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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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60001607251/2021-0005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红桥政发〔2017〕10
主    题 :
司法行政\政府法治;司法行政\法律服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7418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规范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15〕3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法制办拟定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天津政府法制智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27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专职和兼职法律顾问。区政府专职法律顾问由区政府法制机构人员组成。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等院校法学专家组成。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法制办)为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部门,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协调及日常工作。区政府法律顾问实行区政府聘任制,聘期一般3年。

第三条 区法制办主任为区政府首席专职政府法律顾问,依照职能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专职法律顾问没有工作报酬。 

第四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备从事政府法律顾问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事务工作经验,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熟悉区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规则,热心社会公共事业;

(三)遵纪守法、恪守诚信、勤勉尽责,以审慎负责的工作作风,向区政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区政府的合法权益;

(四)政府法律顾问接受区政府的工作监督,又要接受本人所供职的单位、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的监督;

(五)区政府法律顾问需无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或受行业处分的不良记录。

第五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对区政府的下列工作事项履行工作职责:

(一)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

(二)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

(三)重大行政执法监督协调事项的研究、论证;

(四)重大、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研究、论证;

(五)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

(六)为项目洽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同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的审查;

(七)代理诉讼和非诉法律事务,参与重要、疑难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仲裁案件的研究、论证;

(八)区政府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的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应邀列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政府信息和资料;

(三)出具法律意见;

(四)区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七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在本区范围内3个以上行政机关受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三)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以区政府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区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在诉讼、非诉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区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六)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政府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区政府工作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区法制办研究决定。

第九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建立以下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区法制办组织法律顾问,每年召开1—2次例会,沟通相关情况,研讨法律问题,安排部署工作。

(二)专项会议制度。区法制办承办区政府交办、委托的工作事项,应当召集有关法律顾问专题进行研究。涉及有关部门和机构职责的,应通知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参加。

(三)会议纪要制度。法律顾问工作例会和专项会议召开后,区法制办公室要形成会议纪要。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需经区法制办审查后报送区政府。

(四)考核评价制度。区法制办要建立健全以实绩、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选聘、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在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不宜继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

(二)履职过程中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出现重大失误;

(三)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书中主要工作任务的;

(四)违反本规则第七条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区政府法律顾问的顾问费用由基本顾问费和具体事项顾问费构成,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基本顾问费按年度定额支付,具体事项顾问费根据区政府法律顾问提供的特定服务单独支付。专项聘请专家人员的费用参照具体事项顾问费执行。

第十二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的,可以申请辞去区政府法律顾问职务。

第十三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参照本实施办法建立完善本部门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聘任本部门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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