的主要业绩材料(包括:申报人员的《简表》、学历证书(复印件)、资历、任课情况、考核情况、论文论著、教科研成果、获奖证书以及职称工作负责人和举报电话等)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广泛接受教师、学生及家长的监督。按照市职称办有关文件要求,各单位要将推荐和公示情况如实填写在《评审表》的“学校推荐意见”栏内。未经公示的评审材料,各级人事(职称)部门不得受理。
4.各有关单位在工作中要严格推荐程序,增加工作透明度,不搞暗箱操作。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要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做好调查核实和耐心细致的政策解释工作。要加强沟通,及时妥善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5. 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防范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廉政风险,严格按照工作程序进行推荐工作。本单位职称工作全部材料要独立形成专卷备查。
6.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对发现的职称工作不规范或违规行为严肃处理,构成违纪的坚决给予纪律处分。
7.各有关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职称评审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精心部署,审慎操作,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确保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平稳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