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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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桥区清新空气行动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6MB1E41034U/2020-0044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红桥政发〔2014〕14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红桥区清新空气行动督查考核和责任

追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红桥区清新空气行动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实现我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目标,对各责任部门和区重点排污企业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考核依据

(一)主要目标

对各责任部门和区重点排污企业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整体考核,督促各责任单位落实治污责任和治污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督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未按时限和要求完成目标责任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二)考核依据

以《红桥区清新空气行动方案》和《红桥区绩效管理目标责任书》作为考核依据。

二、考核对象和周期

(一)督查考核对象

各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市容园林委、区建委、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房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卫生局、区市政局、区规划分局、区质监局、工商红桥分局、公安红桥分局、交管红桥支队、各街道办事处、红桥城投公司、潞河环境公司);重点排污企业单位。

(二)督查考核周期

月检查、季度督查和年度考核并行。

月检查:每月5日之前完成对上一个月的月检查工作。

季度督查:每年1、4、7、10月份,完成对上一季度的季度督查工作。

年度考核:每年1月份,完成对上一年度的年度考核工作。

(三)督查考核重点

重点督查考核工业污染防治、扬尘和面源污染管控、燃煤污染防治、机动车污染防治及舆论宣传、资金投入等保障措施、预警应急、执法监管等工作任务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三、考核原则和方式

(一)考核原则

1.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2.坚持总体目标与分项工作相结合

3.坚持部门监管与群众举报相结合

(二)督查考核方式

督查与考核合并进行,主要采取“听、查、看、访、办”等方式进行。

1.听:听取各责任部门和重点排污企业单位工作落实和完成情况汇报。

2.查:查阅推进工作任务落实的相关档案资料、台账等。

3.看:对各类燃煤污染控制项目、各类扬尘控制等情况进行现场查看。

4.访:采取暗访与明察相结合,与有关责任人访谈的方式,及时掌握工作落实完成真实情况。

5.其他:要求相关责任部门、重点排污单位负责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进行座谈交流等。日常监管、环境监测及社会监督作为日常考核依据之一。采取定期督查考核与不定期明察暗访、座谈交流与现场督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督查考核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工作要求

1.跟踪督办,落实责任。对督查考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需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解决的,及时上报区政府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

2.动真碰硬,严把结果。督查考核工作组要严格督查考核过程,细化督查考核结果,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督查考核结果需告知被考核部门、单位,季度督查和年度考核结果报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

四、考核组组成

成立区清新空气行动督察考核和责任追究考核组。

组 长: 杜忠晓(区委常委、副区长)

成 员: 王 虹(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王亚群(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王怀兴 (区环保局局长)

顾维国(区委督查室主任)

何文晖(区政府督查室主任)

考核组日常工作由区清新空气行动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区环保局)。

五、督查考核内容

(一)责任单位督查考核内容

责任单位考核由“综合管理水平”和“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落实情况”两项组成。

1.综合管理水平(50分)

包括组织领导(满分为10分)、日常监管(满分为30分)和应急响应(满分为10分)三项指标。

2.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落实情况(50分)

包括落实《红桥区清新空气行动方案》和《本部门绩效管理<清新空气行动>目标责任书》各项要求的情况。

(二)重点排污企业单位考核内容

考核“综合管理水平”和“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落实情况”两项组成。

1.综合管理水平(50分)

包括环保管理水平(满分为40分)和应急响应(满分为10分)两项指标。

2.工程任务落实情况(50分)

包括落实《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和《红桥区绩效管理<清新空气行动>目标责任书》涉及本单位各项要求的情况。

六、责任追究

对于清新空气行动督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未按时限和要求完成目标责任的责任部门相关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严肃执纪问责。

对清新空气行动督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未按时限和要求完成目标责任的相关部门和企业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对责任单位及其属于监察对象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二)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取缔、关闭、停产的。

(三)季度督查得分连续两次排名居后两位的、年度考核得分排名居末位的。

(四)被新闻媒体曝光并查实,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接到公民对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举报,不依法查处的。

(六)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七)不按照国家规定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

(八)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不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九)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而逾期不办的,或者建成后久试不验的。

(十)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或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或者不正常排污的。

(十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情节较重的。

(十二)被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后仍继续生产的。

(十三)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此方案于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红桥区清新空气行动责任部门督查考核评分办法

2.红桥区清新空气行动责任部门督查考核评分评分标准

3.红桥区清新空气行动重点企业单位督查考核评分办法

4.红桥区清新空气行动重点企业单位督查考核评分标准

5.红桥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201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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