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煜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王光书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红劳人仲裁字[2024]第183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裁决书主要内容:一、确认申请人王光书与被申请人天津煜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自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天津煜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光书工资 21280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申诉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天津市红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1日
市属委办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