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红桥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
“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街、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红桥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5日
红桥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
“十二五”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4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46号)、市政府办公厅《天津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津政办发〔2012〕133号)精神,结合我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现状
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我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我市关于艾滋病防治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落实各项综合防治措施,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十一五”期间艾滋病疫情仍控制在低流行状态,社会歧视有所减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下简称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下简称病人)的生活质量明显改善,基本实现了红桥区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确定的总体目标。但是,我区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呈现出持续增长的趋势,艾滋病传播的危险因素广泛持续存在。同时,防治工作仍面临许多问题与困难,防治工作出现的新问题与原有问题以及难点问题交织并存,情况更加复杂,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二、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目标。控制艾滋病新发感染,降低艾滋病病死率,减少对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歧视,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到2015年底,艾滋病新发感染数低于全市平均水平,艾滋病病死率下降30%。
1.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包括艾滋病、性病、丙肝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15至60岁居民达到90%以上;流动人口和15至49岁妇女达到85%以上;高危行为人群和青少年达到90%以上;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达到95%以上。所有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每学年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或宣传教育活动4至6课时;普通高等学校每学年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不少于1课时,可根据需求开展相应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人口献血率达到全区人口的1%,全区献血量和献血人次的增长水平不低于本区医疗服务需求的增长水平。区财政每年度都有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的预算和投入。
2.高危行为人群有效干预措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接受艾滋病检测并知晓检测结果的比例达到70%以上;100%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发放和推广使用安全套;95%的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设置自动售套机;医疗机构性病门诊设置安全套推广使用设施免费发放安全套的比例达到90%以上;高危行为人群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具比例控制在15%以下;社区参与高危行为人群干预工作策略覆盖率达到100%。
3.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达到9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比例达到90%以上,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到80%以上。各医疗卫生机构主动为有艾滋病感染风险的就诊者提供必要的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服务,75%以上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每年至少接受一次艾滋病检测,监管场所将艾滋病检测列为新进被监管人员常规检查内容。
4.符合治疗标准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规范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治疗持续12个月的比例达到85%以上;90%以上的感染者和病人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结核病相关检查,符合治疗条件的双重感染者接受抗结核菌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符合标准的病人服用预防机会性感染药物的比例达到80%以上;累计接受中医药治疗的人数比2010年增加70%。梅毒患者和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均达到80%以上,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下,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降至30/10万活产数以下。100%的艾滋病致孤儿童获得就学及生活保障。
5.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独立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科室,艾滋病防治专职技术人员达到3至5人,从事艾滋病检测的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设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具备艾滋病、梅毒和丙肝检测能力。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扩大覆盖、提高质量。
三、防控措施
(一)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1.区委宣传部协调指导文化广播影视等部门,将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作为新闻媒体的重要任务,加大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力度。不断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鼓励和动员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参与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反对社会歧视的良好氛围。
2.区市容园林委要在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艾滋病综合防治公益广告宣传栏,放置宣传材料或播放宣传信息。
3.区民宗办要利用好通俗易懂和民族语言的宣传材料,发挥宗教人士和少数民族中有影响的公众人物作用,开展对少数民族群众的宣传教育。
4.区商务委要加强出国劳务人员等出入境人员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5.区人力社保局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农民工相关培训,用工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6.区卫生局、公安分局等部门要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地区,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7.工商分局等单位要积极引导市场在其负责管理的市场内开展同伴教育活动。
8.区人口计生委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优势,向流动人口和育龄人群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
9.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共青团区委等部门和单位要在青少年中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在初中及以上学校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课时落实和教学效果。鼓励青少年主动参与宣传教育活动,并将落实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技能等相关教育作为学校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10.区妇联、区人口计生委、区卫生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关注已感染艾滋病和面临感染风险的妇女,积极倡导和支持开展针对妇女的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防止配偶间传播和母婴传播,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1.区工会、共青团区委、区妇联、区工商联、区红十字会等组织要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工作网络优势,继续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和“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
12.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等部门要加强对被监管人员的法制宣传和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职业暴露预防与处理、感染艾滋病病毒犯罪嫌疑人和服刑、劳教(戒毒)人员的确诊及抗病毒治疗管理流程等相关知识纳入对监管民警和医务人员以及治安、刑事、禁毒等警种民警的岗位培训内容。
13.各街道、居委会要利用宣传栏、墙报、标语等多种形式,定期开展面向大众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基层文化建设内容,对辖区群众开展宣传教育,全面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政策。
14.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艾滋病防治政策,正确认识艾滋病。党校等机构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纳入日常培训内容,增强培训针对性。
15.各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设置固定宣传设施,经常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
(二)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提高干预工作质量
1.突出重点,遏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公安红桥分局要继续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区人口计生委、工商分局等部门要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的有关规定,加强检查指导,提高安全套的可及性。有关场所按照有关要求,正确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要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安全套的使用。加强对高危行为人群以及感染者配偶的健康教育和综合干预,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要将艾滋病和性病检测纳入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对检出的艾滋病病人、性病患者及时提供治疗服务。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性病防治能力建设,完善治疗服务网络,改善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和规范治疗性病病人,并将性病诊疗服务与艾滋病预防干预紧密结合。
2.开展对吸毒人群的综合干预。在继续依法打击贩毒吸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区卫生局、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将预防艾滋病经吸毒传播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相结合,加强综合干预。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之间的衔接机制,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后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的转介工作。公安分局、区卫生局等部门要建立吸毒人群动态管控系统基本信息和艾滋病疫情信息定期相互通报制度。
3.扩大预防母婴传播工作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卫生部门要以妇幼保健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防治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常规工作中,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孕产期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与梅毒咨询、检测、转介或诊疗服务。对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服务。加强相关监测、机会性感染预防及婴幼儿早期诊断等工作,减少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的发生。
(三)加强血液安全管理,预防医源性传播
1. 区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巩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的成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积极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的比例,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高危行为人群献血,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加强血液安全管理,积极推进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
2. 区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制售血液制品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
3. 区卫生局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合理用血和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和丙肝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
(四)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
1.区卫生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要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服务和传染病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进一步加强监测检测能力建设,完善艾滋病、性病和丙肝综合监测和实验室检测网络。区发改委负责相关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前期上报、审批工作。
2.逐步推广艾滋病新发感染识别检测、病毒感染窗口期检测和婴幼儿感染艾滋病病毒早期诊断技术,提高检测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
3.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检测和病例报告的管理,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开展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咨询;为孕产妇、性病门诊就诊者免费提供艾滋病抗体筛查服务,继续做好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术前、输血前、有创检查前艾滋病免费筛查工作。适时推广抗艾滋病病毒治疗作为预防的策略。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与流行特点,对可能发生的疫情进行预警,加强监测信息的分析和利用。
4.加强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的自愿咨询检测点建设与管理,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丙肝的检测咨询工作。提供检测前后咨询、相关健康教育信息和转诊服务。定期开展对感染者和病人配偶以及高危行为人群的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工作。
5.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卫生局要加强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检测咨询工作。
(五)扩大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
1.要根据感染者和病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就地治疗原则,及时开展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加强随访,提高治疗效果。积极动员感染者家庭成员、社区组织参与非住院病人的治疗工作,提高治疗依从性。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在病人抗艾滋病病毒、抗机会性感染治疗、随访、药品提供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间的转介和衔接机制,加强被监管人员和流动人口中病人的治疗工作,提高治疗的可及性和规范化程度。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丙肝的筛查和诊断,做好治疗和随访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治疗效果。
2. 区卫生局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诊疗质量。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天津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要求,落实艾滋病防治工作,逐步实现艾滋病防治服务均等化。公立医疗机构要强化社会公益性质,积极承担艾滋病检测咨询、临床治疗和管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等职能。区财政要对医疗机构承担的艾滋病防治任务给予补助。
(六)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服务和管理,全面落实关怀措施
1.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等部门要坚持不懈地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努力消除对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歧视。
2.在继续落实免费抗病毒治疗和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基础上,区民政局等部门要针对合并机会性感染的病人实际情况,对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费用通过医疗救助给予解决,要对生活困难的病人提供帮助,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3.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反歧视和关爱工作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将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保护他们的隐私,营造防治艾滋病的良好社会氛围。
4.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要把政府救助与倡导、动员爱心行动相结合,把艾滋病综合防治与扶贫救助工作相结合,对于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的感染者和病人给予救助,依法保障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就业权益。
5.区财政局、区教育局等部门要完善和落实对因艾滋病造成的困难家庭子女就读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的救助、减免政策。
6.区民政局要将艾滋病致孤儿童全部纳入孤儿保障制度,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或患儿,适当补助基本生活费。区民政局、区教育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心理辅导工作,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7.区委宣传部、区卫生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提高其社会责任感,督促感染者和病人及时将感染状况告知其配偶或有性关系者,引导其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8.加强对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病毒检测和被监管病人的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工作;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等部门要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和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对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的监管制度,并配合区卫生局、区民政局等部门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9.区卫生局、区民宗办、区合作交流办、区教育局、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在津外国人(包括外籍服刑者)艾滋病防治工作。
(七)加强性病监测工作
1.健全性病监测网络。区卫生局要按照市级要求,进一步健全现有性病监测网络,加强性病疫情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等相关流行病学工作。要加强和完善性病检测实验室的建设和质量控制。
2.规范性病医疗服务。区卫生局要加大对性病诊疗机构的规范化培训力度。整顿性病医疗市场,规范性病医疗行为和咨询服务。要将安全套推广使用纳入性病门诊规范化服务的内容。加强对性病病人的治疗和综合干预,有效降低性病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防治工作机制。区政府对我区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负总责,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要充分认识艾滋病流行对本区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在影响,将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考核。区政府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分解到各相关部门,落实工作任务。根据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发展和需要,进一步完善与艾滋病综合防治相关的配套政策。区政府要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充实办事机构和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相应人员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协调与管理,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区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和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建立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区有关部门要发挥部门优势,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防治责任。
(二)加强机构和能力建设,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区政府要落实深化医改的要求,建立基层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新机制。加强基层防治能力建设,全面建立以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导,定点治疗医院为支撑,区属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平台,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组织等为补充的基层艾滋病防治服务体系。区卫生局要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和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重视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艾滋病防治技能培训和指导。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备开展艾滋病的快速检测和梅毒检测的能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积极参与到艾滋病的干预和宣传工作中,加大现场指导和技术支援的力度,不断提升基层艾滋病防治服务能力;区卫生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要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开展公安、司法、质监等部门防治人员艾滋病自我防护的培训,加强职业防护。
(三)保障经费投入,整合防治资源。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区财政每年度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合理安排艾滋病性病防治专项经费。动员和引导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提供支持。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区政府要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以及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艾滋病专业防治协会等社会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动员和支持企业开展与艾滋病相关的社会宣传、捐赠款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防治工作。要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艾滋病防治中的重要作用,利用其易于深入接触特殊社会群体、工作方式灵活、效率较高等优势,按照属地活动的原则,统筹规划,加强合作、引导,促进社区组织在高危行为人群宣传教育、行为干预、检测咨询以及感染者和病人关怀救助等领域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要开展社区组织的管理及防治技术培训,支持其提高防治能力。区财政要加大投入,通过委托、招标等购买服务或提供技术服务、物资等方式,逐步扩大社区组织开展防治工作的覆盖面。区民政局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区卫生局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五、督导与评估
加强艾滋病防治督导与评估工作,落实国家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收集要求。区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制订计划,开展督导检查,注重防治效果的评估。区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和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要完善本行动计划的督导与评估框架,督促落实完成各项工作指标,对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016年初对本行动计划执行效果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