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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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红桥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6000160995k/2020-0078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局
发 文 字 号 :
红桥教发〔2020〕19号
主    题 :
科技工业信息化\科技;教育\基础教育;教育\职业教育;教育\高等教育;教育\继续教育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红桥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

注册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红桥教发〔202019

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和市教委《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津教委〔201632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天津市红桥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经教育局党委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下半年,我区将在河北工业大学附属红桥小学、洪湖里小学、铃铛阁外国语中学、佳春中学先行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待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区推行。

2020527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红桥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    

实施方案(试行)    

为切实做好我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和市教委《天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津教委〔201632号)精神,结合我区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是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对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情况,规范教师行为,促进教师知识更新和专业发展,提高教书育人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将大力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保持教师队伍稳定、激活教师队伍的活力和创造力,为推动教育事业内涵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注册范围和对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范围和对象为我区公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在编在岗教师,以及在其他公办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聘任中小学(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编在岗人员。    

三、注册周期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为5年。首次注册后,每5年一个周期申请进行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    

四、注册条件    

(一)初聘教师和实施定期注册制度前已聘在编在岗教师应申请首次注册。    

初聘教师首次注册合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4.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已聘教师首次注册合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4.上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及以上;    

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首次注册时,对于一人多证高段低聘低段高聘科证不一等情况,按如下办法注册:    

1.“一人多证,即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在岗任教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与现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2.“高段低聘,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可对该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3.“低段高聘,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包括持有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在其他岗位任教)的,可对该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但限期5年内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如下次定期注册时仍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则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启动后,在新招聘教师时不再低段高聘    

4.“科证不一,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对该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5.对持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在普通高中学校任教的,可对该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未按规定进行首次注册的,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    

  (二)首次注册合格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定期注册合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每年年度考核合格等次及以上;    

4.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和天津市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我市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2.未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经批准的进修、培训、挂职、学术交流、外借、工伤、短期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3.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下。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下;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五、注册程序    

(一)申请注册。符合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的对象由本人提出申请办理注册。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填报注册信息。    

(二)学校审核。由学校负责收集、整理、审核申请注册教师的相关书面材料,学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注册意见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区教育行政部门。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聘用合同;    

  4.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五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首次注册的已聘教师提供上年度考核证明,初聘教师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6.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证明;    

7.经所在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挂职、学术交流、外借、工伤、短期病休、产假等原因,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的,提交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证明。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15项材料。    

暂缓注册重新申请的,应当提交情形消失证明或者有关情况改正补充证明。    

(三)受理注册。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初审中发现材料不完整的,应退回申请人所在学校,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定期注册的终审。终审合格的,注册合格;终审不合格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说明理由。    

(四)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认注册结论。    

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定期注册最后结论标注在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并同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填报结束30个工作日内,将注册结论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归档保存。    

对注册为暂缓注册和注册不合格的,以《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果告知书》形式,告知申请人注册结论,并说明理由。    

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六、注册结果的运用    

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合格者,可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暂缓注册者,原则上给予一年过渡期。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可适当延长。过渡期内,可继续聘用在原岗位工作,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评优评先。过渡期满仍未达到首次注册条件或定期注册条件的,按注册不合格处理,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过渡期满,暂缓情形消失或改正,达到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条件的,可再次申请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注册时间按年度顺延。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要成立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中层干部、教代会代表等组成),制定本单位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部署推动本单位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组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监督小组(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等人员组成),负责本单位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全过程监督。    

各单位要召开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会议,认真学习传达本实施方案。要切实做好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政策宣传与解释,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使广大教师深入理解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意义,营造自觉履行岗位职责、不断加强师德修养和学习培训、立志终身从教的良好氛围。    

(二)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学校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按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程序和要求认真抓好个人申请、材料整理、材料审核、注册意见、汇总报送等环节工作。同时,要妥善处理好注册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三)严肃纪律,保证质量。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注册中发现申请人使用伪造的教师资格证书,或存在应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其他行为的,应先依法进行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处理,再作出注册结论。被撤销教师资格的,应在依法再次取得教师资格后重新申请首次注册。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教师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经学校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学校未按期或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区教育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教师资格注册条件者准予注册的或对符合教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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