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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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2020年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索   引  号 :
11120106MB1730996A/2020-0000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    题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物价;市场监管\市场秩序;应急管理\应急工作;市场监管\食品监管;市场监管\药品监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2020年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红桥区市场监管局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全面提升预防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能力,高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红桥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1.3.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检测、预警等手段,依法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1.3.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4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程度、扩散性、社会影响和应急处置所需调动的资源力量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级别。    

1.4.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受污染食品流入2(含)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或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1起食品安全事故出现30人(含)以上死亡的;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    

全舆情事件;超出本市处置能力的;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1.4.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受污染食品涉及我市2个(含)以上区,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源性疾病的;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含)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含)以上死亡、29人(含)以下死亡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1.4.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受污染食品流入我区2个(含)以上街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含)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在区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1.4.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存在健康损害的受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在区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红桥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作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置食品生产加工、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指导    

对于未达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标准且致病原因基本明确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理。    

2、组织体系    

2.1局组织指挥体系    

2.1.1局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红桥区市场监管局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局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场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担任,副指挥分别由副局长、分管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指挥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委有关指示和要求;成立相应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局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食品科。    

2.1.2局指挥部成员职责    

局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局指挥部统一领导下,依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食品科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执行区指挥部对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命令;区指挥部综合协调组、检测评估组、事件调查组工作职责;区指挥部危害控制组、新闻宣传组市场监管局工作职责;按照事故等级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成立专家组,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负责局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局指挥部危害控制组、检测评估组、事件调查组工作职责。    

(2)局办公室负责根据局指挥部下达的指示和要求,落实综合协调工作职责。    

(3)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三大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第三大队)依职责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餐饮服务环节的问题食品及相关产品进行临时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    

(4)价监科依负责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的重要商品、公共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监管;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相关商品价格的监督检查。    

(5)市场科负责食品安全事件投诉、举报接收、分拨处理工作。    

(6)法规科负责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案件的指导工作,及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    

(7)信用监管科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过程中提供相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8)组织人事科负责应急队伍人员保障。    

(9)行财科负责资金、物资、车辆等后勤保障。    

(10)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11)各市场监管所按照局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食品安全事故中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销售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问题食品及相关产品进行临时控制;配合完成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局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2局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组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局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五个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2.2.1局指挥部办公室。由食品科牵头负责,各成员单位依职责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区指挥部命令,负责红桥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会同区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等;承接区指挥部和市场监管委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命令;按要求上报红桥区、区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执行局指挥部下达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令;对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统一指挥。    

2.2.2综合协调组。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人事科、市场科、行财科参加,其他各成员单位依职责配合落实。根据局指挥部下达的指示和要求,负责局各成员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会议组织筹备、公文处理、督查督办、人员保障、通信保障、物资保障;对各部门报送的事故处置情况进行收集汇总;食品安全事件相关舆情、信访接收、分拨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登记、分拨,处理相关食品安全事件相关投诉举报。    

2.2.3危害控制组。由分管食品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食品科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科室、市场监管所、执法支队第三大队主要负责人参加。负责组织落实对食品安全事故中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销售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问题食品及相关产品进行临时控制;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2.4检测评估组。由食品科负责人任组长,执法支队第三大队参加。依据事故等级和职责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负责组织检测机构实施相关检测;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分析检测数据和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结果及分析报告及时上报局指挥部办公室。    

2.2.5事件调查组。由分管食品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食品科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科室、市场监管所、执法支队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协助。按照局指挥部的部署要求,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中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销售环节、餐饮服务环节进行调查、处理、原因分析等工作;根据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结果和原因分析、检测结果及分析报告等进行综合研判,作出食品安全事件调查结论,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并报送局指挥部办公室;涉嫌犯罪的依程序移送公安机关。    

2.2.6新闻宣传组。由分管新闻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局办公室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科室、市场监管所、执法支队主要负责人参加。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新闻发布、舆论引导工作。    

3、监测、预警、报告    

积极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监测    

    3.1.1   内部信息监测与处理    

(1)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主要包括:上级交办;局各部门上报;有关单位通报;日常监督检查、抽样检验;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局投诉举报中心或信访办接到的食品安全举报信息或信访件。    

(2)理程序:接到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立即报分管副局长,经初步调查判断,对可能形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局指挥部,按照预判等级进行应急处理;属于日常监管、执法范围的,转相关科室、市场监管所、执法支队办理。    

    3.1.2   舆情信息监测与处理    

食品安全舆情信息,是指来自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的食品安全相关舆情信息。按照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1.3   对不同预警级别舆情信息的处理程序:    

(1)对于四级预警信息:接四级预警信息后及时上报局指挥部,按照指令要求启动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程序,各工作组依职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关注事件发展变化情况,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前研究防范措施    

(2)对于三级、二级、一级预警信息:参照相应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程序,报请局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局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2预警    

3.2.1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通过市市场监管委授权,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屏幕等各种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    

3.2.2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局指挥部及各工作组依职责、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食品安全苗头性、倾向性信息和热点、敏感舆情信息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调查核实与分析评估,符合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专业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3报告    

3.3.1 报告程序和时限。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后,立即向局指挥部报告。局指挥部立即核实有关情况,30分钟内分别向区政府值班室、区指挥部、市市场监管委值班室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3.3.2报告内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负责现场指挥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信息来源、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情况、人员伤亡情况、临床症状、救治情况、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进展,是否需要增援,报告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    

3.3.3信息续报。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在初报基础上,报告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进行终报,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3.3.4报告方式。初始报告一般可通过网络、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续报、终报应采用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涉及国家秘密的,应选择符合保密规定的方式报告。报送重大信息时,可先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先行报告事件主要情况,稍后及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告时应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3.4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局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根据事故发生环节,由食品科、市场监管所、执法支队依职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4、分级响应    

4.1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事件核定的级别,在区指挥部、市场监管委的统一指挥下依职责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4.2处置措施    

局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各工作组依照工作职责,按照部署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4.2.1现场处置。危害控制组、事件调查组、检测评估组第一时间赶赴事发地,根据事故的现场情况,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履行行政强制措施、启动应急检验检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严格控制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环节,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受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并召回;对受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在完成相关调查后,责令生产经营者立即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源。    

4.2.2应急工作要求。局指挥部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重大事项。事件调查组及时接收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向局指挥部报告,抄告其他相关工作组。局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和相关市场监管所、执法支队每日将工作信息报局指挥部办公室,重大紧急情况应即时报送。    

4.2.3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新闻宣传组要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包括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途径)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局指挥部总指挥批准报区指挥部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4.2.4对外通报和援助。如事件波及到区外,且需要向外通报信息或请求援助时,应当经局指挥部总指挥批准报区指挥部同意后及时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4.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4.3.1响应级别调整。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件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1)级别提升。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市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2)级别降低。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而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3.2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3)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5、后期工作    

5.1善后处置    

所在地市场监管所或执法支队第三大队要在危害控制组和事件调查组的指导下,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1)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制订产品抽样及检验、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根据调查和认定的结论,依法对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查处。    

(3)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协助开展案件调查工作。    

5.2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各工作组应及时对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局指挥部;局指挥部在5日内将工作评估总结上报。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局指挥部要不断完善值班值守制度,及时接收和转办食品安全监测、事件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保障信息畅通。    

6.2人员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队伍要根据各工作组的工作职责,选派对口业务科室的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保障应急队伍的现场处置水平和事故处理能力。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人员要每天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应急值守人员要确保每天24小时在岗在位。    

7、宣教培训和演练    

7.1宣教培训。辖区监管部门加强对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把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培训内容列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增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能力。    

7.2应急演练。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检验提升应对能力。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津市场监管红〔2015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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