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红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的要求,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红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5日
红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削减污染峰值,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按照国家、市委市政府要求,重污染天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的减排量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以上。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9〕40号)等文件。
1.3 适用范围
适用红桥区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重污染天气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对因沙尘暴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预案。
1.4 预案体系
红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2 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红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红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工作人员为专职人员。主要职责:适时修订《红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指导组织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负责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和西站站区办应对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组织对各单位落实区级应急预案及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依照相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职责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西站站区办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编修应急保障预案,并按规定时间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组织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编制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具体职责见附件)。
2.4 企业职责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制定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现场检查。
3 预警
3.1 预警的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分级标准为: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 预警的发布
接到市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后,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发布:一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文件传真等方式向区应急局、相关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西站站区办发布预警信息。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通知管辖各企业、施工工地、学校及幼儿园、机动车车主及驾驶员等启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二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微信、手机短信向各单位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发布预警信息;三是由区委宣传部通过区有线电视台、“美丽红桥”等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4 区域应急联动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组织我区与周边城市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5.2 响应的启动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应急指挥部各单位按照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对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发布通知的具体规定执行。应急指挥部建立协调机制,Ⅰ级响应召开协调会议,Ⅱ级或Ⅲ级响应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部署应急工作。
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根据我区污染特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实施有针对性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
5.3 响应措施
5.3.1 Ⅲ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2)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1)对工业企业管控,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指导工业企业根据绩效分级指标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工业企业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保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30%以上;(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6)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5.3.2 Ⅱ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3)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1)对工业企业管控,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指导工业企业根据绩效分级指标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工业企业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保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40%以上;(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家第二阶段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7)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8)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的日常车牌尾号限行措施暂停执行,其他限行措施继续执行。
5.3.3 Ⅰ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2)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3)停止举办各类大型户外活动;(4)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1)对工业企业管控,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指导工业企业根据绩效分级指标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工业企业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保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50%以上;(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全区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塔吊、模板工程、钢筋工程、幕墙工程、地下施工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的工序除外);(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家第二阶段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7)应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8)本市及外埠机动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本市及外埠机动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的日常车牌尾号限行措施暂停执行,其他限行措施继续执行。
5.4 响应措施的监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全区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自预警信息发布后24小时起对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要制定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督促本行业、本辖区具体应急措施的落实,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5︰00前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落实情况。
5.5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西站站区办等单位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6 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响应过程、措施进行总结评估。
7 监督管理
7.1 公众宣传
通过有线电视、互联网、手册、宣传画等手段,及时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7.2 应急演练
适时组织应急演练,及时修改、完善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
7.3 应急培训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增强各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
7.4 责任追究
区有关部门要加大应急响应期间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响应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追责程序进行追责。
8 附则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应急指挥部各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对涉及监管单位的减排措施清单,要及时更新并组织落实,组织相关企业单位编制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对工业源、扬尘源等减排措施清单,要及时更新并组织落实。各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保障实施方案应及时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每年9月底、12月底将更新后的应急减排清单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红桥政办发〔201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