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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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桥区开展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6MB1E41034U/2020-0029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红桥政办发〔2011〕7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物价;市场监管\市场秩序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桥区开展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红桥区开展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红桥区开展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129号)精神,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决定于2011年在全区开展无证无照经营全面综合治理,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1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主动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坚持“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切实履行各自工作职能,促进区域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任务目标

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全面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取缔违法情节严重、屡教不改、从事的行业或使用的经营场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无证无照经营户;积极引导和督促具备法定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尽快办理证照,不断增加市场主体数量;构建综合长效监管机制,推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营造守法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华长虹副区长任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综合执法局、区人力社保局、文化旅游局、房管局、环保局、卫生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各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管红桥分局以及工商红桥分局、公安红桥分局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商红桥分局,李瑞海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李强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四、治理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五、职责分工

按照《关于加强我市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129号)的规定,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占用道路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未在指定地点经营并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已经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仍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发展改革委、商务、公安、人力社保、房管、建委、环保、文化旅游、卫生、质监、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或批准,已被本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以及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或批准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

(五)各相关单位要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在接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下达的停止向违法经营者提供经营条件的执行通知后,应立即执行。

六、方法步骤

整个治理活动(2011年1月—2011年12月底)划分六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准备阶段(1月下旬-2月下旬)

1月下旬召开全区治理无证无照治理工作联席会议。由区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学习文件,领会精神,动员部署,明确任务。完善协调对接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工作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畅通部门间的沟通渠道,加强信息和工作交流,全力推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效开展治理工作。

(二)宣传发动阶段(2月下旬日-3月上旬)

1.利用广电网络红桥分公司向社会宣传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开设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动态栏目或版块,曝光一些典型案件,对违法者起到震慑作用。

2.各职能部门利用本部门监管方式和优势特点,印制宣传材料,深入实地宣传政策法规,指导经营者合法经营,提高经营的法律意识,为治理工作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3.由各职能部门提供宣传材料,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利用宣传栏、广告栏,提示社区居民和广大消费者安全消费,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举报无证无照经营意识。

4.由工商部门提供宣传材料,强化市场开办单位的自律意识,提高自觉履行《行政合同》义务的意识,市场开办单位负责利用广播、公告栏加强宣传。

(三)调查摸底阶段(3月1日-3月10日)

在广泛做好宣传工作的同时,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拉网式调查摸底,并按照行业、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审批事项、无证无照原因分类登记造册,建立台帐,针对无证无照经营特点和存在原因,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为集中整治提供依据、打基础。

(四)集中综合治理阶段(3月10日-10月底)

按照“打防并举、宽严相济、标本兼治、综合整治”的原则,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职,密切配合,形成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

1.以各职能部门为主(3月10日-4月底),围绕职能职责开展整治,及时敦促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办证办照;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经营者要限期改正,对改正违法行为的,及时合发证照;对不具备法定办证办照条件且超出责改期限不能改正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取缔;对情况复杂,涉及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调整范围的,及多个执法主体共同执法的,在积极做好疏导工作同时,收集相关证据,上报区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

2.开展集中整治(5月1日-10月底)。召开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汇报治理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效果、存在突出问题,提出综合治理建议和措施。按照问题类型,确定牵头单位,从7月-10月每月组织一次全区性大规模综合治理行动。重点治理具备法定办证办照条件拒不办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牟利型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以及从事的行业或使用的经营场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妨碍公务、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倾向的,公安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总结验收阶段(11月1日-11月底)

各职能部门在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治理行动结束后,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的制度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工作机制。于11月10日前将无照经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区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总结评比。对领导重视、治理效果明显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予以通报批评。

(六)巩固提高阶段(12月1日-12月底)

各职能部门要巩固治理成果,防止出现治理后反弹现象和新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采取措施加强日常动态监管,有效遏制无照经营行为。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各职能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服务区域经济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上来,进一步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查处取缔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精心组织,认真履职,切实把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

各职能部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落实治理工作中的各项制度,不推诿扯皮,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及时沟通,协调配合,通力合作,定期向区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汇报,形成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合力,确保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明确重点,分类监管

各职能部门要明确治理重点,要区分情况分类监管,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谋生型弱势群体从事非重、热点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当积极帮助和引导其依法办理证照;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社会公共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查处取缔。

(四)完善制度,加强监督

集中治理期间,区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督察组,指导检查治理工作,考核治理效果;各职能部门也要以此为契机,完善制度抓落实,强化部门一把手负责制,研究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负责,沟通顺畅,配合有力”的长效综合监管机制。为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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