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天津市红桥区科技型企业助创券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相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9号)和《天津市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管理暂行办法》(津科创〔2015〕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实施科技型企业助创券制度,以此助力科技型企业初创期发展,推动我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为切实加强助创券管理工作,制定《天津市红桥区科技型企业助创券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第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各委办局和相关企业,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4日
天津市红桥区科技型企业助创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天津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9号),助力科技型企业初创期发展,推动我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我区决定实施科技型企业助创券(以下简称助创券)制度,为切实加强助创券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助创券是红桥区政府设计并免费发放的一种权益凭证,用于支持红桥区科技型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向服务机构(企业)购买服务。
第三条助创券兑付资金的来源为本区财政资金,每期发放总额500万元(其中10%作为管理经费,用于助创券平台建设和相关培训管理工作支出)。助创券采用奖励性后补助方式,不得转让、买卖和抵押等。
第二章组织方式和分工
第四条红桥区人民政府负责助创券管理暂行规定的制定。
第五条红桥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红桥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红桥区审计局负责审计监督,红桥区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申领单位税收复核。
第六条红桥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授权委托红桥区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助创券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助创券的申请、发放和兑现,以及与之相关的信息
查询、信息备案、信息发布和各项管理工作均在助创券工作平台线上完成。
第三章服务机构和产品
第八条助创券服务商一般为本区工商注册、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特殊情况除外。
第九条服务商在助创券平台开设店铺、发布产品后,向红桥区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交产品审核申请,符合本规定的服务商及服务产品显示“助创券”标识。
第十条服务商增加需纳入助创券支持的服务产品或变动已获批助创券标识产品参数的,需经服务平台和红桥区生产力促进中心重新审批。
第四章支持企业和范围
第十一条申请助创券支持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天津市红桥区工商注册,在申请资金兑付前通过天津市科技型企业认定。
(二)与提供服务的企业无隶属、投资、法人和股东关联等关系。
第十二条服务商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的,也可申请使用助创券购买本企业业务范围(以获批助创券标识产品为准)以外的服务产品。
第十三条助创券支持的产品只能用于申请企业自身使用,不支持申请企业向第三方提供的服务(转包服务等)。
第五章补助类别和标准
第十四条助创券采取定额支持方式,根据产品细分类别,固定补助标准,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十五条同一企业申请和使用助创券次数无限制,但同期内同一企业助创券支持总金额结合全税收入和产值规模设上限,以公告为准。
第六章使用及兑现
第十六条企业向服务机构购买助创券支持的产品时,需在签订合同中列明助创券使用信息(包括实名持有者、备案编号、使用金额),完成服务合同与助创券的绑定。
第十七条企业向红桥区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交服务合同、服务产品(成果)证明、付款凭证、缴税凭证等要件,申请支付。通过审核后由指定银行向企业对公账户拨付支持资金,企业使用的助创券失效。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红桥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有权调整助创券支持类别、支持额度等,并授权红桥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对申请、发放、兑现流程等做调整,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十九条助创券使用过程中出现违规问题,红桥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有权中止(终止)使用。对助创券申请兑现材料不实,恶意串通、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助创券及已兑现资金。相关企业列入黑名单,不得再次申请使用助创券及五年内不准申报所有科技项目立项。
第二十条服务机构对使用助创券购买的相应服务产品,须严格按照合同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并在企业申请兑现助创券时提供必要支持。企业对服务机构的服务效果须给予客观真实的反馈评价。对擅自降低服务标准、拒不配合企业申报和兑现者,经查实将撤销其作为服务机构的资格,下架服务产品。
第二十一条为维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参与助创券申请、兑现及管理的各单位和人员须对企业注册资料、设计制作内容等信息严格保密。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助创券兑现前通过科技红桥微信公众号和助创券平台面向社会公示。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红桥区生产力促进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并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四条助创券采取分期发行,当期使用失效时间以公告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