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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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桥区固定污染源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6MB1E41034U/2020-0051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红桥政办发〔2017〕24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城市管理\市容建设;城市管理\环境卫生;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应急工作;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红桥区固定污染源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红桥区固定污染源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18        


红桥区固定污染源控制污染物排放    

许可制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6号)的文件精神,分行业推动全区固定污染源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顺利实施,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根据环保法律法规和市、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将排污许可证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排污许可证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深入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构建符合我区实际情况的排污许可管理体系,落实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有机衔接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的一证式管理。

   二、基本原则    

(一)以质定量,严格控制。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控制的范围逐渐统一到固定污染源。

(二)以证定责,有效衔接。向企事业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作为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并明确其排污行为依法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排污许可制衔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

  (三)依法赋权,强化监管。排污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环境监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按证排污,自证守法。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承诺,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区环保局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三、重点任务(进度安排)    

  (一)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按照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实行分行业、分类别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企事业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以排污许可制度实施为契机,建立完善、高效的信息共享平台,形成的实际排放数据作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污染源排放清单等环境管理手段的数据来源,与拟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有机衔接,引导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并诚信纳税。

(二)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我区不涉及火电、造纸、钢铁、水泥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17年底前,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涉及的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基本完成全区排污许可证核发。

(三)构建规范的排污许可管理体系。根据环境保护部印发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严格把关,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市相关文件规定,正确核定许可排放量,对发放企业的排放情况要严格审查,对申请资料要层层把关,有据可查,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相关要求如下:

做好实施准备。由区行政审批局牵头,组织实施全区排污许证的核发工作;区环保局按照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认真做好企业调查摸底,准确掌握辖区需要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清单(见附表1)。(由区环保局负责,201711月底完成);

指导企业申报。企业按规定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试行)》,签署《承诺书》;区环保局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指导企业确定和计算申请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数据和事项,制定自行监测等方案。(由区环保局负责,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各行业实施时限完成(2017-2020)完成);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到红桥区行政许可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申请排污许可证。(由区审批局、环保局负责,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各行业实施时限完成(2017-2020)完成);

规范审查核发。区行政审批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网址:172.16.200.33/ permit/loginjsp)上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程序和排污许可证样本,核发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并认真做好后续排污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等手续的办理。(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各行业实施时限完成(2017-2020)完成);201511前建成投产的项目,要按照现有污染源管理,其余项目按照新增污染源管理。新增污染源环评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纳入排污许可证。

加强宣传培训。区行政审批局、区环保局通过多渠道向企业、公众宣传排污许可证实施要求。区审批局负责组织相关企业的培训工作,区环保局负责按照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对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前的技术指导工作。(由区审批局牵头组织,区环保局负责技术指导,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实施时限(2017-2020)完成);

按时报送进度。按照市环保局统一安排每半月报送一次天津市排污许可证工作进展调度表(见附件2),区环保局每月14日和291700前将调度表加盖公章后报送区行政审批局,由区行政审批局汇总后上报市环保局。(由区行政审批局按照时限完成)

  (四)规范排污许可证内容与发放程序。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项,载明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区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区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企事业单位有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

  企事业单位应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区行政审批局应对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及时核发排污许可证。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区行政审批局应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的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程序、排污许可证样式、信息编码和平台接口标准、相关数据格式等要求,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做好与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绩效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工作。

  (五)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按照所在地区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环境安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污染治理责任,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或使用的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保障数据真实有效。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区环保局联网。

  企事业单位应如实向区环保局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自行监测和执行报告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区环保局报告。

  (六)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区环保局要加强依证监管,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等手段,核实排放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核定排放量,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事业单位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区环保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监管执法,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及时开展检查;对有违规记录的,应提高检查频次;对污染严重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大执法频次与处罚力度,推动去产能工作。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应记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区环保局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责令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严格问责。成立以区审批局、环保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区行政审批局环保城管科、区环保局业务管理科、环境监察支队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审批局环保城管科。区行政审批局、环保局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方案,扎实推进,确保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要做好排污许可制推进期间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区政府将排污许可制落实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

  (二)完善体系,提高水平。建立完善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监管执法体系,做好与全市行政许可服务与绩效管理系统的对接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做好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工作。

  (三)加强宣传,信息公开。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排污许可制的宣传力度,做好制度解读,树立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意识,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公开区环保局监管执法信息,公布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纳入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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