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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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 :
11120106MB1E41034U/2020-0043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红桥政办发〔2014〕12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关于进一步加强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保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促进区政府及各部门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不断改进和加强政府工作,按照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办理工作认识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是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作用的一种重要形式。区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是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一项重要政务工作和义不容辞的职责。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对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加快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区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必须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在办理中,要进一步增强责任心,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证办复质量,积极抓好落实,不断提高办理水平。

二、掌握办理工作范围

(一)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闭会期间和视察后提出的,经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交由区人民政府办理的代表建议。

(二)区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小组在区政协会议期间、闭会期间和视察后提出的,经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由区人民政府办理的政协提案。

(三)市级和区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与区人民政府领导座谈中提出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四)市人民政府交办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三、遵循办理工作原则

(一)依法办理原则。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市、区人大、政府和政协的有关规定。

(二)实事求是原则。要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办理计划,提高办理实效和质量。对能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集中精力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制定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超出职权范围而不能解决的,要呼吁上级协调解决,并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三)归口办理原则。属于区政府各承办部门工作范围的问题,由政府办公室交有关部门办理;属于两个以上职能部门共同办理的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交主办单位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办理。

(四)领导审定原则。涉及重大方针、政策及事关全局及市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要报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后办理或答复

四、履行办理工作职能

(一)区政府办公室是区政府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区政府系统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的组织指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

2.会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和区政协提案委提出需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督促承办单位抓好落实。

3.加强与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和区政协提案委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加强与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听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组织承办单位认真总结办理工作,交流、推广办理工作先进经验。

5.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办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6.代表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向区政协通报年度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7.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的宣传报道工作。

8.其他需要研究和安排的事项。

(二) 区政府系统各部门是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承办单位,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办理工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办理工作规章制度。

2.认真研究区政府交办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制定具体办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按时完成办复、会办等工作任务,不断提高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解决率。

3.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委员的联系,听取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其他需要研究和安排的事项。

五、明确办理工作阶段

在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中,区政府办公室要与人大代表联络室、政协提案委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以下三个阶段的组织工作。

(一)收集阶段。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力量,协助做好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收集、整理、分类、登记等工作,根据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内容和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承办单位。

(二)办复阶段。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闭幕以后,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处理工作进入办复阶段。办复阶段时间安排,一般为三个月。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办理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的工作安排,组织有关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保质保量地圆满完成办复任务。对能在办复阶段落实的问题,督促承办单位尽快落实。

(三)落实阶段。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全部办复完毕后,转入落实阶段。落实阶段一般为四个月。在落实阶段中,区政府办公室与人大代表联络室、政协提案委共同配合,组织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督促承办单位抓紧解决在办复阶段尚未落实的问题。

六、执行办理工作程序

(一)交办。属于区政府及所属职能部门办理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交办意见应力求准确,交办工作要及时进行。对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期间,代表和委员提出的建议及提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交办。对代表和委员平时提出的建议及提案,采取发文字通知进行交办。

(二)承办。各承办部门接到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后,要切实做好承办工作。

1.认真清点,逐件登记,核实交办是否准确。

2.逐件填写文件承办单,提出拟办意见和办结时限要求,并报请主管领导批示。

3.明确专人或下属单位具体承办,按时限办结。

4.对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建议或提案,主办部门要主动牵头,会办部门要积极协同,共同进行研究办理。办理情况报告,由主办部门起草,会办部门会签。

5.各承办部门对接到的建议或提案,对不属于本部门办理的,应向区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于7日内退回。

(三)催办。为保证建议和提案在规定期限内高质量地全部办复完毕,区政府办公室要与承办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并负责催办。

1.通过电话进行询问,掌握办复进度。

2.深入重点部门检查工作,了解情况。

3.定期发办复进度通报,公布各承办部门完成件数,表扬办复进度快、质量好的单位,督促差的单位。

4.各承办部门也要认真做好本部门的催办工作,积极抓好落实,保证按时完成办复任务。

(四)审核。承办部门对办结的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要认真审核。

1.工作人员逐件核实情况,起草或修改办理情况报告。

2.办公室主任进行内容审核和文字审修。

3.主管领导审定、签发,严格把好质量关。

(五)答复。属于区政府及所属职能部门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情况直接答复代表或委员,并抄送有关部门。

1.答复时必须由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签,使用印有单位名称(红色)的公函纸做首页,按照复文的统一格式和要求,打印、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注明成文日期并加盖部门公章。

2.对主会办件,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会办单位积极配合,应在接到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之日起15日内将会办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主办单位,同时送区政府办公室1份。会办单位不能因为自身问题而影响主办单位的工作进度。

3.答复文件的右上角标明办理结果类别,用“A类”、“B类”、“C类”标示。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逐步解决的,用“A类”标示

(2)所提问题列入部门工作参考的,用“B类”标示;

(3)所提问题由于条件限制或政策影响暂时解决不了的,需要向人大代表、提案者说明解释的,用“C类”标示。

4.答复要有针对性,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所涉及的问题应逐条明确回答,不得答非所问、敷衍塞责。办理中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问题,承办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但不得以请示、报告代替答复。为了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进一步说明情况,承办单位可在答复时附有关文件供其参考。

5.区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送政府办2份。人大代表联名建议,应走访领衔代表,由领衔代表告知每一位代表。寄送代表建议答复时,附《意见征询表》,征求人大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6.区政协提案的答复,送政府办2份。政协委员联名提案,办理答复走访领衔政协委员,由领衔委员告知每一位委员;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办理答复走访负责人;界别、小组提案,办理答复走访召集人。寄送政协提案答复时,附《意见征询表》,征求政协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7.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由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定,由区政府办报分管副区长审签,附《市级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答复格式》,报区政府办公室1份(附电子版),由区政府办公室报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发,答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承办单位不需要直接答复市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但对建议中需要征询的问题可以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沟通、联系。

(六)督办。办复期结束后,区政府办公室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进行督办。主要督办下列内容:

1.对已答复可以解决的问题是否按期落实;

2.列入计划、规划解决的问题有何进展;

3.领导批示和协调处理问题的落实情况;

4.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满意的问题,是否采取措施进行补办。

对初次办理结果不满意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应亲自过问,重新提出办理意见,出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进行面对面沟通解释,并在一个月内将再次办理情况重新书面回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再次办理结果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以一案一报的形式,向区政府办公室提案科书面报告情况。

(七)总结。承办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在5件以上的单位,在办复期结束后1个月内,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书面总结。

各承办单位将办结后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底稿及答复意见等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以备查阅。

七、坚持办理工作制度
(一)“三走访”制度

1.办理前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弄清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全部内容,了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要求和意见。

2.办理中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商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具备条件的提供多种解决方案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选择。

3.办理后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征求对办理结果的意见,特别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有引申的意见和建议,承办单位应给予关注。

(二)跟踪落实制度

承办单位应把答复后的跟踪落实作为办理工作的重要环节,责成专人负责。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制定跟踪落实计划,实行建档跟踪,及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馈。

(三)检查督办制度

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人大代表联络室和区政协提案委,采取现场督办、电话督办、联合督办、会议督办、通报督办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全面、准确地掌握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及时协调和帮助解决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三级负责制度

各承办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工作中,要坚持领导把关、办公室主任负责、工作人员具体承办的工作责任制度,对重要的意见和提案,应由主要领导亲自处理,切实保证办理质量。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

20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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