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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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红桥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60001607251/2025-0001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红桥政办发〔2025〕4号
主    题 :
市场监管\食品监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天津市红桥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红桥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625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红桥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有序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措施>的通知》《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照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食品安全事故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本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或者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1起食品安全事故死亡病例在30人以上的;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污染食品流入本市2个以上区,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死亡病例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受污染食品流入区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街道(乡镇),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或死亡病例在10人以下的;市指挥部办公室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有证据证明可能为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经调查,发现属于传染病、水污染等非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本区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程序启动。

1.5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党委统一指挥、政府分级负责、社会共同参与,科学、依法、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强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风险管理,预防为主。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严密排查风险隐患,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2. 组织体系

2.1 组织指挥体系

2.1.1 区级指挥机构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成立红桥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副区长任总指挥,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区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为副总指挥。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是:传达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制定实施本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以及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应对工作;研究部署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及物资保障工作;组织有关队伍、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织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安全隐患;成立相应小组负责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

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为: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开展应急预案编修;组织实施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评估;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联络专家组;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的收集、上报工作;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职责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区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等;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以及对食品安全事故中问题食品及相关产品进行临时控制、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相关商品价格的监督检查;负责与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检查和处罚。

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委网信办、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媒体、互联网的舆论引导和监管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开展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按照舆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开展网络舆情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参与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控制重大问题、方案的研究;负责粮食收购、储存领域突发原粮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粮食行业建立健全突发原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会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等。

区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幼托机构等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相关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所管辖学校、幼托机构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救援处置、分析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建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区商务局负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工业领域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救援处置、分析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指导,做好企业恢复生产工作。指导食品工业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公安红桥分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现场秩序的维护,协调做好交通管制工作,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查、侦查、毒化鉴定和处理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养老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救援处置、分析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因非生物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监测并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议,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旅游行业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救援处置、分析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指导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区司法局负责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广泛普及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延续期间以及善后阶段,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协助做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餐饮单位厨余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协调、配合我区有关部门处理各单位内部发生的、涉及我区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分析评估与应急控制工作。

区法院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民事纠纷、民事赔偿案件依法作出审判;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及食品安全问题向相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依法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各种帮助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贪污受贿及渎职犯罪。

区检察院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刑事犯罪案件进行立案监督、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执法、司法公正实施法律监督。

各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

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1.3 区指挥部工作组设置和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区指挥部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接收的信息和情报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通报其他工作组,协调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2)危害控制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机构,迅速组织抢救队伍,提出救治措施,建立救治绿色通道,积极开展医疗救治,协调紧缺药品、医疗设备的供给等工作。

4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评估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区疾控中心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验和食品卫生学调查。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相关应急检验检测工作,会同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提出确定致病因子、事故食品或污染原因等调查结论。

5社会稳定组。由公安红桥分局牵头,区委网信办、区教育局、区商务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救助等工作。

6)事故调查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公安红桥分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认定事故单位和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件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7)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委网信办、区政府办公室、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组织汇总新闻发布信息,统一新闻口径,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做好舆论引导,把握报道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2.2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区人民政府要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事故调查、危害控制、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评估、社会稳定、信息宣传等各项工作。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区政府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和工作需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到现场参加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力量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指挥调度,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

2.3 专家组

由食品安全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支持,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事故危害等开展评估,并提出意见建议。区级应急指挥机构可视情向市应急指挥机构申请派驻专家组协助应急处置工作。

食品检验、认证、科研、医疗、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是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单位,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检验检测、认证评估、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 风险监测与评估

3.1 风险监测

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及市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调整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并实施,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区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汇总、分析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区卫生健康委应当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

3.2 风险评估

区卫生健康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3.3 风险警示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预警信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事故信息来源

1)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报告的信息;

2)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专业技术机构、科研院所监测和分析结果中获悉的信息;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5)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教育、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海关等部门通报的信息;

6)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7)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其他省(区、市)通报的信息;

8)其他渠道获取的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4.1.2报送程序

1)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获悉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报告。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报告。

区卫生健康委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区市场监管局

相关部门发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的,应当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管局。

2)接到事故信息后,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应当立即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分析研判。必要时可视情组织专家论证。

初判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市市场监管委和区人民政府报告。发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其他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通报。

4.1.3 信息内容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单位、负责现场指挥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信息来源、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情况、人员伤亡情况、临床症状、救治情况、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进展,是否需要增援,报告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在初报基础上,报告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

4.2 先期处置

4.2.1 事发单位先期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组织救治病人,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依法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4.2.2 有关部门先期处置

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要求上报和通报事故信息,同时组织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先期处置和事件调查,采取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5. 应级响应

5.1响应分级

根据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高到底分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和四级响应。

5.2 响应启动和措施

5.2.1 四级响应

1)初判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2)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各工作组和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本组、本单位相关人员在本单位、本部门上岗到位。

3)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工作会议,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处置措施

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检查有关单位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收集整理工作情况,上报各级领导,并通报有关单位;适时提出建议并组织会商会议,起草下发会商会议纪要,并抓好落实;通知应急处置队伍,做好工作准备。

各工作组:按照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准备。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停止经营或无害化处理;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对检验合格且确定与食品安全事故无关的,依法予以解封。

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技术机构和专家组开展事故调查确认,对流行病学调查和检验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建议。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2 三级响应

1)初判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2)公安红桥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指挥部办公室要求组织专业骨干到区市场监管局集中办公,参加联合值守工作。其他各单位做好集中办公准备。

3)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提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给予队伍、物资支援。区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处置措施

事故调查组:在市级相关部门指导下,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认定责任单位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危害控制组:在市级相关部门指导下,依法追溯、控制不安全产品,开展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等工作,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对检验合格且确定与食品安全事故无关的,应依法予以解封。

医疗救治组:在市级相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医疗机构,充实抢救队伍,完善救治措施,积极开展医疗救治;在市级相关部门指导下,药品监管部门协调紧缺药品、医疗设备的供给等工作。

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评估组:在市级相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验和食品卫生学调查。组织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相关应急检验检测工作,提出确定致病因子、事故食品或污染原因等调查结论。

社会稳定组:在市级相关部门指导下,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救助等工作。

其他工作组:在市级相关部门指导下,按照要求,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准备和保障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技术机构和专家组对流行病学调查和检验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5.2.3 二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在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我区在市政府、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全力做好相关处置及配合工作。

5.2.4 一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在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我区在市政府、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全力做好相关处置及配合工作。

5.3 工作信息报送

当应急响应持续时间超过一天时,各部门至少每日续报一次该事故的新发病人数、人员伤亡数、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信息,直到应急响应结束。

5.4 应急响应相关事项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发现不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本预案的响应自行终止。

市级层面应急指挥机构在我区设立前方指挥部,或向我区派出工作组时,区指挥部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发生涉外人员食品安全事故时,区政府外办、区政府新闻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协调处置相关涉外事务。

5.5 响应升级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预计超出原应急响应级别的,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区指挥部提出提升响应等级建议,并组织、调度相关应急处置力量参与处置工作。

当我区应急处置力量、资源不能满足需要,需市级层面提供支持时,由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将情况上报市政府,请求协调有关方面参与处置工作。

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于学校、托幼机构等重点单位,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5.6 新闻与舆情应对

按照工作进展,适时集中组织媒体报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工作流程: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工作组等单位提供新闻素材,信息宣传组组织编写新闻稿件,经信息宣传组负责同志审核后报市指挥部同意后宣发;需现场采访报道的,经市指挥部同意后,由区指挥部有关部门负责安排,信息宣传组负责协调媒体;区市场监管局及美丽红桥等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第一时间发布工作动态、便民提醒等信息。

5.7应急结束

5.7.1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结束建议,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发现不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本预案的响应自行终止。

5.7.2 区指挥部负责结束三级、四级应急响应;在市指挥部宣布结束一级、二级应急响应后,区指挥部结束一级、二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结束后,现场各类应急处置力量有序撤离,同时视情况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

5.7.3 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结束信息。

6. 后期工作

6.1 责任调查

一般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委提交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6.2善后处置

区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制订产品抽样及检验、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方案,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的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保险理赔工作。

6.3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对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分析事故原因、影响因素、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向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委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医疗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组织救治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7.2 人员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组建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各部门根据风险防范应对工作需要,加强本领域食品安全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优化应急救援队伍结构,提高救援装备水平与核心救援能力。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完善应急救援人员保障。

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7.3 技术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完善风险评估基础数据库,健全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强化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能力建设和技术培训。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健全专家队伍,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检验检测技术水平,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4 物资与经费保障

区政府统筹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的储备调用工作;储备物资使用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应急演练和应对处置等工作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体系,鼓励企业积极投保。

7.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8. 附则

8.1 应急预案体系

区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本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本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组成。

8.2 预案修订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区市场监管局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8.3宣教培训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鼓励技术机构、集中供餐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培训,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防控水平。

8.4 应急演练

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演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应急演练应当重点演练应急指挥、信息报送、现场指挥、协调联动、舆论引导、调查评估和综合保障等工作。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应急预案的演练。

鼓励技术机构、集中供餐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提升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红桥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函》(红桥政办函〔202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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