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红桥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
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消安委各成员单位:
7月7日,国务院召开全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电视电话会议,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英国伦敦“6.14”高层公寓火灾教训,在全国集中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严防发生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近年来,我区高层建筑特别是居住类高层建筑发展迅速,这些高层建筑高度高、体量大、功能和结构复杂、人员密集,发生火灾风险等级高,尤其是一些高层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消防设施不足、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进一步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区消安委制定了《红桥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
红桥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
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7.7”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电视电话会议和天津市续会会议精神,深刻汲取英国伦敦“6.14”高层公寓火灾教训,切实做好红桥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严防发生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继续深化落实中央领导批示指示要求,结合夏季火灾防火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通过综合治理,进一步摸清高层建筑基本情况,力争实现高层建筑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每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坚决预防和遏制高层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第十三届全运会和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治理时间
从即日起至12月31日结束。
三、治理范围
全区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
四、治理内容
(一)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
1.高层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
2.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防护层破损开裂、脱落,未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
(二)建筑消防设施
1.高层建筑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或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损坏或瘫痪,不能保持完好有效。
3.消防控制室设备故障,控制功能及联动运行不正常。
(三)安全疏散设施
1.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标准;避难层(间)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变用途;避难区内穿越通风风管、排烟风管、电缆桥架和采用可燃材料包覆管道。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门损坏或构件缺失影响防火防烟功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楼层指示标识的设置位置、数量、照度等不符合标准。
3. 疏散走道、楼梯间内部装修材料不符合标准。
(四)管道井
1.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未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达不到1.00h、管井检查门未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未在每层楼板处进行严密封堵,电缆桥架等未在防火分隔处采用有效措施进行防火封堵。
2.管道井内堆放杂物或占用,管井井壁、检查门破损,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
(五)电气燃气管理
1.电气线路乱拉乱接或敷设不符合规范,电气设备容量负荷超标或安装不规范。
2.消防用电负荷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未落实任何情况下不得切断消防电源的安全保障措施。
3.使用燃气的场所、部位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公共建筑使用燃气部位未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
4.对电气、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不落实。
5.用火、用电、用气不规范。动用明火作业时,未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
(六)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1.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设立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重点岗位人、特殊工种人员和员工逐级岗位责任不落实。
2.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不落实,不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3.建筑外墙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单位未按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未开展针对性消防训练,不具备“早发现、早处置”的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5.单位未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6.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对高层住宅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五、工作措施
(一)严格管控外墙外保温材料。对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结合改建、扩建工程,拆除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更换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外保温材料;未拆除前,严格落实火灾防范措施,严密包覆裸露的保温材料;严禁在建筑外墙违规动火用电,禁止在建筑周围堆放可燃物、燃放烟花爆竹;汽车、电动车停放与建筑外墙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完善建筑消防设施。缺失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结合改建、扩建工程,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增补;对消防设施损坏的,责令限期整改修复,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制度,确保完好有效;对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的,采取增设室外疏散楼梯等措施;对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以及电缆桥架封堵缺失或不严密的,使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封堵。
(三)畅通安全疏散生命通道。全面清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堆放的杂物以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确保疏散通道畅通;高层住宅建筑设有通向屋面出口的,出口上的门或窗应能从内向外开启;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损坏或拆除的,应及时维修安装,确保达到防火防烟功能;疏散走道、楼梯间内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确保火灾状态下引导人员安全疏散;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被占用的,应恢复原有功能。
(四)严格执法铁腕整治。对排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严格依法实施责令“三停”、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处罚和强制措施;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在供货、检测、施工等环节弄虚作假、降低标准,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或降低外保温系统安全性能的,以及违规施工作业的,一律依法严厉处罚。对整改难度大、火灾风险高、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期限,落实整改措施。
(五)提升物防技防水平。各成员单位对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建筑,要列为火灾高危单位,实行“户籍化”管理,落实严管严控措施。对老旧高层住宅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现行规范标准要求的,要因地制宜的采取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器、简易喷淋等物防技防措施,提高防范火灾能力;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限制其使用。物业管理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高层建筑的疏散设施、自动消防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提高其完好率和运行率,确保一旦发生火灾,建筑内部消防设施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加快推进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逐步将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高层建筑联入系统,24小时监控高层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况,并纳入“智慧城市”管理。
(六)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高层建筑应全面纳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认真落实“户籍化”管理。对火灾荷载较大、人员密集的高层建筑,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在高层公共建筑推行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制度,在高层住宅建筑推行“楼长”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高层建筑使用单位按要求配备专业电工,严格落实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测维护电气线路、燃气管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建强微型消防站。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小区应建立集防火、灭火、宣传于一体的微型消防站,配齐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与公安消防中队开展联勤联训,整合社区保安、重点岗位员工、物业管理人员、治安联防队员、社区工作人员、网格管理员、消防志愿者以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等多种力量资源,结合值班安排和在岗情况,分时段优化人员编组,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开展技能培训和消防演练,真正做到消防安全巡查队、灭火救援先遣队和消防知识宣传队“三队合一”,确保发生火灾“3分钟”到场处置,最大限度发挥作用和效能。
(八)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各街道、居委会要广泛利用各类媒体,集中宣传近期典型火灾事故教训,普及家庭安全用火用电、电动车规范充电停放和火灾现场逃生自救等方面的常识。要利用宣传栏、橱窗、楼宇视频等固定宣传阵地,通过张贴资料、悬挂标语、播放短片等方式,向居民群众常态化宣传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等消防常识。要继续深化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消防信息服务平台”向网格长、网格员等目标人群发送消防安全提示信息,发动居委会和消防志愿者深入居民社区开展消防宣传上门服务。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应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引导居民配备防烟面罩、逃生绳索等器材,提高应急疏散逃生能力。
(九)严格责任追究。治理工作期间,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凡高层建筑发生亡3人以下的火灾,由区政府组织调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六、任务分工
(一)公安分局、区综治办、民政局、房管局、建委、安监局、商务委联合成立天津市红桥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定期通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综合治理有关工作,联合开展督导检查。消防支队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二)区政府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主体,各街道政府是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综合治理的组织实施。各街道、居委会以及公安派出所要落实日常监督检查责任,加强对居住类高层建筑及其内部群租屋和沿街小商店、小门面、小作坊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巡防队员、小区保安、物业管理人员、电工等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大力开展“三清一查”行动,即:清理楼梯间、管道井、消火栓箱内的可燃物,清理楼道内违规充电的电动车,清理违规占用消防车道和消防扑救场地的车辆,查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
(三)区公安、综治、民政、建委、安监、商务、电力等部门要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职,同时加强协调配合,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区建委要督促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区房管局要加强对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检查指导,督促其严格履行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对居民小区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尤其是夜间防火巡查。对管理区域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等共用消防设施以及供电供气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各类设施设备安全可靠、完整好用;区建委、区房管局要会同公安消防支队,组织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实施之前修建且外墙采用聚氨酯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开展检查,重点检查外墙保温材料覆盖、封堵的可靠性;区民政局负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高层住宅建筑检查排查;区市容园林委在审批高层建筑户外广告牌景观照明设置方案时,要防止设置物妨碍消防排烟、灭火救援和人员逃生;区综治要充分发挥综治中心作用,深化网格化服务管理,推动有关部门把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
(四)区教育、文化、卫计、商务、文化旅游、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业领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无行业主管部门的高层建筑,由各街道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排查治理工作。
七、工作步骤
综合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各单位、各部门召开会议进行专题部署,明确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细化相关部门、单位治理工作职责,掌握检查自查要求,迅速开展工作。
(二)全面排查阶段。各街道、各部门组织各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切实整改存在的问题。按照职责分工,逐个区域、逐栋建筑开展排查。重点对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建筑消防设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或落实到位。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详细登记,建立台账,督促整改。
(三)重点整治阶段。对排查发现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的整改难易程度以及危害后果进行分析研判,逐个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逐个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对整改难度不大的火灾隐患,督促尽快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单位和业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方式,逐项消除隐患。治理期间,要集中查处一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和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集中曝光一批久拖不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单位,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
(四)总结验收阶段。区政府将成立检查组,对高层建筑综治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重新进行整治,抽查验收情况纳入街镇政府2017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内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街道、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固化好的经验做法,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健全高层建筑火灾防控长效工作机制。对尚未完成整改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要紧盯不放,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消除。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开展这次综合治理是防止火灾发生、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好落实、抓出成效。要逐级成立组织机构,主要领导亲自研究,分管领导亲自督办,加强调度指挥。要结合本辖区、本行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有关部门、单位治理责任,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传导压力,级级压实责任。
(二)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各街道、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切实形成执法合力,有效推进高层建筑综合治理工作开展。
(三)强化督导,落实责任。区政府将成立督导组,明查暗访基层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开展综合治理、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限期整改。
各街道、各部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部署情况请于10月8日前报送区消防安全委员会(tjhqxf@qq.com,联系电话:27710187)。9月起,每月20日报送当月工作小结,12月2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