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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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红桥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10-18 09:1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民政部、财政部、中央农办、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有关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

(一)规范完善低保准入条件。做好《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核定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贯彻落实工作,在综合考虑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的基础上,做好低保审核确认工作。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采取“劳动力系数”等方式核算申请家庭收入的,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对因照顾家庭中重残、重病人员、单亲家庭中婴幼儿(0—3岁)等情况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较长时间无法获得收入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低保范围。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只核算申请人的收入、财产和本人获得的供养费用(即赡养、抚养、扶养费用等)。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给付的供养费用可按70%的比例豁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不计算给付供养费用。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不享受分类救助政策。

(二)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合理设置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条件,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调整。健全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方法,综合考量家庭财产市值、实际营收情况以及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等,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定。推动在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直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工作。

(三)落实低保渐退政策。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本市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渐退期间,前三个月按其家庭原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100%发放,后三个月按50%发放。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四)做好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有关工作。各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津民规〔2022〕6号)工作要求,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积极稳妥开展认定工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二、进一步加强急难临时救助

(一)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临时救助。对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暂未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大学生,按照临时救助相关政策及时予以救助。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与就业政策、失业保险的政策衔接,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临时遇困人员渡过难关。

停止执行《关于转发<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津新冠防指〔2020〕135号)中“对外出务工、返岗复工的低保对象,核定家庭收入时每月扣减务工成本500元,至疫情结束”有关政策。

(二)加强对其他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群众的临时救助。

及时将因病因疫因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者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于因各类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城乡居民及家庭,在支出型常规救助标准救助后,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可转介市、区社会救助基金实施“发点球”式精准救助。加强临时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衔接,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3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防止因灾返贫。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人户分离”与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积极开展“人户分离”社会救助管理试点工作,进一步明确居住地、户籍地街道(乡镇)工作职责,加强摸排统计,及时发现困难群众,协助做好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申请和常态化管理。防止困难群众因跨区迁移造成漏保或重复纳入低保。

(二)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拓宽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项目,保障民政系统内部涉及婚姻、殡葬等信息互通共享、持续更新。加大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开展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公积金社保缴存和使用、市场主体和投资情况登记、死亡等信息查询;完善异地协同查询核对机制,实现跨省市联网查询,及时办理其他省份发来的核对请求。

(三)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应用,完善低收入人口库数据资源目录和预警指标,通过数据交叉比对、关联分析和综合评估,筛查存在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加大与教育、医保、人社和残联等部门信息共享力度,要针对重病、残疾、就学、失业等情况设置预警指标,重点对享受过救助、申请过救助家庭,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特别是一些因病因残因意外事故等导致支出负担较重、增收压力大、返贫风险高的低保边缘群体、支出型困难群体、重病重残人员等要密切关注,定期开展数据比对筛查,动态掌握家庭变化情况,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市民政局每季度、区民政局每月应通过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开展一次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数据比对工作,将抽查发现的存疑问题及时转给各区民政局、街道(乡镇)予以排查并及时处理。各区民政部门在保障好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同时,要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求,及时将求助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其他专项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形成救助帮扶合力。

四、优化规范办理流程

(一)明确办理期限。各区要认真执行我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的办理期限,包括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启动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等各环节的具体办理期限。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二)落实公示、公布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核实提出的审核意见,应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低保审核确认完毕后,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应当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信息公示、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对于未严格落实公布、公示制度的,市民政、财政等部门将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加大扣分比重。

(三)优化非本地户籍人员救助申请程序。与具有本市户籍居民形成婚姻关系,并在本市共同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可在配偶户籍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本市户籍配偶已去世的,与其天津户籍子女共同生活的,可以在子女户籍地申请低保。积极推动低保等社会救助业务“一城通办”有关工作,规范“申请要件、审核流程、审核时限”等相关政策。有序推进外省户籍在津持有本市居住证人员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业务。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为临时遇困群众救急解难。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要把进一步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列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紧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层层落实责任,周密组织实施。要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定期核查,会同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夯实工作基础,努力提升对象认定的准确性和数据统计质量。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区财政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资金保障,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下达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扎实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区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落实的指导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规范有序。要切实管好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随意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保命钱”。要结合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审计整改、社会救助综合治理等工作安排,加强对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作的督促检查。鼓励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社会救助干部担当作为。

(四)加强能力建设。各区要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提高社会救助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社工、志愿者等作用,落实关于建立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的有关要求,在困难群众较多(低保群众超过200人的)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在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加强社会救助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采取政策解读、专家授课、案例培训、经验介绍等方式,增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提升服务水平。

(五)加强信用建设。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用管理,引导鼓励社会救助对象诚信申报。强化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家庭的如实申报义务。申请人要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要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区级民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发现条件不符合的,要决定停止低保;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要决定停止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天津市民政局                 中共天津市委农村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乡村振兴局

2023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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