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红桥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红环罚字[2018]18002号
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70300P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9号云琅新居C座
法定代表人:韩福庆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12月31日对你单位承建的位于天津市红桥区子牙河南路的“泰达城R5地块河海花园三期工程”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当日22时至次日凌晨6时之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2017年12月31日《天津市红桥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2018年1月2日《天津市红桥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1月30日以《天津市红桥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红环罚告字[2018]180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月30日《天津市红桥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红环罚告字[2018]18002号)以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肆仟元罚款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王永梅 张智超
联系电话:86516711
天津市红桥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市属委办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