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红桥区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红桥区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6月28日
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红桥区实施方案
为落实十八大提出的海洋强国战略,摸清我国海洋经济“家底”,国务院批准开展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2016年6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部、统计局、海洋局印发《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的通知》,部署沿海省市(区)开展调查工作。为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开展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的通知》,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查目标
红桥区第一次海洋经济调查(以下简称调查)是全国海洋经济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大的海洋资源利用情况、海洋经济实力调查,目标是全面系统掌握我市海洋经济基本情况,建立和完善海洋经济基础信息。
旨在摸清红桥区海洋经济“家底”,建立全区涉海单位名录,掌握海洋经济发展水平、结构和布局,完善节能减排、科技创新、投融资等基础信息,为科学谋划海洋经济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是红桥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海洋经济活动的法人单位。
三、调查时间
调查时点为2015年12月31日24时,调查时期为2015年度。
四、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以全面调查为主,并辅之以抽样调查。
涉海单位清查采用全面调查方法,依据天津市调查办整理并下发的涉海单位底册,我区据此组织开展清查工作。
海洋产业调查、专题调查采用全面调查方法。海洋相关产业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在涉海单位底册中抽取不小于10%的样本单位进行调查。
五、调查任务
本次调查包括3项任务,分别是实施单位清查、配合产业调查和专题调查。
涉海单位清查是对红桥区从事海洋经济活动的法人单位的数量、规模、行业类别、分布等开展的清查工作。由红桥区调查机构组织落实,根据红桥区涉海单位底册,开展入户清查,发放告知书和清查表,对各类单位是否从事海洋经济活动进行逐一标识认定,在此基础上建立红桥区涉海单位名录。
产业调查、专题调查由市海洋局负责,区调查办予以配合。
六、选聘调查两员
(一)调查指导员与调查员职责
各有关街道办事处设立调查工作组负责调查员、调查指导员的选聘;组织调查员入户清查,开展涉海单位清查数据的采集、审核、录入、上报和汇总等工作。
(二)调查指导员与调查员条件
选聘培训调查指导员、调查员、技术人员等。指导员应选聘各街道统计办工作人员,调查员应优先选聘具有经济普查、人口普查等工作经历的人员。
(三)调查指导员与调查员配备的数量
原则上每个调查指导员负责指导和检查10个调查员开展调查工作,每个调查员负责20-30个单位信息采集。
(四)调查指导员与调查员持证上岗
(五)工作程序
6月19日前,完成调查指导员选聘,报市调查办备案;
6月底前,调查指导员参加清查培训 ;
7月底前,各区完成调查员选聘,报市调查办备案,组织调查员清查培训。
七、调查宣传
调查宣传紧贴调查各阶段的任务和内容,有目的、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工作。以网络宣传、媒体宣传为主,通过开设网站专题版块、发放宣传材料等宣传方法,在全区范围内营造良好的调查舆论氛围,推动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八、质量控制
认真落实红桥区调查办制定的质量控制办法,制定调查质量控制实施细则,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填表单位内审、调查员收审、调查员互审和调查指导员复审的“四级审验制”。严格做好复录检查、审核、抽查、会审、巡视制度,保障调查数据质量。
九、档案管理
依据国家档案法规和本次调查档案管理细则要求,建立健全调查档案工作制度,认真履行档案工作的责任与义务,确保调查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有效利用。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调查工作计划和管理工作程序,实行同步管理;配备档案工作人员,统筹安排经费,为调查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十、调查结果
按照津调查办要求,整理汇编相关调查成果资料,完成数据集、图集、各类报告等调查成果。按照行业、地区、专题等汇总信息,搭建红桥区海洋经济数据库,按照有关规定,以公报等形式发布调查主要成果。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与各部门、有关单位共享调查数据,满足数据分析需求。
十一、调查纪律
红桥区海洋经济调查办要严格按照《统计法》、《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实施方案(修订版)》和本方案,以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工作,不得篡改经济调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不得擅自发布经济调查数据,不得对外提供、泄露调查取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位和个人身份的资料,或者将其用于海洋经济调查以外的活动。
任何人不得干涉调查机构和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各涉海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与调查有关的资料,如实、按时填报调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调查数据。对违反统计法规和调查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严重程度,由红桥区统计执法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约谈、通报、曝光或给予处分。对拒报、虚报、瞒报和迟报调查数据的涉海单位依法给予警告和罚款。
十二、经费保障
按照调查经费管理办法,根据工作任务和具体工作要求,编制红桥区调查经费预算,主要是清查经费和必要调查配合经费,包括办公费、宣传费、培训费、劳务费、通信费等。调查经费应及时拨付到位。
十三、调查机构与分工
红桥区调查办在区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清查阶段的组织、培训和统筹推进具体工作,区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各街道负责具体落实,全区有关方面共同合作,做好本次调查工作。
(一)成立调查机构
成立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红桥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重大问题,建立区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领导小组组长由王晓亮副区长担任,区统计局王文局长、区政府办李月江副主任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委、区财政局、区统计局等。
街调查工作组设在街统计办,由分管主任担任组长,统计科科长担任副组长,负责本街域调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日常事务。
(二)部门任务分工
区统计局的任务是负责辖区内海洋经济单位清查工作,配合受托调查任务承担单位开展本地区产业调查,主要包括:成立领导小组及调查机构;编制调查计划;落实调查经费;开展调查宣传;落实涉海单位底册,准备调查物资、组织前期标识认定、进行工作部署和相关工作人员培训、发放调查告知书和清查表、编制分发各区底册、采集单位信息、标识认定涉海单位、清查表质量抽查、编制涉海单位名录、逐级审核上报和编制清查成果等。
区财政局负责调查经费的保障工作。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国税局负责协调、配合区调查办开展调查工作。各有关街道办事处设立调查工作组负责调查指导员、调查员的选聘;组织调查员入户清查,开展涉海单位清查数据的采集、审核、录入、上报等工作。
十四、进度安排
本次调查主要分为前期准备、涉海单位清查、配合专题调查三个阶段。
(一) 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5-7月)
1.成立调查机构。成立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红桥区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街道办事处设立调查工作组,各有关单位明确工作部门和人员。
2.编制调查方案。编制红桥区调查实施方案。
3.落实调查经费。编制调查经费预算,区财政部门审批并及时拨付资金。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进行区级调查物资准备、设备采购、用于发放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劳务费等。
4.全面部署调查工作。安排工作计划,召开全区调查工作部署会。
5.选聘调查人员。选聘调查指导员、调查员、技术人员等。原则上每个调查员负责20-30个单位信息采集,每个调查指导员负责指导和检查10个调查员开展调查工作。
(二)涉海单位清查阶段(2017年8-10月)
1.落实清查底册。依据天津市调查办统一下发的涉海单位清查底册,划定清查小区,组织各小区开展清查工作。
2.调查人员培训。开展清查业务培训并据不同培训对象发放相应培训教材和调查表。
3.涉海单位信息采集。各街道调查机构组织调查员入户发放告知书,指导涉海单位填报清查表,采集信息。
4.数据信息录入。街道调查机构组织通过单机版调查系统开展清查表数据录入和人工复审,保证系统数据与纸质清查表中内容一致,标识涉海单位。
5.数据信息上报。红桥区调查办上报区域涉海单位名录。期间区级调查机构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抽查,实施质量控制。
(三)产业调查和专题调查阶段(2017年11-12月)
该阶段具体任务由市海洋局负责落实,区调查办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