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红桥区新冠肺炎疫情心理疏导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防控指挥部各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防指《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新冠肺炎患者、隔离人员及家属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津新冠防指〔2020〕18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冠肺炎疫情心理疏导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新冠防指〔2020〕18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重点人群心理疏导工作,营造相互关怀的社会环境,制定了《红桥区新冠肺炎疫情心理疏导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区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区卫生健康委代章)
2020年4月13日
红桥区新冠肺炎疫情心理疏导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助力强化“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控策略,全面推进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患者、隔离人员及家属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促进患者身体与心理同步康复,回归正常生活和工作,维护隔离人员、家属心理健康,营造相互关怀的社会环境,现作如下安排:
一、总体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做好新冠肺炎患者、隔离人员及家属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措施。全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增强做好疫情下各重点人群心理疏导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切实营造强信心、暖人心、聚民心的社会氛围。
(二)强化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建立工作专班,确定牵头人和具体负责人,做到有人负责、有人组织、有人推动、有人监督,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日常精准管控有效疏导、遇突发及时发现快速妥处的常态化机制,建立工作台账,推动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落实。
(三)精准施策。加强统一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将各类目标人群新冠肺炎心理疏导工作纳入疫情防控整体部署,做到统一管理。实施分类干预,针对各类目标人群不同的心理疏导服务需求,采用分类分级处理原则进行分类干预。采取综合施治,多种渠道运用各类心理危机干预技术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强化保密,严格保护受助者的个人隐私。
二、目标人群
(一)新型肺炎确诊患者及家属;
(二)新冠肺炎疑似患者;
(三)隔离医学观察人员;
(四)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特殊困难老年人、困境儿童、残疾人;
(五)疫情防控一线医务工作者、公安民警等一线工作人员;
(六)流浪乞讨人员、公安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会面戒毒人员等特殊人群;
(七)社会公众。
三、工作举措
(一)强化组织实施
1.组建服务团队。区卫生健康委统筹红桥区精神卫生中心(红桥中医医院)的卫生、心理卫生专业人员,区民政局统筹社区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人员,建立我区新冠肺炎患者、隔离人员及家属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队。各街道明确1名处级干部负责辖区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尽快完善街道心灵驿站和社区心理咨询室软硬件建设,以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具有心理服务资质的专业人员或社会组织开展心理疏导工作。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需要,向各隔离点专班增配心理疏导专员,并组织专业力量对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人员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未经允许个人不得擅自开展任何形式的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活动。
2.做好社区服务。根据相关人员需求,由社区组织网格员、志愿者等心理健康服务人员为其提供心理疏导,发现有严重心理行为问题的个体,要第一时间向街道报告,并积极引导其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就诊。各街道组织力量,积极引导辖区居民正确对待患者及其家属,避免歧视,帮助患者恢复正常生活。区民政局要统筹资源,充分发挥好登记在册的心理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参与到社区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中。
(二)持续关注重点人群心理健康
1.做好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心理援助。各隔离点专班负责集中隔离人员,社区心理健康服务人员负责居家隔离人员,为有需求的隔离医学观察人员提供疫情认知、健康指导和心理情绪辅导,评估心理危机,开展家庭支援、社会关系修复、政策咨询及转介等服务。特别对评估后发现心理问题风险较高的,相关隔离点和社
区要向属地街道报告,由属地街道协调区卫生健康委组织专业人员开展集体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
2.为有需求的居家人员提供社会和心理支持。社区应当鼓励出院患者及家属、隔离人员家属主动寻求社会和心理支持,由社区心理健康服务人员对其进行心理与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评估。对评估后发现心理问题风险较高的,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由属地街道协调区卫生健康委组织专业人员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建立和激活服务对象的社会支持系统,引导其恢复生活信心。
3.开展困难人员生活扶助与支持。对有具体生活困难的患者、隔离人员及家属,相关社区和隔离点要主动向属地街道汇报,由属地街道会同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做好困难救助、心理疏导等社会工作服务,重点关注儿童、老人、残障人士、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有原发疾病等特殊需要的人员,开展针对性评估和危机干预、转介服务,使日常生活服务保障与心理服务相结合。
4.推进特殊人群管理服务。进一步健全基层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各单位间信息共享、工作协同等机制。着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各相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完善救助管理机构内滞留的流浪乞讨人员、公安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会面戒毒人员等特殊人群心理沟通机制,做好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人群及性格偏执
人员的心理疏导和干预。信访部门要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引导利益受损群众理性反映诉求,做好上访人员思想疏导工作。
(三)加强一线工作人员心理疏导
1.做好疫情防控一线医务工作者心理服务。区卫生健康委依托区内精神卫生、心理健康及社会工作服务资源,为医务工作者提供心理服务。对一线医务人员加强关心关爱,在轮休期间,通过讲座、团体辅导、网络平台、心理援助热线等方式,为医务人员提供放松训练等心理健康服务。对出现明显应激反应的医务人员,要进行针对性的个体心理治疗或适当的药物干预。
2.加强一线工作人员心理疏导。各相关单位要做好公安民警(辅警)、司法行政干警、社区工作者、基层工作人员、下沉干部等值班轮班安排,利用各系统心理服务资源或社会资源,采取“线上+线下”的渠道,通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团体辅导、印发心理健康宣传材料等形式,对一线工作人员提供心理服务,对有严重心理行为问题的个体进行主动干预。要为因疫情防控殉职的民警(辅警)、社区工作者、基层工作人员等的家属提供困难救助、心理疏导等服务。
(四)加大正面宣传力度
针对公众关心的热点话题,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编制心理健康宣传材料、提供心理援助电话号码(86512211,86512201)、推荐心理支持网络平台二维码、组织专家开展心理健康讲座,并会同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以公示、公告、视频、网络授课等形式,提升公众知识水平,增强防控能力,认识到温馨家庭氛围、团结社区关系对个体渡过难关的帮助和意义,鼓励大众互帮互助,减少、消除对患者、隔离人员及家属的歧视与排斥等行为,减轻因认识不足所致的恐惧。区教育局要充分利用基础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等开展疫情期间学生及家长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加强心理服务热线建设,为学生和家长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区总工会要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心理服务资源,加强对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心理疏导。团区委、区妇联等部门要利用各类心理服务资源,加强妇女儿童、青少年等不同人群的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同时,注重树立典型先进,将工作开展中涌现的先进事迹、优秀人物、典型经验与好的做法进行广泛宣传。
(五)做好高危风险及时发现处置工作
对发现有自伤、自杀、冲动伤人风险等严重心理行为问题的个体,各社会组织、志愿者团体和社区心理健康服务人员要第一时间向属地街道报告,并增加走访密度,告知其家人紧急联系电话,由心理健康专业人员介入进行危机干预,持续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并积极引导其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疗。公安红桥分局要配合做好其处置送医工作。
(六)加大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对心理疏导服务工作加大资金统筹和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等参与新冠肺炎疫情心理疏导工作。
(七)强化评估督导
区卫生健康委要对辖区不同人群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心理服务工作重点。区防指办督办组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推
动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区委政法委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评内容,并组织做好监督检查。
附件:患者、隔离人员及家属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要点
附件
患者、隔离人员及家属心理疏导
和社会工作服务要点
一、及时向新冠肺炎患者、隔离人员及家属澄清和解释最新的新冠肺炎相关知识和防护策略,提高他们对疾病的认知程度。
二、建议新冠肺炎出院患者、隔离人员坚持保持作息规律、营养均衡、劳逸结合、睡眠充足、适度锻炼,以提高机体对疾病的免疫力。
三、引导新冠肺炎出院患者、隔离人员及家属建立理性的生活方式,排除有可能存在的歧视及外在干扰带来的心理影响,调适焦虑、无助、恐惧等心理,将注意力转移到自己的生活和工作中来,并为患者、隔离人员及家属营造关爱、包容、尊重和接纳的社会环境。
四、在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过程中,注重倾听、共情、正常化、鼓励、积极建议等基本咨询技巧的使用。多采取稳定情绪的心理干预策略。多采取整合视角的社会工作干预策略,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为患者、隔离人员及其家庭提供全方位社会支持体系。
五、对于患者所提出的实际问题,例如对复工的担忧,工作人员应当鼓励其认真学习和理解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积极寻求家人、同事、朋友或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人员的帮助,理性解决实际问题。
六、及时追踪并充分获悉来自多渠道的病亡者家属的心理状况信息,尊重病亡者家属的求助意愿,在准确心理评估的前提下,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