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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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我区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6MB1E41034U/2020-0027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红桥政发〔2010〕10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我区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政府《关于我市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的通知》(津政发〔2009〕43号)和《天津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实施方案》,我区将组织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现就我区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市、区委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按照“调结构、促转变、增实力、上水平”和“争速度、保势头、赶先进”的工作要求,科学设计、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质量,圆满完成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全面、准确地提供全区基本人口普查数据,为区委、区政府科学决策服务。

主要目的。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为摸清2000年以来我区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检验我区“十五”和“十一五”时期相关目标的实现情况,研究未来人口状况的发展趋势,并为科学制定我区“十二五”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内容和时间

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区所辖区域内居住的自然人。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登记地状况、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0年11月1日0时。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红桥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全区的人口普查工作。组长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卢志永担任,成员由区统计局、区委宣传部、区法制办、区建委、区人口计生委、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监察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劳动保障局、区房管局、公安红桥分局、区武装部和各街道办事处、大胡同商贸区管委办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具体负责人口普查的各项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有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选派组成。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此项工作任务完成后即自行撤销。

各街道办事处、大胡同商贸区管委办要设立人口普查办公室,各居民委员会要设立人口普查小组,广泛动员和组织被调查者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四、经费保障

我区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并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以确保人口普查经费及时拨付到位。

五、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全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人口普查的有关规定。

各有关单位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普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不得迟报、拒报普查资料。

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对在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普查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区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

加强宣传工作。切实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报道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级宣传部门及广电网络红桥分公司和互联网等媒体要积极配合普查机构,广泛宣传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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