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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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天津市红桥区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67244966542/2020-0000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红桥区统计局
发 文 字 号 :
津红统〔2010〕4号
主    题 :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关于天津市红桥区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红桥区监察局、司法局、统计局,各类统计机构,各委、局、公司(集团)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10]38号),为切实做好全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经天津市红桥区《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审议并制定《天津市红桥区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依照此次方案开展天津市红桥区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


附:《天津市红桥区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天津市红桥区统计局 天津市红桥区监察局





天津市红桥区司法局




二零一零年六月八日



天津市红桥区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10]38号)和《天津市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在我区的贯彻执行,营造统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科学发展和经济建设的法治环境,根据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和全国统一部署,按照市统计局、监察局、司法局关于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要求,决定于2010年6月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为切实做好我区《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大检查的目的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于2009年3月25日联合颁布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通过开展大检查,全面了解《统计法》、《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推动统计改革和发展,强化统计基础建设,进一步推进依法统计。我区将以大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通过发现和查处一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大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

  1.组织领导统计工作的本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3.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

  (二)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主要检查以下三个方面:

1、统计违法违纪方面

(1)对我区本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2)对我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统计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3)对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等问题。

与此同时,要认真检查是否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是否存在统计执法机关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

2、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及保障措施方面

重点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立独立统计机构、设置统计工作岗位、充实统计力量,加强统计执法队伍,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特别是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必要保障等情况。

3、主要指标的数据质量

重点检查:工业总产值、建筑业总产值、主营业务收入、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额、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综合能源消费量、城乡居民收入等指标。

  三、大检查的方法和时间

大检查在自下而上认真组织进行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区统计局、区监察局、区司法局等部门组成检查组,结合统计巡查、稽查和统计"五五"普法验收,对各街、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整个大检查工作按照动员、自查、重点检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阶段(6月1日至6月10日)

我区严格按照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成立红桥区大检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共同研究制定大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及时进行动员和部署。同时,充分利用我区红桥有线电视、红桥区统计局、监察局、司法局政务网站等媒介,深入宣传大检查的目的、意义和主要内容,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大检查工作。

(二)自查阶段(6月11日至7月15日)

检查对象应按大检查方案的要求,进行认真自查自纠,并如实填报自查表。

我区大检查工作机构要切实抓好对本区、本部门检查对象的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进行自查或未按时报送自查表和自查报告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自查不认真的,要责令其重新自查。

(三)抽查阶段(7月16日至8月底)

市和区大检查工作机构在自查工作结束后,要抽调精干力量,组建抽查组,逐级开展抽查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列入重点抽查对象:(1)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较多或有统计违法违纪嫌疑的;(2)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批零企业商品销售额、住宿餐饮业营业额、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城乡居民收入、综合能源消费量以及其他服务业营业收入等重点指标数据质量问题较多的;(3)未开展自查或者自查不认真的;(4)有案不查、瞒案不报或者查案不力的。

抽查工作要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实行现场检查,组织异地交叉检查等多种检查手段,保证抽查工作深入、扎实、细致,取得切实成效。对抽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点问题及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报告。

(四)处理和总结阶段(9月)

区大检查工作机构要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依法依纪做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工作。

凡是在自查阶段主动报告并整改的,且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追究责任,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立案,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对大检查工作中查出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责任又不能在检查期间结案的,不受大检查的时间限制,依法定程序继续进行查处。

  四、大检查的要求

  各街、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统计法》、《处分规定》和统计制度以及本公告的规定与要求,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及时如实向区大检查办公室报送相关《自查表》,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凡在抽查中查出存在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除责令改正外,将按照《统计法》、《处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整个大检查工作由区统计局、区监察局、区司法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天津市红桥区《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

通讯地址:天津市红桥区行政许可中心6楼

邮政编码:300311

联系电话:86515375

传真电话:86515374

附件1:天津市红桥区《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天津市红桥区《统计法》和《处分规定》

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文 区统计局局长

副组长:李广明  区监察局副局长

孙延良  区司法局副局长

董树山 区统计局副局长

成 员:孙根盛 区监察局执法室主任

王毅真 区司法局治区办主任

张莹  区统计局综合科科长

刘雨冬 区统计局法规科科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刘雨冬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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