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红桥区教育局关于开展《红桥区教育督导
责任区责任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后评估的报告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和红桥区司法局下发的《关于印发<红桥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区教育局采取召开座谈会等方式,组织相关单位对该文件实施情况进行了后评估。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原则和目标
(一)评估原则
全面深入了解学校、责任督学的意见建议,在科学分析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做出客观的评价结论,提出公正的评估意见,做到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科学合理、注重实效。
(二)评估目标
通过开展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建立公众参与机制,深入了解《红桥区教育督导责任区责任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以及学校与督学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在今后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开展中加以吸收、实现,有效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二、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为文件《红桥区教育督导责任区责任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红桥政发〔2018〕2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制定、执行、社会反响、存在问题等方面相关情况。
三、评估方法
红桥区教育局积极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成立领导小组,确定后评估方案,以召开座谈会、公开征求群众意见、进行问卷调查以及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的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以实际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为基础形成评估结论。
四、评估过程
为深入了解此项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确保深入做好此文件的制定后评估工作,区教育局成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督导科负责具体工作。
(一)制定方案
制定了《关于开展<红桥区教育督导责任区责任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后评估的工作方案》,明确了总体思路、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及实施步骤。成立了具体工作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教育局督导科、办公室、法制科组成。
(二)座谈调研
11月14日,区教育局面向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和社会群众就《暂行办法》实施情况广泛征求意见,经征集,未收到任何意见。11月24日,组织学校和责任督学代表召开了《暂行办法》后评估工作座谈会,对《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具体情况做了分析梳理,形成初步评估意见,确保后评估工作有规、有矩、有序展开,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科学合理。11月29日,区教育局面向全体中小学、幼儿园就《暂行办法》实施过程情况开展问卷调查;面向全体责任督学就《暂行办法》的履职指导及意见建议形成总结报告。
(三)形成结论
评估小组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讨论评估报告,提出修改完善意见。经过修改完善后形成正式评估报告,经教育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审议通过,形成评估结论。
五、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一)合法性评估
依据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天津市教育督导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号)、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教督〔2016〕2号),结合本区实际,红桥区教育局拟定《红桥区教育督导责任区责任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区政府2018年12月3日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合理性评估
《暂行办法》明确了对督导责任区责任督学的聘任、职责与管理、奖惩与退出和劳务发放等相关工作规则,进一步规范、完善了责任督学工作制度,具有合理性。
(三)可协调性评估
《暂行办法》分为总则、聘任、职责与管理、奖惩和退出、劳务发放和附则六章内容,共计二十一条。评估期间,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学校和责任督学的意见。各学校和责任督学按照各自职责对《暂行办法》施行以来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说明,认为文件的职责明确、协调性强。
(四)可操作性评估
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若干措施》。我区2018年制定实施的《暂行办法》已不能涵盖《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若干措施》等文件规定的新精神、新要求且已届文件有效期,故应废止并制定新文件加以贯彻落实。
(五)技术性评估
该文件内容逻辑结构严密、文字表述准确,自实施至今未发生因文件表述产生的异议。
(六)绩效性评估
该文件印发后,对我区责任督学的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有效的指导作用。
六、存在的问题
我区2018年制定实施的《暂行办法》已不能涵盖《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若干措施》等文件规定的新精神、新要求,且已届文件有效期,故应废止并制定新文件加以贯彻落实。
七、后评估结论
经评估,建议废止《红桥区教育督导责任区责任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红桥政发〔2018〕29号)。
市属委办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