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按照《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红桥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桥政办发〔2021〕6号)精神,建立三条石街道社会救助事项议事协商制度。
第二条 三条石街道社会救助事项议事协商小组(以下称街道议事协商小组)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集体研究解决本街基本生活救助审核确认过程中具有争议事项;对本街困难家庭享受救助情形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评议。
第三条 街道议事协商小组由5人组成,包括:
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分管负责人、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主任、街道党群服务中心主任、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代表1人、群众代表1人,名单需经街道领导班子会审议通过。居委会工作人员代表每年调整一次。
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分管负责人为议事协商小组会议召集人。
第四条 街道议事协商小组议事规则
1.街道议事协商小组通过会议研究并表决的方式解决基本生活救助审核确认过程中的争议事项。
2.街道议事协商小组可依据基本生活救助审核确认过程中争议事项解决的需要,由召集人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
街道议事协商小组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街道议事协商小组会议须邀请街道纪检监察工委列席监督。
3.街道议事协商小组会议须由全体成员参加,形成决议方为有效。
4.街道议事协商小组会议表决以口头表达的方式进行,决议需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赞成方为通过。
5.街道议事协商小组会议对有争议的社会救助事项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查,对相关困难家庭申请享受救助情形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评议,充分发表意见,作出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7.街道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现场做好议事协商小组会议记录,全体成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工作人员依据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
第五条 街道议事协商小组相关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须存入救助家庭档案备查。
第六条 各社区组建社区社会救助事项议事协商小组,由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社区纪检工作人员、居民代表等5人组成,解决本社区基本生活救助申报过程中具有争议的事项,评议结果报街道议事协商小组。相关资料由社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存档备查。
社区议事协商小组议事规则可参照街道议事协商小组议事规则自行制定。社区议事协商小组的组成人员及议事规则经社区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共服务办公室备案。
市属委办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