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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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我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60001607176/2020-0021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红桥政发〔2020〕2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统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我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津政发〔2020〕1号)要求,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区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望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市委部署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科学设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依法实施,确保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区人口发展状况,为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

(二)主要目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将全面查清我区人口数量、结构、分布以及住房等方面情况,为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科学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五个现代化天津”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

普查对象是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

三、组织实施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区街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组织领导,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天津市红桥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组长,区统计局主要负责同志、区政府办公室、区委政法委、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公安红桥分局、规划和自然资源红桥分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台办、民宗委、侨办)、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应急局、区政府研究室、各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统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共享数据、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各街道办事处要设立相应的普查办公室,认真做好本街普查工作。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强化基层网格化管理对人口普查的重要作用,广泛引导、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招聘或从有关单位借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充分发挥社区网格员的作用。为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应及时支付招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

四、经费保障

在保证高质量完成人口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区级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要全流程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二)确保数据质量。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对普查中发现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由统计机构按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并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

(三)提升信息化水平。采取电子化方式开展普查登记,鼓励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充分利用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天津市一体化社会治理信息化平台,广泛应用各部门行政记录,实现数据交叉比对。推进大数据在普查中的应用,提高普查数据采集处理效能。

(四)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切实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报道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通过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体,结合移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手段,广泛宣传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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