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忧证链(天津)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石凯、孙雪莹、杨扬、张荣晶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件。
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石凯仲裁裁决书《津红劳人仲裁字[2024]第177号》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无忧证链(天津)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石凯4月绩效和5月份底薪绩效共计4700元。二、被申请人无忧证链(天津)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石凯经济补偿14178元。三、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诉求。
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孙雪莹仲裁裁决书《津红劳人仲裁字[2024]第178号》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无忧证链(天津)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孙雪莹2024年4月绩效和5月底薪共计7112.32元。二、被申请人无忧证链(天津)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孙雪莹经济补偿7011元。三、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诉求。
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杨扬仲裁裁决书《津红劳人仲裁字[2024]第179号》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无忧证链(天津)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扬杨扬4月份绩效及5月薪资3714.8元;5月绩效650元,共计4364.8元。二、被申请人无忧证链(天津)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扬经济补偿10668.32元。三、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诉求。
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张荣晶仲裁裁裁决书《津红劳人仲裁字[2024]第180号》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无忧证链(天津)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荣晶2024年4月绩效3329元;5月底薪3000元,月补充绩效500元,扣除社保628.86元,5月绩效1858元;共计8058元。二、被申请人无忧证链(天津)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荣晶经济补偿14638.78元。
以上津红劳人仲裁字(2024)177-180号裁决均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天津市红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30日
市属委办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