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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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桥区教育局关于开展《红桥区教育督导责任区责任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后评估的报告
来源:红桥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3-12-18 14:25

红桥区教育局关于开展《红桥区教育督导

责任区责任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后评估的报告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和红桥区司法局下发的《关于印发<红桥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区教育局采取召开座谈会等方式,组织相关单位对该文件实施情况进行了后评估。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原则和目标

(一)评估原则

全面深入了解学校、责任督学的意见建议,在科学分析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做出客观的评价结论,提出公正的评估意见,做到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科学合理、注重实效。

(二)评估目标

通过开展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建立公众参与机制,深入了解《红桥区教育督导责任区责任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以及学校督学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在今后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开展中加以吸收、实现,有效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二、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为文件《红桥区教育督导责任区责任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红桥政发〔20182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制定、执行、社会反响、存在问题等方面相关情况。

三、评估方法

红桥区教育局积极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成立领导小组,确定后评估方案,以召开座谈会、公开征求群众意见、进行问卷调查以及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的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以实际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为基础形成评估结论。

四、评估过程

为深入了解此项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确保深入做好此文件的制定后评估工作,教育局成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督导科负责具体工作。

(一)制定方案

    制定了《关于开展<红桥区教育督导责任区责任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后评估的工作方案》,明确了总体思路、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及实施步骤。成立了具体工作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教育局督导科、办公室、法制科组成。

(二)座谈调研

11月14日,区教育局面向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和社会群众就《暂行办法》实施情况广泛征求意见,经征集,未收到任何意见11月24日,组织学校和责任督学代表召开了《暂行办法》后评估工作座谈会,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具体情况做了分析梳理,形成初步评估意见,确保后评估工作有规、有矩、有序展开,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科学合理。11月29日,区教育局面向全体中小学、幼儿园就暂行办法实施过程情况开展问卷调查;面向全体责任督学就暂行办法的履职指导及意见建议形成总结报告。

)形成结论

评估小组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讨论评估报告提出修改完善意见。经过修改完善后形成正式评估报告教育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审议通过,形成评估结论。

五、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一)合法性评估

依据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天津市教育督导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号)、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教督〔2016〕2号),结合本区实际,红桥区教育局拟定《红桥区教育督导责任区责任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区政府2018年12月3日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合理性评估

暂行办法明确了对督导责任区责任督学的聘任、职责与管理、奖惩与退出劳务发放相关工作规则,进一步规范、完善责任督学工作制度具有合理性。

(三)可协调性评估

《暂行办法分为总则、聘任、职责与管理、奖惩和退出、劳务发放和附则六章内容,共计二十。评估期间,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学校和责任督学的意见。各学校和责任督学按照各自职责对《暂行办法》施行以来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说明,认为文件的职责明确、协调性强。

(四)可操作性评估

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若干措施》。我区2018年制定实施的《暂行办法》已不能涵盖《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若干措施》等文件规定的新精神、新要求且已届文件有效期,故应废止并制定新文件加以贯彻落实。

(五)技术性评估

该文件内容逻辑结构严密、文字表述准确,自实施至今未发生因文件表述产生的异议。

(六)绩效性评估

该文件印发后,对我区责任督学的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有效的指导作用

六、存在的问题

我区2018年制定实施的《暂行办法》已不能涵盖《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若干措施》等文件规定的新精神、新要求,且已届文件有效期,故应废止并制定新文件加以贯彻落实。

七、后评估结论

经评估,建议废止《红桥区教育督导责任区责任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红桥政发〔201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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