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桥区猎捕、驯养、出售、餐食野生动物
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全区保护野生动物工作,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涉及野生动物(野生鸟类)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涉及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制定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工作意见。
野生动物举报线索,指国家明文规定的野生动物(制品)、野生鸟类等违法犯罪线索。
奖励范围为,执法机关尚未发现的涉及野生动物在猎捕、驯养、运输、贩卖、餐食等环节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
奖励对象为,举报红桥区行政区域内涉及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各执法机关按照“多口受理、归口查证、综合认定、审批奖励”的原则,积极受理各种举报线索,及时查证案件线索,按程序报批奖励。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举报,可通过当面、信函、电话、网络通信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执法机关应确认举报结果,进行奖励。
区政府在区市场监管局和公安红桥分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对社会公布。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涉及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参与人员等情况,以及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等情况。
对举报人提供的涉及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线索应当立即开展核查,除无法通知或有碍核查外,线索核查情况应当向举报人反馈。
涉及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按照归口负责的原则,由案件承办单位提出申请,报区政府审批,审核通过后兑现落实奖金。举报奖励资金由区财政保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金:(一)查证属实并立行政案件处理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二)查证属实并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重特大刑事案件奖励资金最高至5000元。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上述不同作用的,以高档次数额奖励。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一)执法机关事先掌握的;(二)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三)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四)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举报人提供的涉及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承办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报区政府审核。审批通过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匿名举报或无法通知的,可利用相关媒体进行公布。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取奖金通知后30日内、匿名举报人应当在媒体发布领取奖金信息后9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奖金领取方式:举报人到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须携带举报人授权委托书,连同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需简述线索内容。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举报材料及举报人信息要严格保密,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举报奖励工作意见由红桥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正式生效。
附件:1.《举报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犯罪线索奖励审批表》
2.《举报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线索奖励付款专用凭证》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