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区建委供热办公室予以
通报批评的决定
各街、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2009年9月3日22时55分,位于我区新红路与第五中学后大道交口发生天然气管线泄漏火灾事故。经过消防官兵50多分钟的紧张奋战,火势得到有效控制,未造成人员伤亡,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火灾现场勘查和调查,这是一起因违章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责任事故。经调查,天津振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受雇于天津市红桥区供热办公室,负责对我区新红路段的供热管线施工。因交通原因该公司于当晚9时开始施工作业。施工中主要是采取液压机车冲压和人工挖掘相结合的方式,对地面进行开挖式作业。当对火灾现场开挖至70公分处时,发现地面较硬,人工作业困难,现场负责人马金明未查明现场情况,便强令使用液压锤进行施工,导致地下燃气管道被击穿,产生火花引燃泄漏燃气,引起火灾。造成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天津振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没有认真制定施工方案,施工流程不合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同时,区建委供热办公室作为业主单位,对施工单位施工和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够,导致了上述火灾事故的发生。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经区政府第74次区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区建委供热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
区政府要求全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吸取“9·3”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要认真落实值班工作制度,确保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同时,要严格落实应急预案,遇紧急情况或重大突发事件,应立即向上级机关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不得延误。区安全监管局要牵头抓好安全生产,广泛开展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区建委和区安全监管局要进一步强化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单位科学、文明、安全施工。区工商、卫生和质监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食品、药品、餐饮卫生的安全管理和执法监督,严防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区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