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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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红十字会关于开展为困难群体募捐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6MB1E41034U/2020-0030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红桥政办发〔2011〕18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民政\社会救助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红十字会关于

开展为困难群体募捐意见的通知



各街、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区红十字会拟定的《关于开展为困难群体募捐意见》, 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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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为困难群体募捐意见


为进一步增强红十字会救助实力,切实履行好救助职能,更好地发挥红十字会政府人道救助领域的助手作用,建立长期稳定的募捐机制,加大对我区困难群体的救助工作力度,按照市红十字会《关于开展“博爱一日捐”募捐工作的通知》(津红字〔2011〕19号)的文件要求, 区红十字会决定在全区开展为困难群体募捐工作,具体事宜安排如下。

一、 募捐主题

主题——“奉献爱心,救助困难群众”

此次募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 募捐款使用严格按照《天津市红十字会救灾救助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执行,用于救助我区内特殊的困难家庭、特困学生、特困残疾人、孤儿和特困老人等弱势群体。

二、 募捐范围、标准和组织形式

此次募捐工作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募捐对象是辖区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以及企业、商户、社会团体和社区居民。

根据市红十字会关于开展“博爱一日捐”募捐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此次募捐原则上按照科员及以下人员100元,科级干部150元,处级及处级以上领导干部200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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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捐款。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原则上按照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参照对应上述标准执行。

各街道红十字会负责本机关及本辖区内社区居民、企业、商户、社会团体的募捐工作;教育系统红十字会负责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募捐工作;卫生系统红十字会负责区属各医院的募捐工作;各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的募捐工作由本单位、本部门负责。

三、 募捐方法步骤

全区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各级红十字会要在全社会广泛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红十字会理事单位和广大会员、志愿者要带头募捐,为救助弱势群体做贡献,确保募捐工作顺利完成。各级红十字会在募捐工作中要积极争取领导支持,周密组织,精心安排,要广泛宣传开展募捐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宣传红十字会的性质、宗旨和任务,以及红十字会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救助困难群众工作中所做出的成绩;宣传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30号文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准予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让社会各界人士充分了解红十字会、支持红十字会工作,自觉自愿地为困难群众捐款,防止出现强行摊派和生、硬、冷的态度和做法。

此次募捐工作时间安排为:4月25日至5月5日为宣传发动阶段,主要通过广泛宣传动员,让社会各界人士都能了解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工作目的、意义;5月6日至20日为集中接收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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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阶段,安排专人值班,集中接收捐款。

四、 募捐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此次募捐工作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募捐款统一交到区红十字会募捐站。

(二)此次募捐属专项募捐,按照市红十字会和市财政局要求,一律使用“天津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凭此收据办理免税手续。

(三)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级红十字会不得搭车募捐;不准

截留、挪用募捐款。

(四)此次募捐结束后,区红十字会将向全区通报各部门、各单位募捐完成情况;2012年第一季度前向各部门、各单位公示募捐款救助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区红十字会募捐站地址:区政府八楼红十字会办公室

募捐电话:86516252


区红十字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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