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并公布区级
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的要求,妥善保护好革命文物,更好地弘扬革命精神,继承革命文化,经区政府第149次常务会研究同意,核定我区1处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第三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现予公布。
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切实做好全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附件:红桥区第三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