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下达处罚决定书时间 | 处罚金额(万元)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执法主体 | 程序 | 条件 | |
义务条款 | 责任条款 | |||||||||
1 | 天津市红桥区茹桥糕点店 | (津红)应急罚〔2022〕01-802号 | 2022-12-15 | 1.00 | 《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 《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天津市红桥区应急管理局 | 普通程序 | 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2 | 天津屹晟泰商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津红)应急罚〔2022〕01-503号 | 2022-12-15 | 1.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天津市红桥区应急管理局 | 普通程序 | 4层强电间观景灯配电箱无警示标志、安 全出口未设有符合要求的疏散标志 |
3 | 天津蜂众商贸有限公司水竹花园店 | (津红)应急罚〔2022〕01-1231号 | 2022-12-09 | 0.50 | 《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 《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天津市红桥区应急管理局 | 普通程序 | 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4 | 天津羊大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红桥三号路店 | (津红)应急罚〔2022〕01-801号 | 2022-11-23 | 1.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天津市红桥区应急管理局 | 普通程序 | 配电箱无警示标志、店内无疏散指示标志 |
5 | 天津融聚丰商贸有限公司 | (津红)应急罚[2022]01-1068号 | 2022-09-27 | 0.5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天津市红桥区应急管理局 | 普通程序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 |
6 | 汉堡王(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丁字沽分公司 | (津红)应急罚[2022]01-1060号 | 2022-09-26 | 0.50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天津市红桥区应急管理局 | 普通程序 | 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学时不足 |
7 | 天津天食物美商业有限公司洪湖里店 | (津红)应急罚[2022]01-008号 | 2022-09-26 | 1.5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天津市红桥区应急管理局 | 普通程序 | 仓库内安全出口锁闭货物堵塞占压,冷库配电柜无警示标志 |
8 | 天津市百货商务贸易总公司 | (津红)应急罚[2022]01-1113号 | 2022-08-30 | 2.00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天津市红桥区应急管理局 | 普通程序 | 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9 | 天津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 | (津红)应急罚[2022]01-1104号 | 2022-08-30 | 2.00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天津市红桥区应急管理局 | 普通程序 | 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学时不足 |
10 | 天津市燕春楼饭庄 | (津红)应急罚[2022]01-0501号 | 2022-08-30 | 1.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天津市红桥区应急管理局 | 普通程序 | 配电箱门口无警示标志 |
11 | 天津市红桥区木村鲜大丰路餐饮店 | (津红)应急罚[2022]01-1061号 | 2022-08-29 | 2.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5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7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 | 行政处罚 | 天津市红桥区应急管理局 | 普通程序 | 厨房配电箱无警示标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未如实记录 |
12 | 天津石油集团红桥石油有限公司红桥区咸阳北路加油站 | (津红)应急罚[2022]03-03-0610号 | 2022-06-30 | 2.00 |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天津市红桥区应急管理局 | 普通程序 | 未准确地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供基础数据、与安全有关的业务及监测数据等信息。 |
13 | 天津吾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津红)应急罚[2022]01-501号 | 2022-05-27 | 0.5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天津市红桥区应急管理局 | 普通程序 | 员工陈飞全、赵未来未进行三级教育培训 |
14 | 天津市红桥区唐姆家的餐饮服务餐厅 | (津红)应急罚[2022]01-005号 | 2022-05-27 | 1.00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天津市红桥区应急管理局 | 普通程序 | 从业人员培训时间不符合规定 |
15 | 天津机器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红桥一分公司 | (津红)应急罚[2022]01-1047号 | 2022-05-25 | 1.00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天津市红桥区应急管理局 | 普通程序 | 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学时不足 |
16 | 天津市远东职业培训学校 | (津红)应急罚[2022]03-03-0407号 | 2022-05-13 | 0.60 | 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天津市红桥区应急管理局 | 普通程序 |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17 | 壳牌华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杨柳青加油站 | (津红)应急罚[2022]01-1020号 | 2022-03-10 | 4.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天津市红桥区应急管理局 | 普通程序 | 与有限空间作业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18 | 济南滢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津红)应急罚[2022]03-001号 | 2022-03-07 | 3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 事故处罚 | 天津市红桥区应急管理局 | 普通程序 | 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
个人 | ||||||||||
序号 | 被处罚人姓名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下达处罚决定书时间 | 处罚金额(万元)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事故处罚 | 执法主体 | 程序 | 条件 | |
义务条款 | 责任条款 | |||||||||
1 | 梁伟 | (津红)应急罚[2022]01-022-1号 | 2022-03-17 | 0.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天津市红桥区应急管理局 | 普通程序 | 与有限空间作业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2 | 李红涛 | (津红)应急罚[2022]03-001-1号 | 2022-03-07 | 3.8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 事故处罚 | 天津市红桥区应急管理局 | 普通程序 | 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
3 | 程琳 | (津红)应急罚[2022]01-011号 | 2022-09-26 | 0.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天津市红桥区应急管理局 | 普通程序 | 仓库内安全出口锁闭货物堵塞占压 |
4 | 杨林 | (津红)应急罚[2022]01-010号 | 2022-09-26 | 0.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天津市红桥区应急管理局 | 普通程序 | 仓库内安全出口锁闭货物堵塞占压 |
5 | 盛利云 | (津红)应急罚[2022]01-009号 | 2022-09-26 | 0.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天津市红桥区应急管理局 | 普通程序 | 仓库内安全出口锁闭货物堵塞占压 |
6 | 郝德勤 | (津红)应急罚〔2022〕01-801-1号 | 2022-11-23 | 0.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天津市红桥区应急管理局 | 普通程序 | 店内无疏散指示标志 |
7 | 吴国刚 | (津红)应急罚〔2022〕01-802-2号 | 2022-12-15 | 2.00 | 《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五款 | 《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天津市红桥区应急管理局 | 普通程序 | 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8 | 路政 | (津红)应急罚〔2022〕01-1238号 | 2022-12-15 | 2.00 | 《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天津市红桥区应急管理局 | 普通程序 | 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9 | 吴旭东 | (津红)应急罚〔2022〕01-503-1号 | 2022-12-15 | 0.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天津市红桥区应急管理局 | 普通程序 | 安全出口未设有符合要求的疏散标志 |
普通程序说明如下: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市属委办局