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增强投资效益,净化我区建筑市场环境,确保招标投标工作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津政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等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标投标管理标准和方式
凡我区范围内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津政令第30号),单项建设工程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或单项建设工程合同估算价低于此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必须到区建委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招标备案,并接受招标投标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低于上述规模标准的工程,按照市建委《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招标〔2011〕474号)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中标人,但应当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采购备案,并接受采购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应实施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政府采购。
二、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监管六项制度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招标投标监管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监管责任部门要按照“依法管理、严格程序、强化服务、完善档案”的工作理念,做到知法、守法、不犯法。在监管工作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六项制度:即严格实行招标“五公开”制度(公开建设项目的招标信息、公开企业投标条件、公开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公开中标结果、公开招标监督机构投诉电话);严格资格审查制度;严格规范评标活动制度;畅通投诉渠道,严格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对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严格实行招标前的现场踏勘制度;严格执行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制度。加大建筑市场监察力度,坚决杜绝规避招标等行为发生。
三、加强招标投标业务培训
为强化区内各单位工程建设自觉履行招投标相关程序,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提高各单位的责任意识,今后将定期开展建设工程招标等方面培训,宣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介绍工程建设的相关程序和重点环节,使得各相关单位掌握工程建设前期程序的基本流程,提高依法履行相关程序意识和依法办理招投标等相关手续的自觉性。
四、强化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服务
加大招标工作宣传力度,强化监管超前服务意识。对照我区重点工程项目台帐,要求招标监管部门按照工程计划进度,提前走访建设单位,了解工作进展,宣传招标程序,询问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并建议项目单位明确专人负责,强化横向联系,促进我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快速、安全、廉洁、高效的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五、提高招标投标主体责任意识
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凡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招投标的手续,各单位要将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我区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区招标管理部门要会同建筑市场检查、政府采购等相关单位,定期对我区实施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制定切实有效的检查方案,落实责任,确保检查建设项目全覆盖。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并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必要时追究建设单位相关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
2017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