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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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红桥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60001607176/2020-0002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红桥政发〔2015〕12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应急管理\应急工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天津市红桥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红桥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红桥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应对气象灾害行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令第348号)、《天津市气象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气发〔2010〕7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4〕22号)、《天津市红桥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红桥政发〔2013〕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区应对气象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辖区内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洪涝灾害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安全知识宣传,增强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统一指挥,分工明确。按区政府处置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明确台风、暴雨雪、冰雹、高温等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责任部门、基层单位及其职责和权限。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对突发事件作出快速、有序、高效的联动反应。充分发挥社区、驻区单位以及各相关单位应急队伍的作用。    

(4)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设立天津市红桥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与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合署办公)。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指挥由各位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及市属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气象灾害防范与应对工作指示,研究落实应对气象灾害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配合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全区气象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负责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落实和管理工作;制定专项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专业应急训练、演练和宣传教育工作等。      

2.2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天津市红桥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设在区政府办公室。      

区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区指挥部关于气象灾害防范与应对工作指示;负责督促、检查区指挥部决策命令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为区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组织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提出对策建议;组织修订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组织召开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联席会和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管理气象灾害应急专家队伍;总结分析本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并向区指挥部提出对策建议;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办、区武装部、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建委、区市容园林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房管局、区市政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安全监管局、区教育局、公安红桥分局、交管红桥支队、区房产总公司、区政府信息化办、各街道办事处、大胡同管委会办、潞河环境公司、广播网络红桥分公司。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全区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宣传报道。按照有关发布规定,组织协调区有线台及时向社会播发市气象局提供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区应急办:负责与市气象局之间的沟通联系;结合我区实际建立完善气象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升级改造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牵头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及时对灾害性天气气候进行监测、预测预报,按要求统一制作、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气象灾情相关信息的收集、调查、评估和上报,提供有效的气象信息服务。      

(3)区武装部: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及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综合管理。组织粮油保障供应;积极争取和安排各类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组织协调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生产和供应;加强市场物价监督检查,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5)区商务委:负责保证灾区肉类、蔬菜、鸡蛋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加强市场监测,做好市场调控;负责组织成品油的市场供应。       

(6)区建委:负责协调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行;协调受损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的抢修;在施工中的危险路段、建筑工地和危险建筑物附近设置警戒标志并组织警戒。      

(7)区市容园林委、潞河环境公司:负责组织储备清除雪的物资、设备,组织清除市区道路积雪;负责灯光照明及相关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大型户外广告牌进行检查,严防安全事故发生;负责行道树的防风修枝,及时清理影响交通的树木。      

(8)区民政局:负责组织灾情核查、评估和上报工作;负责救灾物资的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指导和协调救灾款物捐赠、转移安置灾民、灾民生活救济、损毁民房重建等工作。      

(9)区财政局:负责抢险救灾资金和灾民生产、生活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会同区民政局、区应急办做好救灾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向市财政局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10)区房管局:负责提供全区危旧房屋相关信息,组织做好危房解危和鉴定工作,指导帮助灾区开展灾后重建,以及组织专业房屋抢修队伍对受灾房屋进行抢修工作。      

(11)区市政局:负责协调市水务局等相关单位了解水文、抗旱监测信息;组织防汛安全检查,组织修订防汛预案并监督实施,按照区防汛指挥部要求组织防汛抢险、防汛调度,编制防汛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负责协调、督促有关单位,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负责排水设施的抢修,组织抢修损毁城市道路。      

(12)区卫生局:组织协调对因灾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救治设施和药品供应;负责灾后卫生防疫,防止重大疫情的传播及蔓延。      

(13)区环保局:负责做好环境污染的监测工作,发现污染后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并提出消除污染的措施建议。      

(14)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区高危行业因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因气象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后重建和恢复的协调工作。      

(15)区教育局: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区中小学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按有关要求做好全区中小学停、复课的组织工作并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      

(16)公安红桥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保护人员、救灾物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对事故易发、多发路段严密监控;做好运送应急物资和人员的车辆秩序维护等工作。负责做好以防火灭火为主的各项消防保卫工作,按要求及时组织人力参与综合应急抢险救援。      

(17)交管红桥支队:负责指导各街道做好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营运保障工作,并协助、协调各街道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援人员运输、物资运输和灾民疏散运输工作。      

18区房产总公司: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受灾的公产房屋进行抢修工作。      

(19)区政府信息化办: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对因灾受损的通信设施进行抢修,保障公用通信网络正常运行。      

(20)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社区居委会对受灾地区进行先期处置配合各相关单位做好抢险、维护稳定工作。      

(21)广播网络红桥分公司:负责及时发布气象灾害信息,做好抢险救灾中的宣传工作,介绍推广抢险救灾和自救互救知识,大力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中的好人好事,鼓舞斗志增强信心。      

2.4 现场指挥部      

根据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工作需要,由区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职责是:对气象灾害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2.5 街道应急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要健全气象灾害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对工作,并协助区政府各职能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情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及气象信息员,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2.6 企事业单位应急机构      

本区所有企事业单位应明确气象灾害应急管理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气象灾害的应急工作,组建救援队伍、落实应急物资器材、组织应急演练。      

3 预警与响应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      

加强与市气象部门的联动机制,随时接收市气象部门传达的关于气象灾害的预报通知并落实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工作,对可能引起的衍生灾害做好预判评估。区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配合市气象局在气象灾害易发区、人口密集区和大型活动场所等增设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3.1.2      信息共享      

区应急办及时将市气象局传达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与区发展改委、区商务委、区市容园林委、区民政、区环保局、区市政局、区房管局、区卫生局、区安全监管局、公安红桥分局、交管红桥支队、电力、通信等相关部门进行共享,建立相应的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会商分析制度和应急联动联防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      灾害普查      

区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综合预测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1)一级预警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霾、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或者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本区处置能力,需要由市政府组织处置。      

(2)二级预警      

发布了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或者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 。      

(3)三级预警      

发布了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沙尘暴、高温、雷电、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或者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      

(4)四级预警      

发布了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霜冻蓝色预警信号,或者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3.2.2      预警发布      

(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2)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本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各街道办事处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区委宣传部、广播网络红桥分公司及通信管理部门积极协同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各种媒体应无偿发布预警信息并大力宣传气象防灾减灾应急避险常识。      

各街道办事处和建设、交通、教育、市政等部门,应在学校、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等重要道路,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设施,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确保信息传播的及时准确。对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预警调整与解除      

区应急办按照市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发布的级别预警调整并及时发布。当确定气象灾害的等级或强度减弱且危险已经解除时,按照市气象部门发布的解除预警信息进行发布。      

           3.2.3      预警准备      

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要根据气象灾害预报和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受到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应确定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事发单位、监测网点和信息员要及时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及区应急办报告气象灾害信息。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有关部门应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区指挥部报告气象灾害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区应急办要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气象灾害信息。      

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向区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报告,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2小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区应急办应按照上述时限要求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      

4.2 先期处置      

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同时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采取应急行动,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事发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要按照所在街道办事处的要求,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3 响应分级      

根据气象灾害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本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三级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1      Ⅰ级响应      

发布一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雷电、冰雹预警除外);气象灾害涉及多个街道且呈现向全区或周边区扩散态势,需区人民政府统一指挥进行应急救援行动或需请求市人民政府支援、协调;气象灾害后果已经或者将要造成人员特别重大伤亡、经济特别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危害;市人民政府已经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根据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等,由区应急办向区指挥部报告,由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3.2      Ⅱ级响应      

发布二级或三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雷电、冰雹预警和高温、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黄色预警除外);气象灾害涉及多个街道或超出事发地街道处置能力,需区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处置;气象灾害后果已经或将要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经济重大损失或重大危害;市人民政府已经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根据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等,由区应急办向区指挥部报告,由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3.3      Ⅲ级响应      

发布四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高温、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息,雷电、冰雹各级预警信息;气象灾害后果已经或将要造成一定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或较大危害。      

根据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等,有关街道和部门自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将应急响应情况报区应急办。      

5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5.1 台风、大风       

(1)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应急队伍应加强值班,密切跟踪台风动态,相关应急处置分队随时准备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2) 环卫保洁、户外作业特别是户外高空作业等一律暂停。      

(3)市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4)灾害发生后,区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灾、救济工作。      

(5)区建委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      

(6)区教育局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7)配合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8)区市容园林委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9)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各街道、居委会、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10)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2 暴雨      

(1)区指挥部应组织、协调人力对区域内的下水道下水口进行排摸,绘制出下水口分布图。受暴雨影响的区域在暴雨过程中,下水口清理工作由市政局协同应急人员共同处置。      

(2)区市政局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属地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3)区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灾、救济工作。      

(4)区教育局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5)配合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6)公安红桥分局和交管红桥支队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7)区建委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8)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3 暴雪、寒潮、霜冻、道路结冰      

(1)公安红桥分局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2)交管红桥支队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3)配合电力部门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4)区市容园林委、潞河环境公司组织做好城市道路、居民区和重点区域的除雪工作,为群众提供良好的出行条件。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5)区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区卫生局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7)区建委、市政局做好供水系统等防冻措施。      

(8)区房管局、区房产总公司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      

(9)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10)其他具体应急措施按照《天津市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09〕155号)执行。      

5.4 大雾、霾、沙尘暴      

(1)配合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2)公安红桥分局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3)区环保局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4)交管红桥支队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5)区民政局灾害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灾、救济工作。      

(6)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5 高温、干旱      

(1)配合城西供电公司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2)配合自来水集团红桥供水三站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3)区建委负责督促辖区内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4)交管红桥支队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5)区卫生局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6)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6 雷电、冰雹      

(1)区市容园林委、潞河环境公司负责督促特别行业禁止作业,特别是户外高空作业等一律暂停。      

(2)各街道办事处应急队伍应加强巡查,尽量减少居民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      

(3)区应急办按照市气象局的发布的相关信息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4)区建委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5)配合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6)各单位加强本单位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街道、居委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7)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7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一般由灾害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救治伤员、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根据气象灾害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区指挥部视情况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赴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现场指挥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灾情报告、评估      

各街道办事处、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响应结束后,根据情况开展灾情的调查、收集、整理工作,并报区应急办,由区应急办负责统一汇总和分析评估。      

6.2 救济救灾      

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灾民救助物资储备工作,做好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3 医疗卫生      

区卫生局做好伤病人员的后续治疗和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4 设施恢复      

配合电力、交通、建设、水务、通信等有关部门尽快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加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区武装部、区市容园林委、区建委、区环保局、公安红桥分局、街道、社区、大型企业等单位的人员是应急队伍保障的基础。      

7.2 通讯保障      

配合通信部门要保证气象灾害抢险救灾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可调度应急通信设施为气象灾害应对工作组织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7.3 法制保障      

制订和完善本区防御气象灾害的法规、规章,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防御、应急工作。      

8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8.1 宣传教育      

           8.1.1     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宣传气象灾害应急避险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和责任意识。      

           8.1.2      区有关部门、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本区域的人员进行气象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8.1.3      区教育局要将气象灾害应急避险知识纳入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避险知识教育大纲,列入学校教学计划,提高学校及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2 培训      

区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培训规划,并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应急专业培训。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培训年度计划,组织对本街道、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责任人、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等进行培训。      

8.3 应急演练      

           8.3.1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加强气象灾害应急专项演练,专项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      

           8.3.2      演练结束后要及时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本级应急预案或本部门保障预案。      

9 附则    

9.1 责任与奖惩      

           9.1.1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完善考评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区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9.1.2      区应急办会同区有关部门定期对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和部门对预案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9.1.3      对应急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应急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9.2 预案管理       

           9.2.1     各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区应急办审核备案。      

           9.2.2      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区应急办及时组织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9.2.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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