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红桥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12部门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19号)精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2部委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部署,《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定于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春节前,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重点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治欠保支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春节前欠薪案件和涉及农民工人数明显下降、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数量明显下降,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的,在2017年底前优先全部清偿,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确保在津辛苦一年的各类工人能够拿到工资回家过年。
开展专项行动的范围是招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企业。
专项行动的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遵守最低工资规定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措施的情况;欠薪案件查处情况和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情况;对欠薪违法行为实施信用惩戒情况等。
二、组织领导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的通知》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成立区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王晓亮担任组长,领导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依托区级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专项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力社保局、区建委统筹,区发展改革委、公安红桥分局、区总工会、区商务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市容园林委、区国资委、区综合执法局、区市政局、区信访办、区房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维稳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常态化管理,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各委办局要针对本区农民工工资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狠抓工作落实,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常态化管理,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宣传和自查阶段(2017年12月1日至12月14日)。各委办局、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媒体报道、送法律知识上门、设立维权告示牌、张贴和发放宣传品以及举办咨询等形式,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建筑工地、各类交通站场、城市广场等场所组织宣传活动,着力宣传国办发〔2016〕1号、津政办发〔2016〕119号文件精神,广泛深入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增强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的自觉性,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环境。各类用人单位要对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存在问题的及时整改,将欠薪隐患化解在基层。
(二)执法检查阶段(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春节前)。各委办局、各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并要求其定期报告工资支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自2018年2月5日起,启动欠薪零报告制度,每日上报市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执法检查期间,市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派出联合督查组,对部分区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督促。
四、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针对建筑业和非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形成原因和情形的不同,按照各自职能职责积极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对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建设、房管、市容园林等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处理解决各自领域内的工资拖欠问题,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并配合人力社保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批管理,坚决防止发生新的政府投资项目欠薪。公安机关负责审查处理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协助人力社保等部门处理国有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进行公示,牵头做好跨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工作。工会组织负责加强劳动法律监督,发挥工会系统欠薪报告制度作用,为农民工提供维权服务。房管部门做好与其他部门协调配合,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动用房屋预售资金解决拖欠。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委办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认识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市委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四个意识”,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精心安排和切实组织好专项行动,扎实推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协调联动。各委办局、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对欠薪案件及工资支付隐患进行摸底排查,及早解决重点案件和隐患。要依托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协调机制,畅通工作衔接,确保联络畅通、沟通高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治欠保支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欠薪问题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符合规定情形的欠薪企业依规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并实行联合惩戒,使欠薪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三)妥善应对处置。各委办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控,对可能发生较大数额的工资拖欠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及时发出预警,积极督促企业采取措施解决拖欠问题。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快速、妥善处置。对企业一时无力解决拖欠工资或欠薪逃匿的,要通过动用应急周转金、工资保证金或者其他资金渠道统筹解决,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对采用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我市社会稳定。
(四)严肃追责问责。各委办局、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欠薪工作台账,充实一线工作人员,及时妥善处理欠薪案件,做到欠薪问题不解决绝不销账。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专项行动期间查处的典型欠薪案件,要依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向社会集中公布,形成对欠薪行为的有力震慑,持续保持对欠薪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大考核问责力度,对在专项行动中组织开展工作不认真、任务落实不力、履职不到位的成员单位和工作人员,要进行约谈,造成重大影响的,依照党纪政纪法纪追究责任。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