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街道,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依法客观公正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规范办案程序,维护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人社厅发〔2019〕1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红桥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以下简称“公正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正委员会的组成
(一)公正委员会组成部门
公正委员会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组成。
(二)公正委员会人员组成
公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区人社局分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处级领导担任;设副主任两名,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室有关同志担任。
公正委员会审理申诉、再申诉案件时,根据案情需要,可以组成审理组或者直接承办。审理人员应当是单数,且不得少于三人。审理组设组长1名,一般由公正委员会主任指定。
公正委员会、审理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吸收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审理工作。
二、公正委员会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一)办事机构组成
公正委员会办公室是公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区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负责办理公正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区人社局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二)具体职责
1.接受申请人申诉、再申诉申请;
2.对申诉、再申诉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意见;
3.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效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提出延长申诉期限意见;
4.经公正委员会主任批准,组建负责审理具体申诉案件工作的审理组;
5.经公正委员会主任批准,对审理组成员进行调整;
6.根据案情需要,负责邀请其他单位或者部门相关专业人员参加申诉、再申诉案件的审理调查工作;
7.负责公正委员会和审理组成员的组织、联络等工作;
8.接受原处理单位执行申诉、再申诉决定情况的备案;
9.申诉、再申诉案件的文书制作和送达、档案管理等工作;
10.办理公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有关要求
(一)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规章准确、程序规范。
(二)参加调查审理案件的有关人员在处理申诉案件期间不受干涉,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保护;参加审理调查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处理申诉案件,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公正委员会、办事机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廉政规定,恪守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回避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四)公正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徇私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宴请或礼品等;故意拖延办案,玩忽职守;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
(五)工作人员如违反相关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组建 案件审理组的请示
2.关于 案件审理组成员回避的决定
3.关于对审理组成员调整的请示
4.邀请函
区委组织部 区人社局
2024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组建 案件审理组的请示
红桥区申诉公正委员会:
今收到申请人 对 提出申诉(再申诉)申请,现已立案并拟组建审理组。现根据案件需要,拟由 作为本案审理组成员。
妥否,请批示。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 案件审理组成员回避的决定
申诉(再申诉)案件审理组成员 因
(原因),无法履行 案件审理组成员职责。现决定该人员予以回避。
年 月 日
附件3
关于对审理组成员调整的请示
红桥区申诉公正委员会:
一案,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和《事业单位申诉案件办理规则》,于 年 月 日成立由___________________组成审理组。
成员 因 ,无法履行申诉公正委员会案件审理的相关职责,退出该案件的审理工作。
经研究,现决定由 部门 补充到该审理组,履行相关职责。
年 月 日
附件4
邀 请 函
:
天津市红桥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公正委员会收到申请人对 提出申诉(再申诉)申请,拟予立案并组建该案件审理组。因案情涉及 ,现邀请你部门选派相关工作人员作为该案件审理组成员,参加案件的审理调查工作。
此致
年 月 日
市属委办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