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切实防止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情况发生,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津政发〔2013〕3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禁止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
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不得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不得以非行政许可审批为名变相设定行政许可。除法律、行政法规外,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一律不得设定收费,不得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
二、严格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
(一)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不得设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等事项,要深入调查研究,并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
(二)各部门起草涉及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组织、企业和公民的意见,同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区法制办要加强对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要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处理、坚决纠正。
三、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要求,对我区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对于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或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的,要坚决纠正。各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
附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