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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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60001607251/2023-0000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红桥政发〔2023〕1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天津市红桥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高效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必须以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为准则,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区政府工作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不断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党的群众路线贯穿到政府全部工作之中,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增进民生福祉,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

(三)坚持创新担当、真抓实干,紧密结合红桥区情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全面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效能。

(四)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全面推进政府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让区政府每一项决策都能经得起历史、法律和人民检验。

(六)坚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用政府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七)坚持从严治政,全面加强政府系统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廉政建设,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为民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四条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等组成,每届任期5年。

第五条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第六条副区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区长外出和学习期间,可由区长指定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区长或其他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区长外出和学习时间较长时,由区长指定其他副区长临时代管其分管工作。其他副区长外出和学习时间较长时,由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区长临时代管其分管工作。

第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对本部门行政工作负总责。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区审计局在区长和市审计局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

第八条 实行区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政府职能

第九条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落实市、区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要求,自信自立,乘势而上,全力推进“京津冀同城商务区”建设,全力推动区域吸引力竞争力迈上新台阶,为开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中心城区新局面而团结奋斗。

第十条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优化基本公共服务,全面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公信力。

第十一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和运行调度,全面提升政府抓经济工作能力,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培育支柱型产业,以产业发展带动科技、教育、人才、项目等加速聚集,把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贯穿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中心城区全过程,持续增强区域经济实力。

第十二条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依法严格市场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健全新型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化包容审慎监管,完善全链条闭环监管,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持续优化法治环境、信用环境和公平竞争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公平有序发展。

第十三条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提高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红桥。

第十四条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不断增进民生福祉,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第十五条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严格落实河(湖)长制、林长制,加快推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变革,优化区域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不断提高城市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构建协同高效的依法行政和执法体系,做到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提请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区政府前应经过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报送区政府。以区政府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后,由区司法局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各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区司法局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与及时清理。

第十八条区政府各部门要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第五章 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十九条区政府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决策出台后要按要求做好决策公布、决策执行和调整、决策后评估等工作。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在决策制定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条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我区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以上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由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总牵头,在深入调查研究、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协调沟通一致基础上制定的工作方案,必须经由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舆情研判,做好应对预案,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区政府在作出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前,应向区委请示报告;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在区委领导下与区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开展民主协商,广泛听取政协委员、民主人士以及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对分管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要亲自过问,先行研究,根据工作需要多方面听取意见和建议,充分吸收完善,加强审核把关。

第二十四条 健全责任倒查机制,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严格执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误,激发干事创业活力,让干部敢为、部门敢闯。

第六章 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舆情回应机制,全面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促进政府有效施政。

第二十六条加强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准确把握不同类型公开要求,综合考虑公开目的、公开效果、后续影响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公开方式。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依规严格做好保密审查,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

第二十七条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

第二十八条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各类媒体,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举行新闻发布会。

加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提升新闻发言人履职能力,主动做好重大政策法规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澄清不实传言、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

第二十九条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及时准确做好政策解读工作,采取图文并茂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语言、喜闻乐见的方式,重点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注意事项、惠民利民举措等,使公众清晰明了,避免误解误读,促进政策落实。

第三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七章 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印发重要文件、召开重要会议、作出重要部署后,要及时传达学习,并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举措,跟踪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结合区情实际,认真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和区委请示报告。

第三十二条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和市委、区委有关要求,区政府及各部门“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要主动开展监督、自觉接受监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监督工作格局。

第三十三条认真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认真负责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开展重大问题政治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每年向区人大代表报告、政协委员通报工作情况。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办理满意率,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第三十五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强化政府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加强政府督查与行政执法监督、备案审查监督等的协调衔接。

第三十六条 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依法及时处理和改进工作。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十七条 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等渠道,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八条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激励约束和容错纠错机制,提高政府工作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区政府实行集体议事决策制度,议事形式包括: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

第四十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须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预算报告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等,以及其他需要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或报告的重大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1次,重大事项需进行通报部署的,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须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审议有关人事议题出席人数需达到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和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举措,研究确定区政府重点工作;讨论通过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通过需向区委请示、报告,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或报告,向区政协常委会通报的重要事项;审议或通报区政府重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措施以及重要节点任务的完成落实情况;讨论决定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决策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大额资金的使用;讨论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重要协议,讨论制定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重要政策措施;讨论决定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人事任免和以区政府名义对集体、个人的嘉奖通报等事项;讨论决定涉及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措施规定;通报、讨论或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至3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

第四十二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须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主要任务是:研究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区委主要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的工作举措;研究部署阶段性具体工作,研究决定涉及范围相对较小的具体事项;研究解决区政府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推动涉及多个分管副区长或多个工作部门协同落实的事项;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和应对举措;研究和审议不足500万元大额资金的使用安排;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区长办公会议一般根据工作需要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

第四十三条 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长直接提议,或由副区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审核后提出,履行签批手续报区长审定。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临时安排议题。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第四十四条与会人员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会,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请假。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后可缺席或指派分管负责同志参会。列席单位参会人员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应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经批准后指派分管负责同志参会。请假情况应及时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统一书面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区政府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参会人员,遵守会场纪律,落实保密规定,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会。

第四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区长、副区长可不定期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推进工作,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出席或列席人员。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应当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记录必须完整、严谨、准确、规范,会议情况和形成的意见决定等事项编发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按照归档范围要求存档。区政府专题会议应当由牵头部门或有关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负责记录,记录必须完整、严谨、准确、规范,必要时可形成会议纪要。区政府各类会议的纪要,原则上由主持会议的区长或副区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各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适宜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开。需要发布信息和新闻的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后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区长办公会议一般不作新闻报道。

第四十八条 加强会议管理,大力精简会议,严肃会风会纪,严控规模和规格,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须报区长批准;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须报出席会议的区政府负责同志批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召开电视电话会议。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公文管理的意见》等要求,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区政府负责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负责同志个人报送公文。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须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不一致时,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沟通协商,如仍不能达成一致,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报请分管副区长协调决定。报文部门或相关部门不按规定办文,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部门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 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区政府办公室主要和分管负责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必要时报分管副区长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应预留足够的审批时间,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履行审核把关责任,限时办结。

区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要协助分管副区长做好协调推动落实工作。报送区政府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转请其他副区长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区政府负责同志和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审批公文要严格把关,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涉及临时性请款的公文,原则上由区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并按程序报区政府审定。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发布的命令(令),向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区长签署。

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与市政府各部门和外区人民政府联合行文,涉及区长直接分管工作和任免人员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分管副区长逐级审批把关,报送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区长或区长授权的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区长或区长授权的副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名义发文,涉及重大规划、政策、项目和人财物管理等重要事项的,设立或调整议事协调机构、资金使用、管理权限等的重要公文,以及区政府会议审议通过事项的发文,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分管副区长逐级审批把关,报区长或区长授权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区长签发。

其他公文,属于副区长分管工作职责范围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审批把关,报分管副区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区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区长分管工作且不需区长签批的,依次呈批。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经区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审核把关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文内注明经区政府研究或同意的,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签发,也可经区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制定文件或代拟文件稿,应站在全局高度谋划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和对标对表上位文件部署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创新举措,务求“短、实、新”,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一律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第十章 督查考核

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以钉钉子精神做实做细做好各项工作。把督促检查贯穿政府工作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区政府负责同志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原则,对负责的重点工作进行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推动落实。区政府各部门要实行清单管理,完善责任制,对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和区领导同志批示事项,按规定时限报告执行、办理情况。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五十四条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强化督查工作。要创新督查方式方法,采取有力措施,重点抓好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以及其他决策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五十五条 推进绩效管理,完善绩效考评指标和方式方法。区政府要加强对各部门在重点工作推进、业务实绩和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综合评价其全面履行职能的成效。

第十一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

第五十六条区政府负责同志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厉行减少事务性活动;出席各类会议、活动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履行请示报备手续。区政府各部门邀请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应提前5天将书面请示报送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安排意见并报区政府负责同志审定。

第五十七条 规范公务接待和公务外出管理,对公务接待和公务外出实行接待审批制度和方案管理,按规定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公务外出住宿、用餐、交通等标准,从严管理公务接待和公务外出费用。

第五十八条 规范政务新闻报道。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减少报道频次,规范字数时长,精简务实、注重效果。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外事活动,由区政府外事办公室统筹安排。在外事活动中接受的礼品,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管理。

第六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举办或参与涉外会议、活动,按照本区外事工作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备案。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按照市、区外事工作有关规定严格报批,坚持“计划管理、按需派出、注重实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做好团组安排工作,严禁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第十二章 值班值守

第六十二条 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强化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指挥平台建设,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保障,注重应急宣教培训,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提升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全面加强值班工作,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各项规定,建立健全责任明确、运转高效、反应灵敏、协调有力的值班工作体制机制,不断提高值班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全区政府系统联络畅通、运转高效。

第六十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统筹安排做好值班、带班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严禁安排雇员、临聘人员和退休返聘人员等顶岗值班,严禁安排同一人同时承担值班、带班工作,值班、带班人员遇有临时紧急任务无法承担值班、带班工作的要及时调班并做好报备,保证正常运转,严禁擅离职守或在未做好工作衔接的情况下换岗。加强值班检查,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值班业务培训,做好值班硬件保障。

第六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强化首报意识,接报即报、边处置边续报。重要紧急情况信息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坚决杜绝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对市政府要求核报的信息,要迅速核实,20分钟内电话报告,45分钟内按要求书面报告。区政府值班室按要求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第十三章 工作纪律

第六十六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工作要求,严格依法履职,严守纪律规矩,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七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认真落实区政府工作部署;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发布新闻,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信息,事先须按程序经区政府同意。

第六十八条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超出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区政府请示报告。

第六十九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区长出差、脱产学习、病休假等,应严格执行市政府和区委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和区委办公室履行请销假报备程序。副区长出差、脱产学习、病休假等,应事先向区长报告,并按规定向区委办公室履行请销假报备程序;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脱产学习、病休假等,应严格执行区委、区政府请销假制度规定,及时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备案。遇到紧急情况,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需第一时间向区长、分管副区长口头请示报告,经允许后及时履行请假报备手续。

第七十条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区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七十一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发展利益。

第十四章 自身建设

第七十二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牢记“三个务必”,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深化纠治“四风”,大力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不担当不作为问题,坚决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坚决反对好人主义、圈子文化,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营造政府系统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七十三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创新和改进领导方式,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及时高效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慵懒散浮拖等不担当不作为问题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四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持勤俭节约办一切事业,带头真过“紧日子”,严格执行办公用房、车辆配备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七十五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廉洁从政的表率,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带头执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第七十六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带头提升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转化为坚定理想、锤炼党性和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能力,带头增强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认真组织实施党的创新理论学习教育计划,认真学习推动高质量发展所需的各方面知识,不断提升知识更新、思维创新、观念革新、学以致用能力。

第七十七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常态化深入包保或联系的街道社区及分管部门开展“四不两直”调研,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区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关适用本规则;区属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29日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红桥政〔2016〕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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