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年度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部分组成。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一、总体情况
2019年,我局信息公开工作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2019年天津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9年红桥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有关要求,通过调整充实工作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开展宣传培训,加强网站和信息公开场所建设等措施,有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按照工作要点的要求,我局进一步夯实了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工作,及时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及时报送、编制月度统计和年度报告,组织和落实全区司法行政政府信息公开业务指导、培训、考核等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因机构改革及人事变动,及时调整充实了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职能部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考核到位的工作机制,确保司法行政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抓好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
2019年,我局研究制定下发了《红桥区司法局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全年政务公开工作计划、任务目标、具体措施和责任科室并认真组织实施。在继续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信息公开保密制度等已有制度规范基础上,对《红桥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红桥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红桥区司法局政务信息发布签批制度》作了部分修订,进一步健全我局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有效地保障了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主动公布监管投诉电话,积极接受相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评议,进一步提高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程度。
(三)规范流程,确保安全
一是继续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发布机制。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信息报送力度,切实提升信息质量,建立健全了政务公开办牵头,科室协调配合的信息发布工作机制。机构改革后,我局及时调整了信息公开具体工作人员,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连贯性。二是建立完善信息发布签批制度,各科室形成的工作信息,先由各科室负责人审阅签批,再经局办公室保密性和规范性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范围,规定的程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及时更新。涉及内容包括本部门机构职能、机构设置情况、司法行政动态、政策法规等。保证制度性、政策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走上了规范运行、健康发展的轨道。全年没有发生因政府信息应公开而未公开或不应公开、公开不及时情况引发的群众投诉。
(四)加大主动公开力度
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方面,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及时调整基层科部门权责清单2项,调整前32项,调整32项。及时将权责清单、流程图在政务公开栏内公开,严格按照“职责法定、权责匹配”的要求,规范用权,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努力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意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权力公开、公平、公正运行。财政资金信息公开方面,我局贯彻落实《2019年红桥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全面实行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信息公开,积极促进了法治红桥建设。2019年,我局均按照要求发布了财政预决算公开表、“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公共服务信息公开方面,我局坚持以“主动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从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入手,不断增强工作的透明度,结合司法行政工作职能特点,对涉及包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律师管理、公证管理、法治宣传和依法治区工作等在内的工作内容进行了公开。全年我局新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951条,其中,机构设置类信息3条;业务类信息948条。局微信公众号“红桥司法”共发布137期222条内容。政务微博“天津市红桥区司法行政”发布信息176条。今日头条号“红桥司法”共发布222条信息。本年度信息公开网页面访问量达4563次。主动公开的范围为:政务信息:司法行政要闻、信息公开、工作动态、效能和行风建设、廉政建设;财政资金信息: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信息;机构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工作职责、机构设置;政策法规: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标准及其政策解读;办事规程:部门主要办事规程;投诉举报:部门投诉举报地址、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主动公开途径为政府门户网站:红桥政务网区县频道、红桥政务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天津市司法行政网、红桥长安网;政务微博:新浪微博“红桥发布”;政务微信:“红桥司法”微信公众号;政务头条号:“红桥司法”头条号。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 本年新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
规章 |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0 | 0 | 0 |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0 | 0 | 0 |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0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
2.重复申请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
(六)其他处理 | |||||||||
(七)总计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
1.公开内容需要进一步深化。由于人员有限,信息量又多,造成政府信息不能及时上传,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公众的需求还存在一些差距。
2.宣传和引导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尚不熟悉,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引导工作。
3.长效工作机制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开信息在更新维护、文件报备、监督约束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改进措施
1.充实公开内容。探索建立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工作制度,确保“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原则落到实处。要进一步推进文件报备和完善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的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主动把公众密切关注的政府信息编入信息公开目录;
2.拓展公开形式。重点做好三项工作:一是继续加强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快网站改版后的资料整理工作;二是要继续化大力气,坚持做好政府信息目录的更新维护,为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提供便利;三是对使用频率高、公众咨询多的政策法规和相关办事程序等,编制便民问答手册,开设“网上互动平台”,建立与群众直接对话的“渠道”。
3.加大普及宣传。充分利用电视、网站等宣传媒体,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扩大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工作的知晓率。
4.建设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审查和更新维护、考核评估、监督检查评议、培训宣传等工作制度,完善信息公开审查制度,确保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市属委办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