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
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街、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9〕10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150号)文件的精神,现就我区的具体回收处理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明确责任主体。就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辖区内的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学校由区教育局负责;其他组织和社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时间安排。
(一)回收阶段:12月20日前各责任主体完成对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
(二)集中处理阶段:12月21日~30日,各责任主体将回收的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国旗,交区法制办集中处理。
三、健全长效机制。工商、质检、环保、城管和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共同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