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汇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胡英军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红劳人仲裁字[2023]第266号》。津红劳人仲裁字[2023]第266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河北汇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胡英军自2021年9月26日至2023年4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河北汇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胡英军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14日期间工资共计43800元(肆万叁仟捌佰元整)。三、被申请人河北汇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胡英军2021年11月25日至2022年9月2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50000元(伍万元整)。四、被申请人河北汇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胡英军2022年度、2023年度未休带薪年假工资共计2758.62元(贰仟柒佰伍拾捌元陆角贰分)。
五、被申请人河北汇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胡英军2022年度防暑降温费897.2元(捌佰玖拾柒元贰角整)。六、被申请人河北汇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胡英军2022年度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冬季取暖补贴共计520元(伍佰贰拾元整)。七、驳回申请人胡英军的其他申诉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红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
市属委办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