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红桥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22年红桥区卫生健康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关要求,区卫生健康委结合实际工作,制定了《2022年红桥区卫生健康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各项工作要求,扎实推进本年度双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优化抽取规则,科学设定抽查比例、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强化责任落实;鼓励各区结合实际自主设计监督检查任务,实现差异化监管,提高卫生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规范性。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领域专项检查为重要补充、以非现场监督模式为探索方向的新型监管机制,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二、检查对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公共场所、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职业用人单位等卫生健康监管单位。
三、工作安排
(一)任务抽取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在完成国家和市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的基础上,根据辖区内被监管单位风险等级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区级“双随机”工作计划,组织任务抽取并推动实施。综合考虑持证监督员人数、辖区被监管单位类型和数量,科学制定工作任务,确保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两库”更新
运用我区审管联动工作机制,掌握和获取被监督单位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被监督单位名录库和监督执法人员名录库,完善“两库”个案信息。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信息管理员应对被监督单位信息的填报进行质量控制,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执法人员参加“双随机”检查的监督范围,实行动态管理。
(三)结果公示
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应当在检查任务完成后按照信息管理相关要求及时完成信息报送,并将检查结果信息按照“检查对象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任务执行机构、检查日期、检查事项和检查结果”的形式,报送区卫生健康委。区卫生健康委在检查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全部归集,在红桥区政务网进行公示。行政处罚决定应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中的规定,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抽查任务,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要严格按照接收到的国家和市级计划任务清单在规定时限内实施监督检查。对已纳入市区两级抽查计划中的事项,一律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确保做到“逢查必抽”,杜绝任性执法。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严肃查处;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违规线索,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情况发现的具体个案问题应立即进行针对性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二)创新监管机制,探索新型监管模式
在符合双随机总体原则的前提下,丰富随机抽查制度,结合专项行动、依法执业自查、信用承诺等各方面信息,积极探索创新随机抽查监管“自选动作”。切实抓好随机抽查工作,探索研究被监督对象历次信息进行汇集、叠加和比对分析,科学做出风险性评估,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被监督对象采取差异化的分类监管措施,发挥“双随机”抽查的震慑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三)严格责任落实,依法依规问责免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文件有关要求,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严格做好追责免责管理,维护“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的权威性,有效保护基层执法检查人员担当作为的积极性。
(四)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开展联合监督执法
发挥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优势,建立健全与市场、医保、公安、教育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联合执法、联席会商机制,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强化监管合力。积极参加区内其他部门牵头组织的涉及卫生健康领域的其他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按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要求,探索协调多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抽查对象的执法干扰。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要加强内部工作衔接,同一执法机构内涉及相近专业的多个执法科室、多项检查事项的,要加强执法统筹,对同一抽查对象的检查原则上一次性完成,避免重复执法。
2022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2年红桥区卫生健康领域“双随机、一公开”
日常监督检查计划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市级抽查比例 | 区级抽查比例 | 抽取规则 | |||
整体 | 市所任务 | 区所任务 | |||||
公共场所抽查计划 | 游泳场所监督检查 | 游泳场所 | 国家随机抽查任务之外的全部游泳场所 | 市内六区:抽取美容美发场所7户,其他类公共场所5户; 环城四区:分别抽取住宿场所4户、沐浴场所4户。 | 剩余任务 | 国抽、市抽之外未监督覆盖户的100% | 优先抽取量化分级C级和不予评级单位及上一年度被处罚单位 |
住宿场所监督检查 | 住宿场所 | 20% | 国抽、市抽之外未监督覆盖户的100% | ||||
沐浴场所监督检查 | 沐浴场所 | 18% | 国抽、市抽之外未监督覆盖户的100% | ||||
美容美发场所检查 | 美容美发场所 | 4% | 国抽、市抽之外未监督覆盖实际经营户的100% | ||||
其他类公共场所 监督检查 | 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 | 10% | 国抽、市抽之外未监督覆盖户的100% | ||||
影剧院、商场(店) | 5% | 国抽、市抽之外未监督覆盖户的100% | |||||
放射卫生抽查计划 | 放射诊疗机构 监督检查 | 放射诊疗机构 | 5% | 16户 | 3% | 国抽、市抽之外未监督覆盖户的50%以上 | 依次优先抽取三级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近两年度被处罚单位。 |
职业卫生抽查计划 |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监督检查 | 用人单位 | 2% | 16户 | 剩余任务 | 国抽、市抽之外未监督覆盖户的80%以上 | 优先抽取制造业、化工行业等涉及尘毒的用人单位。 |
生活饮用水抽查计划 | 二次供水单位 监督检查 | 持证二次供水单位 | 18% | 每区抽取1户供水单位,优先抽取上一年度新审批单位,共16户 | 17% | 国抽、市抽之外未监督覆盖户的100% |
依次优先抽取上一年度首次取得卫生许可证或产品信息有变化的单位、上一年度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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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供水单位检查 | 持证集中式供水单位 | 1单 | 国家随机抽查任务之外的全部集中式供水单位 | 100% |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单位 监督检查 | 输配水设备生产企业 | 12% | — | 12% | 国抽、市抽之外未监督覆盖户的100% | ||
防护材料生产企业 | 50% | — | 50% | 国抽、市抽之外未监督覆盖户的100% | |||
学校卫生抽查计划 |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 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普通高校 | 3% | 每区抽取1户中小学校,共16户 | 2% | 国抽、市抽之外未监督覆盖户的100% | 优先抽取上一年度未抽取单位 |
消毒产品抽查计划 | 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第二类消毒器械生产企业、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27% | 5户 | 22% | 100% | 优先抽取上一年度未抽取单位 | |
消毒产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 消毒产品经营单位 | 22% | 10户 | 21% | 国抽、市抽之外未监督覆盖户的50%以上 | ||
传染病防治 抽查计划 | 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 医院、门诊部、诊所 | 22% | 抽取医疗美容机构10户;其他机构5户,共计15户。 | 剩余任务 | 国抽、市抽之外未监督覆盖户的50%以上 | 依次优先抽取医疗美容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上一年度被处罚、综合评价结果非“优秀”等级的医疗机构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0% | 5户 | 9% | 100% | |||
疾控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 疾控机构 | 50% | — | 50% | 100% | 依次优先抽取上一年度被处罚、综合评价结果非“优秀”等级的医疗机构。 | |
采供血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 采供血机构 | 50% | — | 50% | 100% | 优先抽取上一年度被处罚单位 | |
医疗卫生抽查计划 | 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 医院 | 20% | 抽取器官移植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各1户;临床用血机构5户、医疗美容机构10户、取得印鉴卡医疗机构10户,共27户。 | 剩余任务 | 国抽、市抽之外未监督覆盖户的100% | 优先抽取上一年度被处罚单位、社会办医疗机构,上述机构总数不满足抽取时,用其他医疗机构补足任务量。 |
门诊部 | 35% | 国抽、市抽之外未监督覆盖户的80%以上 | |||||
诊所(除中医诊所外) | 35% | 国抽、市抽之外未监督覆盖户的50%以上 | |||||
妇幼健康抽查计划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检查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 | 10% | 5户 | 8% | 国抽、市抽之外未监督覆盖户的100% | 优先抽取上一年度新审批机构、近三年度被处罚单位。 |
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督检查 |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 | 27% | 7户 | 20% | 国抽、市抽之外未监督覆盖户的100% | ||
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监督检查 | 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 | 30% | 3户 | — | 国抽、市抽之外未监督覆盖户的100% | ||
中医药卫生抽查计划 | 中医药服务 监督检查 | 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院 | 42% | 每区抽取1户,其中门诊部6户、医院5户,诊所5户,共计16户。 | 40% | 国抽、市抽之外未监督覆盖户的100% | 优先抽取上一年度新备案中医诊所、上一年度被处罚的提供中医医疗服务的医院、门诊部、诊所,上述机构总数不满足抽取比例时,以提供中医医疗服务的门诊部数量补足任务量。 |
提供中医药服务的门诊部 | 30% | 29% | 国抽、市抽之外未监督覆盖户的80%以上 | ||||
提供中医药服务的 许可类诊所 | 65% | 60% | 国抽、市抽之外未监督覆盖户的50%以上 | ||||
中医诊所 | 30% | 30% | 国抽、市抽之外未监督覆盖户的50%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