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天津雷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张静诉你公司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红劳人仲裁字(2025)第182号裁决书,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津劳局(2003)440号文件,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天津雷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
支付申请人张静2025年4月-5月期间工资9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张静的其他申诉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四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红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15日
市属委办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